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無名師傅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可否直接提請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查批准實施逮捕
2樓:詛咒巏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將其拘留時間延長至三十日,但不可以直接決定逮捕,因為批准逮捕的權利在檢察機關,檢察機關批准逮捕的期限是七天,也就是說,公安機關提請逮捕後七天內,檢察機關必須決定是否逮捕,檢察機關有批准逮捕的權力,但是卻沒有執行逮捕的權力,執行逮捕還必須由公安機關進行.
不過,如果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偵查,對案件有充分的瞭解,可以在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的同時批准逮捕,這就讓人看上去好象是公安機關決定的逮捕,其實並不是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