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酸辣粉的小酸豆
在很多銷售公司員工會面臨績效考核和末位淘汰的規定,這些規定其實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肯定是要給予補償的。我們如果去一些關於銷售的公司,我們就會發現這些公司是有一些不合理的規定的。
比如說,我們去保險公司工作,他們會進行這些不合理的規定,比如說一共有五位員工業績最差的這個員工或者沒有達到目標的,這個員工可能會被開除或者扣工資。
但有一些公司他其實是嚇唬員工的,不會真正的給你開除。但是他會說一些這樣的話,讓你感覺到有點難為情,從而迫使你的工作更加積極努力向上。其實在這樣的公司上班壓力也是很大的,因為他看你的個人能力完全是和你的工作能力是平起平坐的,換一句話來說,就是你的業績就是你的能力。
如果你因為績效考核不過關或者末位淘汰,而被辭退公司是應該給予補償的,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向你支付賠償金,你可以去勞動局申訴。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按勞動法規定作出相應補償,你可以收集資料申請勞動仲裁。相關的規定應該去勞動局去問問,根據勞動合同法,最好請一個專業的人來幫助你解答這樣的問題,還要帶上你和公司簽訂的合同,如果合同上面有一些不合法的條例,還可以申請律師進來調解。
2樓:你說過
之前簽訂過勞動合同的,肯定是要給補償的。
3樓:風雨中的北湖
公司幾乎就是私企和股份制企業。可以制定這種政策的企業無疑是這種企業。國企幹不出這種缺德的事情。
私企和股份制就是資本家企業,資本家追求的是利益最大化,是嗜血的啊!還祈盼什麼補償你覺得現實嗎?!
4樓:_x_d晚晴
如果是好公司的話不用你說也會補償的,如果不主動提的話基本就沒戲了。
5樓:全攻暴力男
公司主動提出辭退的,都需要按照勞動法給予員工補償。
6樓:一目瞭然老師
應該給與一定的補償,畢竟是被辭退。
7樓:
末位淘汰不是法定標準,不是用人單位可以合法辭退的法定依據。只有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並且經培訓或者調崗後仍然不能勝任的,那麼用人單位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末位淘汰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那麼就屬於單方面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不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賠償金,每滿一年賠償二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賠償一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賠賠償二個月工資。
8樓:冷言旁**社會
只要是辭退,貌似都是要給補償的,這是勞動法裡有的。
9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也是需要給予一定的補償的,因為是違法的。
10樓:紫薇有毒
懂法的自己就會去補償!
績效考核不合格被辭退,而因此公司需承擔的補償金為多少??
11樓:嗨呀你爹臨死前
賠償金為bai一個月工資,績du效考核不合格可以認為是不zhi能勝任工作,dao具體如專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屬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情況應該不常見,不是很大,因為是有理由去的,辭退一個人而不是。而不是因為公司三次辭退你,而是你不能勝任這個工作,補償金應該是沒有多少的。
13樓:怪人錄
被公司辭退彆著急,這些補償金一定要拿!很多人因此吃過大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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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績效考核居於末位就可以被辭退嗎,為什麼
員工績效考核處於末位,可以辭退?想得美 不可以,這是違反我國的勞動法的,員工績效考核居於末位就可以被辭退這是屬於不正當的理由,在勞動合同裡是沒有這一條的 因為在老闆眼中考核不合格就是工作完成不及時,這種員工拿著工資卻不幹活當然會被辭退,畢竟老闆不是慈善家如果員工不能很好的完成工作聘用他也沒用。如果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