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制定的特點是什麼,簡述經濟法的特點

2021-03-03 21:41:24 字數 6336 閱讀 4049

1樓:

1。 綜杳性

綜合性是指經濟法是由多方面的經濟法律規範組成的法律部

門。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從經濟法的規範構成和內容 上看,它是根據國家經濟管理職能的需要,由許多單行經濟法 律、法規組成的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它既調整巨集觀經濟領域的

管理和調控關係,也調整微觀經濟領域的管理和協作關係,涉及 工業、農業、商貿、財政、金融、會計、審計、海關、物價等範 疇。

二是從經濟法的調整手段上看,它運用了多種不同的調整方

法,主要有指導性調整方法、鼓勵性調整方法和抑制性調整方 法。經濟法的指導性調整方法是通過一定的法律規定為行為主體 積極地指明方向和行為所能達到的範圍,而它的鼓勵性調整方法

和抑制性調整方法則分別表現為它對行為主體的行為的促進(包 括獎勵、激勵)和控制(包括限制、禁止)。

經濟法正是採用這 種綜合性的調整方法來實現其調整目的的。三是經濟法律規範的

作用結果表現為綜合調整效應。經濟法律規範在對經濟管理關係 的調整中採用了多種調整方法,既可有效地發揮它們各自的功 能,又相互影響、相互作用、相互滲透,產生綜合的整體調整效

應,包括建立和維護自由、公平的競爭秩序、巨集觀經濟秩序,以 及從整體上建立和維護市場經濟秩序。

2。 政策性

經濟法是經濟政策的體現,具有經濟政策性。其主要原因在

於具體經濟政策的實現過程往往會對一定的經濟法主體的權利加 以限制。為防止這種限制的任意性,經濟法律規範必須對此加以 確認、固定和防範。

不過,經濟政策是多種多樣的,經濟法只能

表現那些較為穩定的經濟政策,而不是權宜之計的政策。

3。 公法和私法屬性兼具

經濟法橫跨公法、私法兩個領域,併產生了使這兩者相互牽

連以致相互交錯的現象。

經濟法在實施過程中體現出較好的利益 協調功能,實現社會利益與個體利益的平衡,突出社會利益優先 的原則,但又不以犧牲個體利益為代價,在法治理念的約束下反

映著鮮明的控制國家行政權力的特點;其不排斥個體利益,但又 抑制脫離社會發展而片面強調個體利益的發展模式。

因此,應該 說經濟法是以公為主、兼顧於私的法。

4。 程式保障的非獨立性

在我國,與民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門法相比,經濟法沒有

一個獨立的程式法典與之相對應,主要原因仍然在於其所調整的 社會關係的獨特性。

拋開外力因素的作用,在市場經濟條件下, 以私利為驅動力,以經濟利益最大化為目標,形成了以追求私人

利益為紐帶的社會關係;而經濟法站在社會利益需要的高度介人 社會經濟生活,其手段按照強度的不同劃分為三:其一是相對 「最弱」的介人方式,即間接引導私人利益,主要依靠國家作為 財產所有者的身份,通過與市場主體之間的平等交往來影響私人 利益配置的格局,從而實現利益的發展;其二是國家通過行政權

力介人私人經濟生活,基於現代行政法學中的控權思想,應該說 行政權力介人的力度變得更加緩和,但由於行政權力隸屬性的存 在,因而這種介人具有明顯的直接引導的傾向;其三是基於對社

會公共利益形態的設計,站在一種權威的角度,去評判私人利益 在與社會公共利益發生碰撞時的妥當性,並通過強制手段來體現

和維護社會利益的至上性,如制裁經濟領域的違法犯罪行為,就

是一種介人「最強」的方法。

以上三種介人方式恰恰是民法的方 式、行政法的方式和刑法的方式,因此經濟法律責任具有明顯的

綜合性,是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統一。在落實實體 權利與義務的過程中,獨特的程式性問題也隨之變得不再重要。

但是,在現代法治思想的統率下,第一種介人手段相對處於主導

地位,因此,經濟法的程式性問題更接近於民事法律,也便成為 一種合理的選擇。

簡述經濟法的特點

2樓:匿名使用者

經濟法具有一般法律的基本特徵,即國家意志性、特殊的規範性和應有的強制性。經濟法與其他法律部門相比較,又有自己的一些特點。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綜合性

經濟法的綜合性表明其不限於單一的範圍,主要表現在:

1.在調整手段上,經濟法將各種法律調整手段有機地結合起來對經濟關係進行綜合調整,這主要表現在經濟法往往運用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程式的、專業及技術的等手段作用於某一經濟領域,以達到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目的。

2.在規範構成上,經濟法既包括若干部門經濟法,又包括有法律、法令、條例、細則和辦法等許多規範形式的經濟法律規範;既包括實體法規範,又包括程式法規範;既包括強制性規範和任意性規範,又包括指導性規範和誘導性規範等。

3.在調整範圍上,經濟法調整的內容既包括巨集觀經濟領域的管理和調控關係,也包括微觀經濟領域的管理和協作關係,具體包括工業、農業、商貿、財政、稅收、金融、統計、審計、會計、海關、物價、環保、土地等範疇。

(二)經濟性

經濟法直接作用於經濟領域,並具有經濟目的性,故經濟法的經濟性是不言而喻的。經濟法的經濟性的重要表現是經濟法往往把經濟制度、經濟活動的內容和要求直接規定為法律。此外,經濟法反映了經濟生活的基本經濟規律,並服務於經濟基礎,受經濟基礎的決定和制約。

任何經濟法律規範都不是立法者主觀意志的隨意編造,而是取決於客觀經濟條件是否成熟和客觀經濟形勢是否需要。再之,經濟法調整的手段主要是經濟手段,即以經濟規律和經濟現實為依據而確立的具有經濟內容的手段,這與行政、刑事手段不同。

(三)行政主導性

經濟法是國家管理、干預、從事經濟活動,參與經濟關係的產物,因此,經濟法在調整經濟關係的過程中直接體現了國家的特殊意志。作為國家特殊意志在法律上的反映,經濟法更濃重地體現了法的強制性、授權性、指導性的色彩,並多以限制或禁止性規定來規範主體作為或不作為,以此來限制或者取締某種經濟活動和某種經濟關係的發生或者存在,還常以獎勵與懲罰並用的方法來促進主體的行為符合社會經濟利益的整體需要,藉以達到促進與支援某種經濟關係的建立和發展的目的,併為處理經濟糾紛提供相應的依據。這與民法規範不同。

(四)政策性

經濟法是國家自覺參與和調控經濟的重要手段。因此,其重要任務是實現一定經濟體制和經濟政策的要求,這就使得經濟法具有顯著的政策性特徵。這主要表現在經濟法隨時根據國家意志的需要賦予政策以法的效力,並根據政策的變化而變化,在經濟法的執法和司法力度方面,也無不受政策的影響。

3樓:youth小杰

一、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

經濟法的產生是國家干預經濟的必然結果,它把調整的重點始終放在引導各類經濟主體依法進行經濟活動,保證經濟關係的正確確立和有序的進行上,以形成本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經濟環境和經濟秩序。

二、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

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相比較,在調整社會整體與社會個體的關係上,各有自己的主導思想。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它以社會利益為基點,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社會組織或個人,都必須對社會負責,在此基礎上處理和協調相互之間的關係。

三、經濟法是商品經濟發達的法

只有當商品經濟成為社會的主導,經濟法才會伴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因而經濟法是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

四、經濟法是以經濟為目的的法

經濟法始終調整經濟關係,調整的目的就是使社會的整體經濟能持續、穩定的發展,提高社會生產力水平,而且在這個調整過程中甚至會有意使區域性利益或個體利益有所損失。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係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係和一定範圍的經營協調關係。

4樓:暴躁的

經濟規律會隨著經濟條件的變化而變化

經濟規律總是和人們的經濟活動相聯絡

經濟規律要受到階級利益的限制

什麼是經濟法 經濟法的特點

5樓:solicitor解惑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係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係和一定範圍的經營協調關係。要從以下三點把握這個概念:

(一)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範的總稱 (二)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三)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範圍的經濟關係。

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新興的法律部門,與傳統的相鄰法律部門相比,其主要特點有:

一、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

經濟法的產生是國家干預經濟的必然結果,它把調整的重點始終放在引導各類經濟主體依法進行經濟活動,保證經濟關係的正確確立和有序的進行上,以形成本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經濟環境和經濟秩序。

二、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

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相比較,在調整社會整體與社會個體的關係上,各有自己的主導思想。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它以社會利益為基點,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社會組織或個人,都必須對社會負責,在此基礎上處理和協調相互之間的關係。

三、經濟法是商品經濟發達的法

只有當商品經濟成為社會的主導,經濟法才會伴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因而經濟法是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

四、經濟法是以經濟為目的的法

經濟法始終調整經濟關係,調整的目的就是使社會的整體經濟能持續、穩定的發展,提高社會生產力水平,而且在這個調整過程中甚至會有意使區域性利益或個體利益有所損失。

五、經濟法是綜合調整的法

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係是縱向經濟關係,但對橫向經濟關係會產生明顯的影響;採取的手段既有懲罰性的,也有補償性的,既有鼓勵類的,也有禁止、限制類的,體現了明顯的綜合調整的特徵

經濟法的特徵是什麼?

6樓:匿名使用者

經濟法的特徵:

1.政策性:國家或**通常必須制定經濟政策,經濟的法律調整往往以政策先行,而後賦予政策以法的效力。經濟法是國家經濟政策的法律化。它必須體現和實現一定經濟體制和經濟政策的要求。

2.靈活性:經濟法是經濟政策的法律化,而政策是需要根據社會經濟和市場的變化及時作出反應和調整的,這就決定經濟法具體規則的內容具有較大的靈活性和變動性。

3.社會性:經濟法是適應生產社會化要求產生的,它以社會為本位,是社會本位法。

7樓:慶問夏聞允

經濟法具有一般法律的基本特徵,即國家意志性、特殊的規範性和應有的強制性。

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綜合性

經濟法的綜合性表明其不限於單一的範圍,主要表現在:

1.在調整手段上,經濟法將各種法律調整手段有機地結合起來對經濟關係進行綜合調整。

這主要表現在經濟法往往運用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程式的、專業及技術的等手段作用於某一經濟領域,以達到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目的。

2.在規範構成上,經濟法既包括若干部門經濟法,又包括有法律、法令、條例、細則和辦法等許多規範形式的經濟法律規範;

(二)經濟性

經濟法直接作用於經濟領域,並具有經濟目的性,故經濟法的經濟性是不言而喻的。

經濟法的經濟性的重要表現是經濟法往往把經濟制度、經濟活動的內容和要求直接規定為法律。

此外,經濟法反映了經濟生活的基本經濟規律,並服務於經濟基礎,受經濟基礎的決定和制約。

任何經濟法律規範都不是立法者主觀意志的隨意編造,而是取決於客觀經濟條件是否成熟和客觀經濟形勢是否需要。

再之,經濟法調整的手段主要是經濟手段,即以經濟規律和經濟現實為依據而確立的具有經濟內容的手段,這與行政、刑事手段不同。

(三)行政主導性

經濟法是國家管理、干預、從事經濟活動,參與經濟關係的產物,因此,經濟法在調整經濟關係的過程中直接體現了國家的特殊意志。

作為國家特殊意志在法律上的反映,經濟法更濃重地體現了法的強制性、授權性、指導性的色彩,並多以限制或禁止性規定來規範主體作為或不作為。

(四)政策性

經濟法是國家自覺參與和調控經濟的重要手段。

因此,其重要任務是實現一定經濟體制和經濟政策的要求,這就使得經濟法具有顯著的政策性特徵。

擴充套件資料:

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新興的法律部門,與傳統的相鄰法律部門相比,其主要特點有:

一、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

經濟法的產生是國家干預經濟的必然結果,它把調整的重點始終放在引導各類經濟主體依法進行經濟活動。

保證經濟關係的正確確立和有序的進行上,以形成本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經濟環境和經濟秩序。

二、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

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相比較,在調整社會整體與社會個體的關係上,各有自己的主導思想。

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它以社會利益為基點,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社會組織或個人,都必須對社會負責,在此基礎上處理和協調相互之間的關係。

三、經濟法是商品經濟發達的法

只有當商品經濟成為社會的主導,經濟法才會伴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因而經濟法是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

四、經濟法是以經濟為目的的法

經濟法始終調整經濟關係,調整的目的就是使社會的整體經濟能持續、穩定的發展,提高社會生產力水平,而且在這個調整過程中甚至會有意使區域性利益或個體利益有所損失。

五、經濟法是綜合調整的法

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係是縱向經濟關係,但對橫向經濟關係會產生明顯的影響;

採取的手段既有懲罰性的,也有補償性的,既有鼓勵類的,也有禁止、限制類的,體現了明顯的綜合調整的特徵。

參考資料:搜狗百科-經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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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的法律屬性,經濟法的屬性是什麼?

經濟法的法律屬性如下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係進行整體 系統 全面 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係和一定範圍的經營協調關係。經濟法的產生是國家干預經濟的必然結果,它把調整的重點始終放在引導各類經濟主體依法進行經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