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吾本漁樵
**單在合同的締結過程中,屬於要約邀請,或稱要約引誘,它是一方訂約人邀請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要約邀請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的一種預備行為,並非當事人訂立合同的一種必經程式。要約邀請只有在相對人發出要約以後,再經過自己的承諾,才能使合同成立。
要約邀請人可以隨時撤回要約邀請,其撤回行為和要約邀請的內容一般都對要約邀請人沒有法律約束力,因為**單的內容不具體,不確定,不具備合同成立的主要條款,除非**單做為合同的一個附件,其中的部分內容才具有法律約束力。
2樓:熒熒貓
要約邀請,沒有要約必須具備的數量等等的內容
要約和要約邀請如何區分
3樓:醬醬
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在於:
1、要約是當事人自己主動願意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訂立合同為直接的目的;要約邀請是當事人希望對方主動向自己提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約必須包括將來可能訂立的合同的主要的內容,要約中含有當事人表示願意接受要約約束的意思,而要約邀請則不含有當事人接受約束的意思。
3、要約大多數是針對特定的相對人的,故要約往往採用對話方式和信函的方式,而要約邀請一般針對不特定的相對人的,故往往通過電視、報刊等媒介手段。
要約是指對對方當事人作出希望與其合作的意思表示,並表明了合同訂立的條件;而要約邀請則是做對方當事人作出相關的引誘,希望對方能主動發出要約,例如招商廣告。
4樓:hu胡頭頭
要約
要約又稱為發盤、出盤、發價或**等。根據《合同法》第14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可見,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發出要約的人稱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則稱為受要約人、相對人和承諾人。
要約邀請
要約邀請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只是引誘他人發出要約,不能因相對人的承諾而成立合同。在發出要約邀請以後,要約邀請人撤回其邀請,只要沒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要約邀請人一般不承擔責任。
區別:
1、要約是當事人自己主動願意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訂立合同為直接的目的;要約邀請是當事人希望對方主動向自己提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約必須包括將來可能訂立的合同的主要的內容,要約中含有當事人表示願意接受要約約束的意思,而要約邀請則不含有當事人接受約束的意思。
3、要約大多數是針對特定的相對人的,故要約往往採用對話方式和信函的方式,而要約邀請一般針對不特定的相對人的,故往往通過電視、報刊等媒介手段。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十四條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十五條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區分:要約是要約人向特定的物件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一方向明確的另一方的合同表示,受要約人回覆同意或者是承諾,即合同成立;
而要約邀請則是針對不特定的任何人,希望有人能對自己發出要約,然後回覆成立合同,上文有對兩者定義和效力的區別作出總結。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分如下:
在合同實務中,要注意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
要約邀請,是一方當事人邀請另一方當事人向自己發出要約。要約是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意思表示行為,一經發出就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而要約邀請的目的是讓對方對自己發出要約,是訂立合同的一種預備行為,在性質上是一種事實行為,並不產生任何法律效果,即使對方依邀請對自己發出了要約,自己也沒有承諾的義務。
因此,要約邀請本身不具有法律意義。在實際生活中,拍賣公告、招標、寄送價目表的、招股說明書、商業公告、廣告等,都屬於要約邀請。
6樓:註冊會計師
要約的內容應當具體明確,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條款(如數量、價款等),則屬於要約邀請。要約具有法律約束力,a向b發出的是要約,在此情況下,如果b承諾,那個合同就成立,如果a不履行就要承擔違約責任,但如果是要約邀請是沒有法律約束力。
7樓:法律快車
在合同實務中,要注意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要約邀請,是一方當事人邀請另一方當事人向自己發出要約。要約是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意思表示行為,一經發出就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而要約邀請的目的是讓對方對自己發出要約,是訂立合同的一種預備行為,在性質上是一種事實行為,並不產生任何法律效果,即使對方依邀請對自己發出了要約,自己也沒有承諾的義務。因此,要約邀請本身不具有法律意義。在實際生活中,拍賣公告、招標、寄送價目表的、招股說明書、商業公告、廣告等,都屬於要約邀請。
要約與要約邀請,雖然有本質的不同,但在實際生活中,區分這兩者並非很容易的事情。下面擬舉幾種實踐中的典型行為予以進一步說明:
(1)商業廣告。商業廣告符合要約規定的,則視為要約;否則,為要約邀請。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常常以是否包含合同主要條款作為判斷一項廣告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的主要標準。
也就是說,如果廣告中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條款,如提出了名稱、價款、型號、效能等內容,應視為一種要約;如果沒有具備合同主要條款,則認為只是要約邀請。例如,廣告中聲稱:「我公司現有某型號的水泥1000噸,每噸**50元,先來先買,欲購從速」,或者在廣告中聲稱保證有現貨**,都可以依據具體情況將廣告視為要約。
但是應當指出的是,僅僅以廣告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來作出區分是不夠的,即使要約人提出了未來合同的主要條款,但如果他在提議中宣告不受要約的拘束,或提出需要進一步協商,或提出需要最後確認等,都將難以確定他具有明確的訂約意圖,因此不能認為該廣告是要約。
(2)價目表的寄送。生產廠家和經營者為了推銷某種商品,常常向不特定的相對人派發或寄送某些商品的價目表。此種發出價目表的行為,雖包含了商品名稱及**條款,且含有行為人希望訂立合同的意思,但由於從該行為中並不能確定行為人具有一經對方承諾即接受承諾後果的意圖,而只是向對方提供某種資訊,希望對方向自己提出訂約條件,因此,該行為只是要約邀請,而不是要約。
當然,如果行為人向不特定的相對人派發某種商品的訂單,並在訂單中明確宣告願受承諾的約束,或者從訂單的內容可以確定他具有接受承諾後果拘束的意圖,應認為該訂單不是要約邀請,而是要約。
(3)拍賣公告。拍賣公告是指拍賣人在報紙、電視等媒介上以公開方式向社會作出拍賣某物(或者財產權利)的表示。對拍賣公告各國合同法一般認為屬於要約邀請,因為在該表示旨在引誘他人蔘加競投,並不包括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特別是未包括**條款。
拍賣公告不是要約,而競投、**則屬於要約。
(4)招標公告。所謂招標公告是指招標人採取招標通告的形式,向不特定主體發出的,以吸引或邀請相對方發出要約為目的的意思表示。它屬於要約邀請而不是要約。
順便指出的是,投標則為要約,因為是投標人根據招標人所公佈的標準和條件向招標人發出以訂立合同為目的的意思表示,在投標人投標以後必須要有招標人的承諾,合同才能成立。
(5)招股說明書。其目的也在於邀請他人向發出該說明書的人提出訂立合同的要約,所以,也不屬於要約,而屬於要約邀請。
(6)自動售貨機。自動售貨機設定以後,如果備有貨物,則認為是向不特定的公眾發出要約。也就是說設定人已向公眾發出了訂約的意思表示,且發出此種表示後,任何人投入約定的貨幣,可認為作出承諾並便合同成立。
(7)商品標價陳列。從我國的交易習慣來看,對商品陳列應區分各種不同情況以確定其性質:如果是在櫃檯上陳列的標價商品或在貨價上放置的標價商品,可以認為是要約,如果有顧客要求購買,商店不能拒絕;但對於在鄰街的櫥窗內陳列的商品,如果沒有標明正在**,即使附有標價,也不能認為是要約,而只能認為是起裝飾和宣傳作用的陳列和展覽。
(8)自選商場。自選商場貨架上陳列的商品,如果陳列有明確的標價,則不能認為是起裝飾和宣傳作用的陳列,應認為是正在向顧客**的商品,因此,陳列商品應為要約。當顧客拿取貨架上的商品,尚未在交款處交款,應認為沒有作出承諾,所以在交款以前顧客可將已挑選商品退回,因為合同並未訂立。
8樓:都玉蘭盧綢
要約是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發出的希望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接收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
要約是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發出的希望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由客戶發出自己要些什麼東西,要求的**等條件是什麼,然後由商家來決定是否接受客戶的要約.假如商家接受客戶的要約,那麼交易成功;假如商家不接受客戶的要約,那麼就是交易失敗.
這是個雙贏的商業模式,客戶以自己的條件得到了自己需要的東西,商家無需到處找客戶,潛在客戶主動找你併發出要約購買商品,你只需說賣還是不賣.
要約邀請又稱為」要約引誘「,根據《合同法》第15條的規定,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要約邀請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只是引誘他人發出要約,不能因相對人的承諾而成立合同。在發出要約邀請以後,要約邀請人撤回其邀請,只要沒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要約邀請人一般不承擔責任。如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9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十五條規定,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兩者最根本的區別就在於要約有成立合同的具體確定的內容,而要約邀請則不必也不應具備滿足合同成立的內容,否則其就成為要約而不是要約邀請。要約一經相對方承諾,合同即告成立,如未按規定履行,則要承擔違約的後果。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我們可以通過雙方當事人所表達的意思、訂約提議的內容以及交易習慣來綜合判定。
如果法律有了明確的規定,就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來確認(如《合同法》第15條中列舉的的幾種要約邀請情形)。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更多的還是要依賴於公司對意思表示的內容本身來判斷,看該意思表示是否嚴格具備了要約的要件,另外還要根據一些交易習慣,進行綜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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