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出庭作證發誓的內容是多少,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期限如何確定?

2021-03-03 21:52:57 字數 1790 閱讀 3271

1樓:六套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證人作證,審判人員應當告知他要如實地提供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隱瞞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此條規定只是告誡證人有義務說實話,然而,沒有要求證人向法庭作出說實話的承諾。

我國有關司法解釋規定:證人作證前應當在如實作證的保證書上簽名。由於立法或司法解釋對保證書的內容未作統一規定諸方面的原因,實踐中對上述規定的執行並不理想。

我們認為,我國的刑事審判亦應建立證人宣誓制度,基於兩個基本理由:其一,從心理機制分析,通過證人宣誓這一較為威嚴的形式,對部分企圖作偽證者無疑有一定的約束警誡作用;其二,刑事庭審是法制教育的極佳場所,證人在作證前以口頭承諾的形式向法庭作出如實作證的宣誓,實際上向旁聽觀眾宣傳了公民有忠實於國家法律的義務這一基本道理,強化公民的正義感。此一社會效果是證人僅在保證書上簽名這一形式無法達到的。

而且,我國亦應對證人宜誓的內容作統一規定。此誓詞內容至少應包括:1、如實作證;2、不隱瞞所知蹺的情況;3、作偽證或隱瞞罪證負法律責任。

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期限如何確定?

2樓:home好人一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四條  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並經人民法院許可。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予以准許的,應當在**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並告知其應當如實作證及作偽證的法律後果。

證人因出庭作證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提供證人的一方當事人先行支付,由敗訴一方當事人承擔。

3樓:華律網

庭審的雙方當事人如果有一方想要請證人作證的話應該在規定的時間內申請,那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時間又什麼規定呢?當事人向法庭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時間要求不再適用《民訴證據規則》規定的「舉證期限屆滿前十日」,而變為「舉證期限屆滿前」。已經去掉了「前十日」三個字。

並且,法院經審查決定批准證人出庭作證的,會事先通知;未經法院通知,證人不得擅自到庭,當事人也不得擅自將證人帶到法院等候出庭作證。2023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引入了誠實信用原則,為制裁民事訴訟偽證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是,該原則在證人出庭作證制度中的具體適用還缺乏可操作性。

為促進訴訟誠信,最高人民法院於2023年2月4日公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將原則轉化為制度,對證人簽署如實作證保證書的程式和後果等問題作出細化規定。

4樓:匿名使用者

證人證言是證明案件事實額重要證據,但申請證人出庭並非沒有任何限制,《證據規定》等法規對證人出庭做成作出了具體規定, 對於普通程式,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需要在舉證期屆滿十日前提出。根據《證據規定》第五十四條規定,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並經人民法院許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予以准許的,應當在**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並告知其應當如何作證及作偽證的法律後果。

因此,申請證人出庭作證需要由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 對於簡易程式,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根據最高院《簡易程式若干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和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其提出申請的期限不受最高法院《民訴證據規定》第19條第1款、第54條第1款的限制。

可見,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其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期限較為寬鬆,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5樓:匿名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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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樓:匿名使用者

最新的民訴解釋對《證據規定》進行了修改,將「申請證人不需要舉證期屆滿十日前」更改為「申請證人不需要舉證期屆滿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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