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戚廣利
新婚姻法房產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進行了司法解釋,具體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十一條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二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2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新的司法解釋,可以用於法院審判案件,所有離婚案件都要適用,不管什麼時候結婚,就看什麼時候離婚的。
3樓:匿名使用者
新婚姻法滋長男人找小三,對結婚多年的婦女無保障,因為婚前財產是男人的他可以多次離婚,而且不離婚6個月硬離。訂新婚姻法的人是為他自己訂的,不顧天下的婦女,是不公平的趕快修改。
4樓:匿名使用者
不管是結婚幾年 都是歸所有人的 婚前是你就離婚之後也是你的 不像以前有婚後8年就變成公有財產 這法律有好有壞 更明確到底是歸誰的 不過有的東西也不是很好 ……
5樓:嘎嘎嘎嘎嚶
只要是夫妻共同付出過的,就應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再不然,離婚的時候,把雙方付出的東西拉一個清單,不管是債權債務都要批半。不然的話,換做哪一方也是不公平的,但是我覺得應該保護女性。
6樓:
新婚姻法定的好,本來就該誰的東西就是誰的,女人也掙錢,男人也掙錢,為什麼人家你母辛辛苦苦掙錢買房的錢要給你一半,女方你要有房子你就不這麼說了,再說女方也有買房子的,有人說女人負出多,男人負出少嗎,現在的男人做家務很多比女的都多。
7樓:匿名使用者
上天是不公平的,總是把好的賜給了男人,把傷痛留給了女人,男女平等好不現實。
8樓:杏飛商店
本人跟前妻離婚前有一套房子,離婚時前妻把自己所有的財產都給兒子,現在已經離婚10了,8年前跟我現在的老婆結婚,但因感情問題現在想離婚,請問那套房子現在的妻子有份嗎》??
9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婚姻法一出臺 就會出現更多的丁克家族嘍 這就是國家提倡的男女平等嗎 太汗了
10樓:匿名使用者
太不公平了,以後女人要改變觀念,不要認為女人就要生孩子,我們也要把全部精力放在學業和事業上,不能再放到家庭上了,因為我們也要掙錢給自己買房子.
11樓:匿名使用者
新法沒啥不公平的,當今社會不光是女人靠男人生活,也有很多吃軟飯的男人,他們也同樣可以為了得到房產同你結婚,離婚同樣可以分一半房產,難道這樣的男人還少嗎?所以,可憐的小女人們,要珍惜我們的付出,要知道在當今的社會裡我們經付出所得到的資產是多麼的不易呀!她們為了得到你的房子、車子、孩子,他們會裝出一副可憐的樣子,但當他們得到後,他們會讓你一無所有。
因為女人永遠沒有男人心狠,女人做不出的事男人多會做在你的前面。所以說,新法是公平的。它代表了真正擁有資產的人的權益。
1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真有這樣的規定,那麼男人就等著當光棍,國家也不用實行計劃生育了
13樓:s律師
現在只是徵求意見,還沒有最後的確定並頒佈
有疑問可以加好友
14樓:匿名使用者
我不知道您在哪部婚姻法上看到的這條規定……
2023年新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有了最明確的規定,不用再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打官司了?
新婚姻法關於離婚後房產分割如何規定的問題
15樓:潘增飛
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婚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沒有凌駕於家庭之上而制定,是指分離出家庭財產後剩餘的共同財產部分,這一套房子你們就是說是借他父母的錢買的,也和他父母有關係,原因就是你們兩口子必須得為家庭發展做貢獻,你們的家庭包括著他父母,另一方面履行贍養義務包括給老人提供住房,因此你先不要說房產是夫妻共同的。你想得到多少錢直接明說,用不著拐彎抹角瞎折騰房子,數額超過支付能力,說了也是白說
16樓:八三老人
如果房產登記在你們二人名下,一般情形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平均分割。
17樓:諮詢電商
這要看購買時間,婚前簽訂購房合同、支付首付,則房產屬於婚前財產,如果貸款,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屬於共同財產。
如果是婚後購買,不管寫誰的名字,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18樓:幸福小饅頭
現在的社會呀!怎麼總是會想到離婚那一步呢?
新婚姻法的婚後房產如何分配?
19樓:華律網
很多當事人跟我諮詢婚後財產如何分割的問題,這也是大部分離婚當事人關心的問題,今天我就這一問題跟大家分享一下,根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一般情況下是平均分割,但還需考慮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一些特殊規定,例如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以及照顧無過錯原則等。如果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所以婚後財產在離婚時的分割原則也要結合實際情況予以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新婚姻法關於房產的規定有哪些
20樓:搜狐焦點
您好,新婚姻法有以下新規定:司法解釋的第八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登記於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將該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該房屋屬於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的,離婚時另一方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可將該不動產認定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財產,尚未歸還的部分貸款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債務。
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一方在贈與房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已經辦理公證的除外。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認定該不動產為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有證據證明贈與一方的除外。
21樓:商標註冊服務
你好,一、2023年婚姻法關於房產的規定
根據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當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如果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按規定完全取得房屋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當事人結婚前,父母出資為雙方購置房屋,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二、婚姻法司法解釋關於房產的規定
為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十一條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二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購置房屋,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三、婚期買房與婚後買房的差別
1、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婚前,一方父母對其子女的贈與,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應當屬於子女的個人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父母對其子女的財產贈與,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 雙方結婚時由一方父母支付首期款購置的房屋,婚後夫妻雙方支付了後期款,但房產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該房屋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後夫妻共同交付的供房 後期款部分以及為房屋裝修所支付的相關費用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要求對這些費用進行分割。至於一方父母的出資部分則要依據當時的具體約定來處 理;如果是父母對子女的贈與,可按照《婚姻法》的相關規定來處理,如果是父母借貸給子女的購房款應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對於共同債務則由夫妻雙方共擔。
協 議離婚時,雙方可以本著自願自主的原則將這筆費用進行分割。起訴離婚時,若女方主張權利要求分割,那麼就應將詳細的費用的清單以及具有證明力的相關證據提 交給審判人員以便於審判人員公平公正地進行財產的分割判決。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上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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