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梅子不能吃
侵權責任法中的產品責任應採用何種歸責原則,大致有四種觀點:
專一是無過錯責任原
屬則。此種觀點認為不論生產者、銷售者有無過錯,只要產品有缺陷並造成他人損害,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多數人主張此說。
二是過錯責任原則。理由是我國正處於經濟發展中,還不具備生產者、銷售者承擔無過錯責任的條件,因此,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只對自己的過錯行為承擔責任,沒有過錯即可免責。
三是過錯推定原則。認為產品責任既非過錯責任,亦非無過錯責任,是無過錯責任和過錯責任之間的中間責任,即產品缺陷的事實本身,應視為產品生產者或銷售者有過錯,即過錯推定。
四是二元歸責原則。認為產品責任既適用無過錯責任,也適用過錯責任,但以無過錯責任原則為主導。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已明確規定生產者承擔無過錯責任,第四十二條規定銷售者承擔過錯責任。
因此,我國法律規定,只要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除了法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責任事由外,不論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都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產品責任一般上都有哪些歸責原則?
2樓:贏了網
1、根據《侵權責任法》第41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生產者是無過錯責任。
2、根據《侵權責任法》42條「由於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銷售者是過錯推定原則。
產品侵權責任是什麼,產品侵權責任的訴訟
3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產品侵bai權責du任的概念:
《民zhi
法通則》第122條規定dao:「因產品內
質量不合格造成他容
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這裡規定的,就是指產品侵權責任。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銷售者承擔產品侵權賠償責任什麼歸責原則
4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產品歸責原則的型別主要包括:
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嚴格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與絕對責任原則。
(一)過錯責任原則, 是指追究致損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的損害賠償責任,以其主觀上存在過錯為前提條件,無過錯即無責任。
適用這一原則,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包括(1) 產品提供者有過錯;
2) 產品使用者或他人因使用產品而受到人身傷害、財產損失;
(3)過錯的存在與人身傷害、財產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依據過錯責任原則的宗旨,作為受害者將要負擔起所有的舉證責任。
證明以上三個要件全部成立,才存在獲得損害賠償的可能性。
5樓:雪人晒太陽
銷售者承擔產品侵權賠償
責任歸責原則的型別主要包括: 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嚴格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與絕對責任原則。
1.過錯責任原則, 是指追究致損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的損害賠償責任,以其主觀上存在過錯為前提條件,無過錯即無責任。
2.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即採取"舉證責任倒置"的方式,由生產者或銷售者提供合理的抗辯事由以證明自己在製造、銷售產品的過程中不存在過錯。若被告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便推定其有過錯。
3.嚴格責任原則, 是指只要產品存在缺陷並對消費者或使用者具有不合理的危害,且因此使其人身或財產遭受損害,無論加害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過錯,均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與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相比,嚴格責任原則具有先進性。
4.無過錯責任原則, 是指因產品缺陷造成的損害發生以後,不考慮行為人主觀是否有過錯,只要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即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6樓:**的勾k先生
銷售者承擔產品侵權賠償責任為過錯推定原則。
根據《產品質量法》:
第四十二條 由於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此條為過錯推定原則。過錯推定原則,也叫過失推定,在侵權行為法上,就是受害人在訴訟中,能證明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的情況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證明損害的發生自己無過錯,那麼就從損害事實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損害的行為中有過錯,併為此承擔賠償責任。
7樓:城堡
根據《產品質量法》42條「由於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此為過錯推定原則。
8樓:王凱是帥哥
對外無過錯 對內過錯推定原則
9樓:找法網
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歸責原則分為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三種。前者為一般歸責原則,後兩者是特殊歸責原則,是對前者的補充和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四十二條 銷售者的產品責任
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四十條
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效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
(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的;
(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其他銷售者(以下簡稱供貨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 銷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規定給予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生產者之間,銷售者之間,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訂立的買賣合同、承攬合同有不同約定的,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由於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零六條 歸責原則
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三十二條 公平責任
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我國產品質量法確定的產品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的什麼
10樓:匿名使用者
產品質量法確定的產品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11樓:我很愛吃辣椒
首先銷售者承擔的是過錯責任,而生產廠家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也是最終責任
我國侵權法中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是什麼
12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產品責任
歸責原則的型別主要包括: 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嚴格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與絕對責任原則。
(一)過錯責任原則, 是指追究致損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的損害賠償責任,以其主觀上存在過錯為前提條件,無過錯即無責任。適用這一原則,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包括(1) 產品提供者有過錯;(2) 產品使用者或他人因使用產品而受到人身傷害、財產損失;(3)過錯的存在與人身傷害、財產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依據過錯責任原則的宗旨,作為受害者將要負擔起所有的舉證責任,證明以上三個要件全部成立,才存在獲得損害賠償的可能性。
過錯責任原則在適用過程中的弊端是顯而易見的。
(二)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即採取"舉證責任倒置"的方式,由生產者或銷售者提供合理的抗辯事由以證明自己在製造、銷售產品的過程中不存在過錯。若被告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便推定其有過錯。這樣一來,原告只需證明所受損害是因使用被告提供的產品所致即可,而不必再去證明產品提供者存在過錯。
(三)嚴格責任原則, 是指只要產品存在缺陷並對消費者或使用者具有不合理的危害,且因此使其人身或財產遭受損害,無論加害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過錯,均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與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相比,嚴格責任原則具有先進性。
(四)無過錯責任原則, 是指因產品缺陷造成的損害發生以後,不考慮行為人主觀是否有過錯,只要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即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已經不以「過錯」的存在做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前提了,在抗辯事由上也更加嚴格,僅以受害人故意與第三人行為作為免責條件。
關於無過錯責任原則與嚴格責任原則之間的關係,多數學者認為二者是相同的,但我認為還是應當將二者加以區別。嚴格責任這個概念產生於英美法系,無過錯責任這個概念為大陸法系國家常用。王利明教授在其著作《侵權行為法歸責原則研究》中認為:
嚴格責任不同於無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都以保險的存在為前提的;而在嚴格責任中,並不一定要考慮一方是否有投保的事實。所以,英美法學者也大都將嚴格責任和無過錯責任區別開來[1]。足以表明嚴格責任並不是無過錯責任[2]。
無過錯責任的基本宗旨是要體現「對不幸損害之合理分配」[3],這與產品責任保險是緊密相連的,產品責任保險對促進生產,提高產品質量,轉嫁風險,保護消費者利益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五)絕對責任原則, 是指法定的責任,不需要考慮被告注意的程度或已經採取的預防措施,也不需要提供有關過失的證據,只要有法律規定應予防止的損害發生,就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13樓:探索一號
《侵權責任法》第41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也就是說只要造成損害就承擔責任,不問過錯。
我國對產品責任歸責原則觀點不一,現行產品質量法確立的產品質量歸責原則是一種以嚴格責任為主、過錯責任、過錯推定責任為輔的綜合歸責結構。
《侵權責任法》第43條第2款「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
,《侵權責任法》中對於產品責任歸責原則是一元化的無過錯責任原則。
14樓:城堡
籠統的說是無過錯。《侵權責任法》第41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也就是說只要造成損害就承擔責任,不問過錯。
生產者承擔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是無過錯責任原則,這一點沒有爭議。
銷售者是過錯責任,也有認為是無過錯
基本所有國家的產品責任都是無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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