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表層軟的正常,裡邊應很硬,否則就不是烏木了。
2樓:豫玉閣
因為你挖的是朽木!不是烏木
3樓:寇明獻
我挖出來的烏木幹了那麼輕
挖到烏木是屬於國有的嗎???
4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被挖到的烏木屬於有體物。對於它的被髮掘之後的所有權歸屬應當適用我國的《物權法》和《民法通則》等相關規定。
然後,我們從被挖掘出的烏木的性質分析他到底屬於法律上的何類「物」。1、依據《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對於礦產資源的列舉式概括,我們得出它不屬於礦產資源,所以國家沒有絕對的所有權;2、又有人無知地提出它是文物,但是依據《文物保**》第二條的描述,文物當具備人類創造性的加工;並凝聚著文化資訊;反應出人類社會關係所特有的內涵。因此它又不是文物了。
由上面兩個特別規定得出,這塊烏木在沒有被佔有之前仍然是一個無主物。
既然它不屬於《民法通則》和《物權法》特別規定所指向的內容,他就應該從最基本的物權屬性分析。乍看上去,《物權法》上與之聯絡最密切的當屬第113、114條對埋藏物的規定;《民法通則》與之聯絡最密切的是第79條的規定。如果審慎地從埋藏物的定義講,被髮掘的烏木根本不算埋藏物。
埋藏物是有主物,而非無主物!為什麼?因為埋藏物是在埋藏於土地或者其他物質中,年長日久,由於認為或者自然的原因,已經不易確定或不知它原初的主人(所有權享有者)了。
這塊木頭被人埋藏過嗎?被人遺失過嗎?
為何與一個被人拋棄的廢品的性質類同的無主物引來了這麼多貪婪的眼光;帶來了這麼多卑鄙的行為?因為我國的立法根本就沒有提到無主物的歸屬和佔有問題,或者說它是故意避而不談這個很明瞭的先佔問題。羅馬法上「以據為己有為意圖獲取或者佔有不屬於人和人所有的物」的規定早被人認可,正在我國依然是個見不得人的空白。
我愚拙地擺弄了半天民法理論,到頭來仍是一場空。因為規定和你打了個太極。你來法律模組求助,我只能愛莫能助地說:
我國現行法沒有確立相關先佔的規定,遇到什麼東西屁股後面跟著一句「歸國家所有」的法規描述倒是一堆。
各位大神好,我從水裡挖出一塊陰沉木,挖出來的時候像海綿一樣軟,幹
5樓:匿名使用者
最好上個圖,一般水裡的木頭,烏木,楠木比較多,如果是沉香你就發達了。
烏木值錢嗎? 5
6樓:朱春陽
烏木,又叫陰沉木,可以說是所有木頭中的頂級材料。
我們都知道,遠古時期的樹木非常茂盛,經地殼變動產生自然災害後被埋入地下形成煤炭。但是有的樹木埋藏在地下的時間比較短(雖然比較短,但都是幾千年級別的),沒有充分碳化,就形成了烏木。
烏木保留了木頭的綿韌,又強化了自身硬度,是一種上好的傢俱材料。
但是,不是所有的烏木都比較值錢,比如說河床挖到的烏木質量就要比在田裡面挖到的烏木質量要好。更重要的是,烏木看中的是是木頭的品種。
理論上說,所有的樹木都可能成為烏木,但是就目前發現的烏木種類來說,主要有:麻柳樹、青岡樹、香樟樹、楠木(金絲楠木、小葉楠木)紅椿木、紅豆杉、馬桑、黃柳木、黃柏、槐木、檀木等。
理想的烏木切開後是能保證清晰的樹木紋理,甚至還有某些樹木獨特的香味,同時硬度也比較高。有的烏木過於偏黑,或者說碳化過於嚴重,就相當於煤炭了。
其中最具價值的要屬楨楠木了,它形成的烏木有楠木的香味,而楨楠木中最著名的要屬金絲楠木了。
其實金絲楠木就是楨楠木中帶金絲的木頭,金絲楠木本來非常名貴的木頭,而金絲楠烏木的價值就更高了。金絲楠烏木稍加打磨後會更加具有光澤,木質紋理更是如水波氤氳,從不同角度看會有不同的紋理。在70年代每噸烏木的**才400-500元左右,到了21世紀,才漲到每噸1000元左右。
而如今我國市面上,普通烏木**每噸一般在3萬元左右,當然也有幾十萬、上千萬的烏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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