1樓:13862590347林
民法學者、專家們對民法上的「物」尚未作一個系統的、有層次的分類。粗糙的分類可以分為以下幾個層面:
第一層,以客觀實在性為標準,分「實在物」和「虛在物」。具有的,為實在物;不具有的,為虛在物. (廢棄「有體物」和「無體物」的劃分。)
第二層,「實在物」下,以權利的取得和變更是否需要登記為標準(摒棄傳統的以能否移動為標準),分「動產」和「不動產」;「虛在物」下,分「知識產」(即常說的智慧財產權之客體)、「網路產」(比如網路財產,ip地址,**號等)、收益產(比如常說的特許經營權、收費權等體現的利益)。
這樣分類至少有幾個好處:
一、避開電、熱、水、氣等「能」到底是有體物還是無體物的疑惑。
二、承認智力成果仍然是「物」之一種。這樣,智慧財產權法可以歸入物權法中。
三、及時適應現實需要,將與網路有關的「網財」吸收進民法理論中,使民法理論切實能適應現實、指導現實。
四、既然物權法草案已將諸如收費權之類的寫進去,我們憑什麼不承認其客體作為「物」之一種?
附:物的分類——周枏先生《羅馬法原論》三編一章二節(供參考)
一、非財產物或不可有物與財產物或可有物
二、有體物與無體物
三、要式移轉物與略式移轉物
四、動產與不動產
五、消費物與不消費物
六、代替物與不代替物
七、特定物與不特定物
八、可分物與不可物
九、單一物、合成物與聚合物
十、主物與從物
十一、原物與孳息
十二、費用與損害
十三、有主物與無主物
十四、現在物與未來物
民法上「種類物」和「特定物」的區別是什麼?
2樓:八十八歲的我
有些法律關係只能以特定物為客體,如所有權法律關係,租賃法律關係等;而有些法律關係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種類物,如買賣法律關係等。
物意外滅失時的法律後果不同。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滅失的,可以免除義務人的交付義務,而只能請求賠償損失。種類物如在交付前意外滅失的,由於其具有可替代性,故不能免其交付義務,義務人仍應交付同類物。
這是根據物是否有獨立特徵或是否被權利人指定而特定化所作的分類。特定物是指具有獨立特徵或被權利人指定,不能以它物替代的物。包括獨一無二的物和從一類物中指定而特定化的物。
前者如一件古董、名人的一幅字跡等;後者如從一批機器裝置中挑選出來的某一輛等。種類物是指以品種、質量、規格或度量衡確定,不需具體指定的物。如級別、**相同的大米等。
在合同上的意義,主要是滅失風險承擔、履行不能。種類物,標的物為種類物的,一般來說交付轉移,但有時風險負擔也沒有約定的,出賣人沒有通過運單、票據等方式將標的物特定於買賣合同的,買受人不承擔滅失風險。在違約責任中,特定物滅失的,也就無法要求繼續履行的責任承擔方式。
在實踐中主要是在合同履行中劃分種類物和特定物有意義,種類物如大米、水泥等,特定物如張大千的畫,種類物滅失後可以選用別的替代進行交付,完成履行義務,但特定物滅失後無法完成替代交付,要承擔違約責任。
誰能解釋一下民法上「種類物」和「特定物」的區別
3樓:匿名使用者
簡單的講種類物就是可以被替代的物,特定物是不可替代的物,比方講我把你的100元錢搞丟了,我可以拿另外100元賠你,但如果我把你的一件祖傳的東西搞丟了,你就不可以讓我在賠你一件同樣的東西,只能賠錢或用別的東西補償你。如果你是要標準的區別,隨便一本民法教科書上都會有詳細的解釋。
4樓:八十八歲的我
有些法律關係只能以特定物為客體,如所有權法律關係,租賃法律關係等;而有些法律關係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種類物,如買賣法律關係等。
物意外滅失時的法律後果不同。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滅失的,可以免除義務人的交付義務,而只能請求賠償損失。種類物如在交付前意外滅失的,由於其具有可替代性,故不能免其交付義務,義務人仍應交付同類物。
這是根據物是否有獨立特徵或是否被權利人指定而特定化所作的分類。特定物是指具有獨立特徵或被權利人指定,不能以它物替代的物。包括獨一無二的物和從一類物中指定而特定化的物。
前者如一件古董、名人的一幅字跡等;後者如從一批機器裝置中挑選出來的某一輛等。種類物是指以品種、質量、規格或度量衡確定,不需具體指定的物。如級別、**相同的大米等。
在合同上的意義,主要是滅失風險承擔、履行不能。種類物,標的物為種類物的,一般來說交付轉移,但有時風險負擔也沒有約定的,出賣人沒有通過運單、票據等方式將標的物特定於買賣合同的,買受人不承擔滅失風險。在違約責任中,特定物滅失的,也就無法要求繼續履行的責任承擔方式。
在實踐中主要是在合同履行中劃分種類物和特定物有意義,種類物如大米、水泥等,特定物如張大千的畫,種類物滅失後可以選用別的替代進行交付,完成履行義務,但特定物滅失後無法完成替代交付,要承擔違約責任。
5樓:匿名使用者
特定物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獨一無二的,無可替代的物,還有一種是加有主觀意志的可替代物。前者如某副名畫,後者如黃老師的《民法學》課本。而種類物則是可以替代的物,例如《民法學》課本。
種類物與特定物中的第二種情況之區分,在於是否有主觀意志駕馭物之上。理論上把特定物的第二種情況稱之為「特定化的種類物」,歸入特定物的範疇。
6樓:匿名使用者
種類物又稱不特定物,是特定物的對稱,對於債權債務關係中應作為給付的標的物,依當事人的意思抽象地以種類、品質、數量而指定者也。故種類物與特定物之分,同代替物與不代替物之區分,微有不同:前者純系依債之關係當事人的主觀意思為標準,對民事流轉中的物所作的區分;後者則系以一般社會觀念為客觀標準,對靜態的物所作的區分。
而且,兩類區分的實益也各不相同。在我國民法理論上,因為受前蘇聯民法學說的影響,迄今仍將種類物與可代替物、特定物與不可代替物等同,這種做法未見妥當。因為,代替物固然多作為種類物而交易(例如,北大圖書館購藏《魯迅全集》10套),但也可以經由當事人具體指定而作為特定物來交易(例如,北大圖書館購藏2023年8月復社初版,版式為紀念本乙種,紀念本編號為第1號之《魯迅全集》);反之,不代替物固然多作為特定物參與交易(例如,甲向乙收購二手膝上型電腦一臺),但也可以經由當事人以種類品質數量抽象地指定(獨一無二的物除外),而作為種類物進行交易(例如,甲向丙批發ibm535型二手膝上型電腦10臺)。
所以,代替物亦得為特定物,不代替物亦得為種類物,當事人的意思乃最後之決定標準。
民法中種類物和特定物各自有什麼的特點特徵
7樓:後界律師
一、種類物和特定物概念
a.特定物是獨具特徵或被特定化並且無從替代的物。特定物既包括獨一無二的物,如魯迅某書手稿、劉海粟的畫等,也包括經當事人指定後被特定化的種類物,如經挑選的傢俱等。
特定物因其不可替代性,故也稱不可替代物。
b.種類物是以品種、規格、質量或度量衡確認的一類具有共同特徵的物。如1噸煤、20公斤大米等。
種類物在交易時,具有可替代性,故也稱可替代物。種類物如經當事人指定後,也可成為特定物。
2、種類物和特定物區分的法律意義
a.民事法律關係的專屬性。
民事法律關係,有的只能以特定物為客體,如租賃、借用合同等,而有的只能以種類物為客體,如消費借貸、貨幣借貸等。在租賃合同和借用合同期限屆滿時,承租人和借用人必須歸還原物——特定物。相反,在消費借貸或貨幣借貸合同期限屆滿時,借貸人只要歸還同種數量的物或同值的貨幣即可,因為所借之物或錢已被處分掉了,不可能也不需要返還原物或原幣,況且原物、原幣與返還的物、貨幣是具有共性、可替代的物——種類物。
b.標的物滅失時的法律效果不同。
當特定物作為債履行的標的物時,該物於交付對方當事人前滅失的,債務人可免除交付義務,改負過失賠償責任。而若以種類物作為債履行的標的物時,債務人不能以交付前物。已滅失作為免除交付的抗辯理由,仍需以同樣品質、數量的種類物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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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所有權移轉時間不同。
特定物的轉讓,既可以物之交付為所有權移轉的時間,也可依約定或法定,以交付以外的方式確定所有權移轉的時間。而種類物的轉讓,因交付前尚未特定化,故只能以物之交付為所有權移轉的時間
幫忙舉例說明一下特定物之債與種類物之債
首先從概念上,種類物是民事流轉中依種類 品質數量確定的物。只要屬於同一種類,不累是這一批還是那一批,都能滿足當事人設定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要求,種類物常為可替代物。特定物是依照物的個別特徵來確定的物,特地不一般是不可替代物。舉例說明,種類物如 商場內的自行車,最常見的種類物就是錢。特定物一般包括兩種 ...
下列選項那些能成為民法上的物
單選baib 民法上的物,du 作為民事權利的客體之一zhi,是dao指存在於人身之外,回能夠滿足人們的答社會需求而又能為人所實際控制或支配的物質客體 民法上的物具有以下特徵 a存在於人身之外。假肢 假牙等視為人體一部份,但一旦與人體分離,則為物 頭髮 血液等可分離者,分離後為物 屍體為物 所以c不...
竹子上的絮狀物是什麼蟲害,玉中的絮狀物是什麼?
一般為介殼蟲 介殼蟲是半翅目,蚧總科昆蟲的總稱。根據蚧蟲網 scale 2014 的統計,現已被描述的介殼蟲種類超過7500種 大多數種類蟲體上備有蠟質分泌物,形如介殼,介殼蟲也因此而得名。介殼蟲是花卉和果樹上最常見的害蟲,常群集於枝 葉 果上,吸取植物汁液為生,嚴重時會造成枝條凋萎或全株死亡。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