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微信上亂髮誣陷該受什麼法律責任

2021-03-04 06:51:54 字數 6362 閱讀 2292

1樓:」 □ 澄澄爸

現階段打擊網路謠言比較厲害,造成傳播了可以追究法律責任的。

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發自己的**那沒有問題,如果是未經允許發別人的**並且對其作出人身攻擊的話,被攻擊的人是可以告你侵權的。

-- 猴島遊戲論壇為您解答

在微信上辱罵他人應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3樓:知道法也團隊

網路上的侮辱與現實中的侮辱要承擔相同的法律責任。即如果侮辱情節較輕,被害人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並賠償損失。如果侮辱情節嚴重,涉嫌構成侮辱罪的,可申請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責任。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傳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資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擴充套件資料:  

日前,廣西大新縣人民法院對一起名譽權糾紛進行判決,判決被告在其朋友圈登載致歉宣告,對原告賠禮道歉,並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800元。

原告黃鈺與被告馮某雨都是年紀三十出頭的青年婦女,多年前雙方通過朋友介紹相互認識。2023年雙方曾有過矛盾糾紛,被告馮某雨一直揚言尋機對原告黃鈺打擊報復。

大新縣法院審理認為,公民依法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經調解雙方未達成協議,法院遂作出前述的判決。

4樓:歷輝康邈

對方如果收集到你的所有辱罵證據

他向法院主張提起訴訟

法院受理了這個案子

那你就會接到法院的傳票

等待法院**審理這個案子

你應訴即可

5樓:陸家嘴解鎖

辱罵他人就要負法律責任,最好控制自己的言行舉止,一定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任,最好管住自己的嘴巴。

6樓:未來法律_擔保

視其情節是否嚴重。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傳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資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因此,你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要求公安機關對其處罰。

7樓:烏拉拉使者

可以報警,可以向法院直接起訴涉嫌侮辱罪、***。即使結果輕微,當事人也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請求。

如果證據確鑿可能被處罰,並且民事賠償。

8樓:匿名使用者

可 以 告 他 惡 意 辱 罵 罪,

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辱罵他人行為是侵犯公民的名譽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二條,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10樓:匿名使用者

罵領導負責嗎比如如,村委工作群,在村委有工作任務時,他人亂髮連結,群主制止並讓其發2元紅包,他人不服,罵領導怎麼處理

在微信朋友圈或者微博傳播謠言要負什麼責任?

11樓:莞莞

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2023年9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同一誹謗資訊實際被點選、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誹謗行為「情節嚴重 」,從而為***設定了非常嚴格的量化的入罪標準。

2023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在現行刑法第291條中增加了一款:「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資訊網路或者其他**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資訊,故意在資訊網路或者其他**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拓展資料:

光憑法條的原文想必不少人還是對此沒有一個直觀的概念,以下例子幫助大家理解這條新增法條的主要內容 。

嚴厲打擊各類網路謠言行為的同時,**希望廣大網民做一個有社會責任感的公民,增強自律意識、法律意識,規範網路言行,遵守各項法律法規,做到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為社會營造一個和諧、文明、清朗的網路環境。

12樓:沙漠也長草

你好!

感受到便捷和實惠,也開始令人們感到頭痛——藉助這類通訊交流方式進行的謠言傳播屢見不鮮,給社會造成了較大影響。

如果當事人在主觀意識

能判斷該訊息是謠言或者是虛假資訊,

不管是

原創還是**

都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民事責任

【處罰】

停止侵害;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法條連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2023年4月2日 法(辦)發〔1988〕6號)

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或組織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名譽權的行為。

書面、口頭等形式詆譭、誹謗法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法人名譽權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十五條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二、行政責任

【處罰】

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刑事責任

【處罰】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零五條   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九十一條  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投放虛假的**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資訊,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資訊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特別提示】

13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中也明確了,網際網路服務的提供者不得製作、複製、釋出、傳播含有危害****、散佈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或侮辱誹謗他人的資訊。「法律、法規規定的是以任何方式、任何渠道實施的該種行為均要承擔的責任,其中也包括在網路上實施的相應行為,也要按這些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如果當事人在主觀意識上能判斷該訊息是謠言或者是虛假資訊,不管是原創還是**,都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即如果散佈謠言侵犯了公民個人的名譽權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譽的,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要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的責任。

行政責任,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投放虛假的**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揚言實施放火、**、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刑事責任,編造**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資訊,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資訊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不是原創,我只是**,情況一樣嗎?】

【**不良或者虛假資訊,**一次和**多次,法律責任一樣嗎?】

目前在數量上沒有定量的法律標準,但相信不久會出臺比較明細的規定,比如**次數、範圍等等。目前有明確規定的是,比如**訊息,除了官方訊息可以**,其它**一律要追究法律責任。此外,**淫穢黃色**資訊,在量上已有一定的規定,根據點選量的多少來確定要負的責任大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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