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1全部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足額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法》第28條關於「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的規定和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5條規定:「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第8條規定: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第11條規定:「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6條、第8條、第9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2樓:朕氣壞了
呵呵,我來說兩句:
用人單位可以提前解除合同。但必須提前30天書面通知你。
你可根據《勞動法》第28條關於「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的規定和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依照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賠償你工資總額的25%的經濟補償金。
呵呵,這樣你會算了吧?
3樓:匿名使用者
08年的事嗎?
可以要求經濟補償。分段計算:08年以後按勞動合同法規定標準進行補償,08年以前按之前勞動法律規定標準補償。
補充:也不能隨便解除勞動合同,但勞動者有勞動法25條或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情形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支付經濟補償。
4樓:匿名使用者
從你說的情況是賠償你四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如果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你,還要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5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還不用那麼麻煩,你要是感覺公司給的違約金不夠,就去勞動仲裁去投訴,要是不行,等到了打官司的時候,律師會幫你算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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