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為了錢犯罪,這個人有罪,人為了麵包犯罪,這個社會有

2021-03-04 02:22:08 字數 6299 閱讀 8858

1樓:以柔

「一個人為錢犯罪,這個人有罪;一個人為麵包犯罪,這個社會有罪;一個人為尊嚴犯罪,世人都有罪」,就這句論斷,**於拉古迪亞市長在81年前對美國人的「拷問」,還是僅是一段流傳於世間的福音故事。

2023年,紐約貧民區的一個法庭在庭審一樁麵包偷竊案,偷麵包的是一位老太太。法官問老太太是否願意認罪時,老太太囁嚅著回答:

「我需要麵包來餵養那幾個餓著肚子的孫子,要知道,他們已經兩天沒吃到任何東西了。」

「既然,你對自己的所作所為供認不諱。」法官最後裁定:「很抱歉,我必須秉公執法。依據法律,你將面臨著 10 美元的罰款,或是 10 天的拘役。現在,該是你作出選擇的時候。」

那時,8 美分可買一杯咖啡,10 美元的罰金絕非這位窮苦老太太所能繳納的。否則,老太太也不會被迫去偷幾美分的麵包了。無奈之中,老太太只能選擇「拘役」。

不用猜,老太太受到「拘役」的處罰是罪有應得。但因紐約市長拉古迪亞(fiorello lagurdia)參與了這次旁聽,事情還是發生了變化。

就在大家將要離開法庭之時,只見紐約市長拉古迪亞(fiorello lagurdia)從旁聽席上站起身,脫下自己的帽子,往裡面放進 10 美元。

然後面向旁聽席上的人說:「現在,請每個人另交 50 美分的罰金,這是我們為我們的冷漠所付的費用,以處罰我們生活在一個要老太太去偷麵包來餵養孫子的城市與社群。」

法庭一片肅靜,在場的每位法官都默不作聲地捐出了 50 美分。

這樣的結局,令人滿意,事情該劃上圓滿的句號了。可拉古迪亞總覺得,老太太偷麵包,不是一個簡單的個案問題,應該引起全社會的關注。

如果不這樣,社會上還會出現類似的「老太太偷麵包」現象,要想從根本上解決「老太太偷麵包」問題,必須致信**羅斯福。

很快,羅斯福收到了拉古迪亞的來信。信中,拉古迪亞「拷問」羅斯福:

為解決孫子的飢餓,老太太偷麵包是種被迫無奈之舉。難道說,你身為**,就沒有半點責任嗎?

老太太偷麵包,說明**在社會保障體系等問題上,存在著許多亟待解決的地方!

當法律條文與人情倫理之間發生相牴觸時,向老太太「贊助」10 美元,並要求在場的每位法官拿出50 美分「罰金」。回信中,羅斯福十分讚許拉古迪亞當時所作出的決定。

羅斯福在信中還說:

「每個人都應當有免於飢餓的權利。若還有一個人處於飢餓狀態,**就應該馬上對他提供救助。若有一個人處於飢餓狀態而得不到救助,社會就有共同責任。

拉古迪亞市長,請代我向老太太轉告,說一聲對不起!讓老太太受委屈了。也代我向老太太保證,今後,社會上再也不會出現『老太太偷麵包』的現象了!

」半年後,美國**相應推出一系列較為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和社會慈善救助體系。「老太太偷麵包問題」得到了有效的控制,羅斯福也成為了美國真正意義上的第一個開啟福利事業的**。

什麼是刑事犯罪?

2樓:華律網

犯罪是侵犯法益的行為。作為違法構成要件要素的行為也被我國刑法理論成為危害行為。刑法上的行為,是指基於人的意識實施的客觀上侵害法益的身體活動。

具有有體性、有意性和有害性三個特徵。有體性,是人的身體活動,包括積極活動與消極活動。所以,思想被排除在行為之外,隨之被排除在犯罪之外。

行為是客觀的,外在的表現,能夠改變客觀世界,侵害法益。有意性,是人的意識,基於人的意識而做出的。這是行為的主觀要素。

所以,無意識的舉動被排除在行為之外,隨之被排除在犯罪之外。譬如身體的痙攣、抽搐、夢中的動作等,並非行為。有害性,是行為必須客觀上侵害了法益,這是行為的實質要素,違法構成要件所規定的行為,都是侵害法益的行為。

所以,沒有法益侵害性的行為被排除在行為之外,隨之也被排除在犯罪之外。

3樓:匿名使用者

具有刑事違法性。犯罪行為是刑法所禁止的行為。犯罪具有危害性,但危害社會的行為不一定都構成犯罪。

危害社會的行為不僅包括各種違法行為,而且包括違***道德、破壞紀律的行為。只有一種行為的社會危害達到一定程度,需要採用刑罰手段予以制裁時,刑法才規定為犯罪。對於其他違法、違反道德或破壞紀律的行為,雖然也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可以通過其他法律或社會行為規範予以調整、處理,這些行為就不屬於犯罪行為。

比如說,吸毒,是一種違法行為,觸犯的是《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而吸毒是一種犯罪行為,因為我國刑法第347條明文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也就是說,犯罪行為都是觸犯刑法的行為。刑法中沒有明文規定的,就不是犯罪行為。

這就是法律上一條著名的原則,相信大家也應該知道,就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

具有應受刑罰懲罰性。犯罪是依照刑法規定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這個特徵其實是由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延伸出來的法律後果,如果法律確定某種行為是犯罪,但不規定刑罰,這就失去了實際意義,不會產生社會效果。

前面我們說過,違法的行為,不一定都構成犯罪,有的是通過其他法律予以調整的,只有依照刑法規定應當受刑事處罰的行為才是犯罪。刑法在規定某一種犯罪的同時,必然要規定相應的刑罰。所以,應受到刑罰的懲罰,是犯罪必不可少的特徵。

比如說,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限,或者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不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同時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也就是說,行為人的行為雖然觸犯了法律,但情節顯著輕微,其社會危害尚未達到應當受刑罰處罰的程度,法律規定其不是犯罪。

4樓:匿名使用者

刑事法律是關於犯罪和刑罰的法律規範。刑罰是犯罪人所犯的罪,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以及罪行的危害大小,決定處刑的輕重,重罪重判,輕罪輕判,罪刑相稱,罰當其罪。誰犯罪,誰負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規定予以刑事處罰的人必須是構成犯罪的人。犯罪是指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國家、顛覆人民民主**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犯罪基本特徵是:(1)犯罪是危害社會的行為。犯罪行為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質特徵。

不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就不能被認定為犯罪。社會危害性是根據《刑法》規定禁止的「危害」、「破壞」、「侵犯」內容中的任何一個方面。(2)犯罪是觸犯刑律的行為。

犯罪具有刑事違法性,是指違法行為違反了《刑法》的規定,而不是其他法律,即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3)犯罪是應受處罰的行為。任何違法行為,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違反《刑法》的犯罪行為,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5樓:百度使用者

對於一個被法律所禁止的行為,應該分為刑事犯罪行為、行政違法行為和民事違法行為,沒有民事犯罪這一說法。刑事犯罪行為是指違反刑事法律,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刑罰具體有:

一是主刑,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二是附加刑,為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對外國人還可獨立或附加適用驅逐出境。行政違法行為是指違反行政法律、法規,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行為。行政處罰具體有:

警告、罰款、拘留、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而民事行為如果違反法律規定,造成他人權益損害,應當承擔的是民事責任,民事責任主要有: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刑事犯罪和民事違法行為的區別主要是:1、違反的法律不同,刑事犯罪違反的刑事法律,民事違法違反的是民事法律;2、社會危害性不同,刑事犯罪是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民事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則要小得多,不是嚴重社會危害性;3、責任後果不同,刑事犯罪的後果是承擔刑罰處罰,民事違法行為的後果是承擔民事責任。

6樓:蟲心菜

所實施的行為是否是我國現行刑法所禁止的,如果是,那就是刑事犯罪。

區分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的主要點在於,情節程度的輕與重。這也是一般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之間的區別要點。

嚴格來講其中的區別是很大的,尤其在學理上,從調整的社會關係,到調整的客體等等,都是不一樣的。

但是否屬於刑事犯罪最為關鍵的一點在於,所實施的行為是否是我國現行刑法所禁止的。我國刑法的原則即是「法不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罪刑法定」,也就是說,是否是犯罪,甚至於承擔什麼樣的責任,都是要有法律的明文規定的。無規定的,就不屬於犯罪行為。

這一點從根本上不同於其他部門法。

刑事案件基本特點:

(一)、外在表現為直接侵害形態

(二)、多數案件存在明顯的犯罪現場

(三)、案件因果聯絡複雜多樣

(四)、案件形成具有階段性與突發性

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區別:

民事案件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即當事人不主動向國家司法機關請求,國家司法機關一般不介入干預當事人之間的糾紛。而刑事案件一般都有國家刑事司法機關主動介入,受害人或者群眾報案、舉報後,公安、檢察機關即會介入偵查。然後由檢察院代表國家對被告人提起公訴,由法院作為法律的裁判者進行公正的審判從而達到制裁犯罪人和保護人民的刑法目的。

擴充套件資料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

一、危害公共安全案

1、第一條:[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過失引**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戶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燬的;

(四)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四公頃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本條和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國家林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

2、第二條:[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員重傷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氟乙醯胺、氟乙醯鈉、毒鼠矽、甘氟原粉、原液、製劑五十克以上,或者餌料二千克以上的;

(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傳染病流行、暴發的;

(五)造成嚴重環境汙染的;

(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丟失、被盜、被搶或者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3、第三條:[違規制造、****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依法被指定、確定的槍支製造企業、銷售企業,違反槍支管理規定,以非法銷售為目的,超過限額或者不按照規定的品種製造、配***,或者以非法銷售為目的,製造無號、重號、假號的槍支,或者非法****或者在境內銷售為出口製造的槍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規制造槍支五支以上的;

(二)違規****二支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本條和本規定第四條、第七條規定的"槍支",包括槍支散件。成套槍支散件,以相應數量的槍支計;非成套槍支散件,以每三十件為一成套槍支散件計。

4、第四條:[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二十發以上、****一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二百發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炸彈、地雷、手雷等具有殺傷性彈藥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彈藥造**員**、財產損失的。

本條規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備、配置槍支、彈藥條件的人員,擅自持有槍支、彈藥的行為;"私藏",是指依法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人員,在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條件消除後,私自藏匿所配備、配置的槍支、彈藥且拒不交出的行為。

5、第五條:[非法出租、出借槍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

二、三、四款)]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或單位,非法將槍支出租、出借給未取得公務用槍配備資格的人員或單位,或者將公務用槍用作借債質押物的,應予立案追訴。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或單位,非法將槍支出租、出借給具有公務用槍配備資格的人員或單位,以及依法配置民用槍支的人員或單位,非法出租、出借民用槍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員輕傷以上**事故的;

(二)造成槍支丟失、被盜、被搶的;

(三)槍支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6、第六條:[丟失槍支不報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丟失的槍支被他人使用造**員輕傷以上**事故的;

(二)丟失的槍支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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