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對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如何處理是怎樣規定的

2021-03-22 06:02:58 字數 5683 閱讀 9390

1樓:匿名使用者

到期自動續期。

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及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歸屬】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2樓:匿名使用者

新公佈的《物權法》,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屆滿後自動續期。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最高期限: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商業用地40年;綜合用地50年。

有人說,這是給買了房子的階層一顆「定心丸」,告訴他們房子作為私有財產得到了法律保護,可以傳給子孫。但也有些人擔心,法律並沒有對續期的土地使用費支付標準和辦法作出明確規定,給產權帶來了不穩定的因素。

這一擔心,涉及中國改革中的一個制度瓶頸,必須突破。眾所周知,如今雖然許多人成了有房階層,但房子是蓋在國有土地上的。70年後土地使用期滿,房子是你的,土地是國家的。

這就像莎士比亞的《威尼斯商人》中描述的交易一樣:欠我的債還不了,就還我你心口的一塊肉!但是,對方在要割肉時說:

你可以拿走這塊肉,但不能拿走一滴血。結果,因為血的所有權沒有讓渡,肉的所有權也成了空話。

住房和土地的所有權,就是這種血肉關係:要讓渡就全讓渡,只給肉不給血,肉也等於沒給。土地國有,住房怎麼私有?

所以,《物權法》規定了土地使用權的自動續期,試圖從技術上解決這個理論難題。

不過,誠如批評者所指出,這種解決方式還是留下了條尾巴:70年後續期時土地使用權的**沒有規定,定價權顯然還在國家手裡。如果國家把土地使用權**提高到房主承受不了,房主還是不得不放棄對自己住房的所有權。

這就是個漏洞。所以說期限不多餘。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許可權期間屆滿的,怎麼樣自動續期

3樓:匿名使用者

新公佈的《物權法》,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屆滿後自動續期。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最高期限: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商業用地40年;綜合用地50年。

有人說,這是給買了房子的階層一顆「定心丸」,告訴他們房子作為私有財產得到了法律保護,可以傳給子孫。但也有些人擔心,法律並沒有對續期的土地使用費支付標準和辦法作出明確規定,給產權帶來了不穩定的因素。

這一擔心,涉及中國改革中的一個制度瓶頸,必須突破。眾所周知,如今雖然許多人成了有房階層,但房子是蓋在國有土地上的。70年後土地使用期滿,房子是你的,土地是國家的。

這就像莎士比亞的《威尼斯商人》中描述的交易一樣:欠我的債還不了,就還我你心口的一塊肉!但是,對方在要割肉時說:

你可以拿走這塊肉,但不能拿走一滴血。結果,因為血的所有權沒有讓渡,肉的所有權也成了空話。

住房和土地的所有權,就是這種血肉關係:要讓渡就全讓渡,只給肉不給血,肉也等於沒給。土地國有,住房怎麼私有?

所以,《物權法》規定了土地使用權的自動續期,試圖從技術上解決這個理論難題。

不過,誠如批評者所指出,這種解決方式還是留下了條尾巴:70年後續期時土地使用權的**沒有規定,定價權顯然還在國家手裡。如果國家把土地使用權**提高到房主承受不了,房主還是不得不放棄對自己住房的所有權。

這就是個漏洞。所以說期限不多餘。

房子使用權到期後怎麼處理

4樓:何緒堯

我國《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

(1)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2)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一、房屋的土地使用權

由於土地所有權歸國家所有,買房人所取得的只是房屋以及房屋所佔的土地使用權 (開發商已經將兩者費計算在購房款中),所以土地使用權能用多長時間就關係到購房人的切身利益。我國法律對土地使用權按不同的用途作了如下規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3、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4、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二、商品房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怎麼辦

商品房一般都是建在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商品房的使用年限其實指的是商品房所在的國有土地的使用年限。國有土地即全民所有的土地,通常與商品房相關的土地型別包括商業用地和住宅用地,商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年限是40年,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這裡所說的40年和70年是指開發商拿地之後開始計算的40年和70年。

5樓:常老師

1、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

2、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許可權期間屆滿的,可以自動續期。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

商品房一般都是建在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商品房的使用年限其實指的是商品房所在的國有土地的使用年限。國有土地即全民所有的土地,通常與商品房相關的土地型別包括商業用地和住宅用地,商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年限是40年,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

6樓:龍戰於野

房產是無限期的,土地是有期限的。普通住宅商品房到期後自動續期。可看物權法。

物權法149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

7樓:淮安浙江人

1、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2、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1、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准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自動延期無意義,為什麼?

8樓:匿名使用者

暫時無意義,土地

法頒佈後,土地使用權到期還有幾十年。關鍵是根本就沒有規定如何自動延期,操作規程也沒有。所以這個是毫無意義的。

建設用地使用權具有以下的特徵:

第一,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存在於國家所有的土地之上的物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標的僅以土地為限;而且由於我國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郊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以外,屬於集體所有。所以,建設用地使用權只能存在於國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體所有的農村土地。

我國《物權法》151條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作為建設用地的,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規定辦理。」可見,如果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建設(如興辦鄉鎮企業、村民建造住宅、村內建設公共設施),則不屬於《物權法》第12章所規定的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二,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以儲存建築物或其他構築物為目的的權利。這裡的建築物或其他構築物是指在土地上下建築的房屋及其他設施,如橋樑、溝渠、銅像、紀念碑、地窯,建設用地使用權即以儲存此等建築物或構築物為目的。

第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使用國家所有的土地的權利。建設用地使用權雖以儲存建築物或其他構築物為目的,但其主要內容在於使用國家所有的土地。因此,上述建築物或其他構築物的有無與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存續無關。

也就是說,有了地上的建築物或其他構築物後,固然可以設定建設用地使用權;沒有地上建築物或其他構築物的存在,也無妨於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即使地上建築物或其他構築物滅失,建設用地使用權也不消滅,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仍有依原來的使用目的而使用土地的權利。

9樓:匿名使用者

暫時無意義,土地法頒佈後,土地使用權到期還有幾十年,現在也沒有法律規定如何自動續期,怎麼繳費操作,到時候極有可能法律政策變動。

10樓:殳慕昱

一個民法課,難為了多少人呀~~~

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怎麼解決

11樓:匿名使用者

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

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土地使用權是外延比較大的概念,這裡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到期後具體操作如下:

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中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並退還相應的出讓金。

《物權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

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

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雖然物權法明確提出「自動續期」,但是由於缺乏細則,如何「自動續期」存在不確定性,目前來說難以操作。

12樓:楊晨

1、《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續期的,應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這一條規定說明,土地使用年限屆滿時,使用者要繼續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請繼續使用。

2、《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許可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

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按照國家規定,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自取得該地的土地使用權之時算起。工業用地50年;教育、文化、體育、衛生等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40年。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時限是從開發商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時間開始算起。

1、上面的年限指的是該地塊的國有土地的使用年限,並不是房屋所有權的年限。

2、國家規定,城鎮建設用地土地實行國有,個人和企業可以有償使用以及交易使用權。

3、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從該地塊取得之日起算。而所購買的房產只要擁有合法的產權證,就是個人的私有產,只要房產還存在,個人就擁有該房產的所有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1、住宅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商品房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

2、工業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工廠、工業區):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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