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交易雙方應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彙算清繳時,分別向各自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居民企業資產(股權)劃轉特殊性稅務處理申報表》和相關資料,其中,相關資料具體如下:
1、股權或資產劃轉總體情況說明,包括基本情況、劃轉方案等,並詳細說明劃轉的商業目的;
2、交易雙方或多方簽訂的股權或資產劃轉合同(協議),需有權部門(包括內部和外部)批准的,應提供批准檔案;
3、被劃轉股權或資產賬面淨值和計稅基礎說明;
4、交易雙方按賬面淨值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說明(需附會計處理資料);
5、交易雙方均未在會計上確認損益的說明(需附會計處理資料);
6、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的承諾書。
同一控制下國有企業子公司之間無償劃轉資產涉稅問題
2樓:爸天虎
首先。a b是什麼性質的公司?是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還是全民所有制的企業或是集體所有制的?
後兩種比較麻煩.設計到轉讓資產需國滋委主導.
如果是****. 那我一一為你解答
為什麼要走資產無償轉讓這種方式?如果設計到土地肯定會有契稅4% 營業稅5% 增值稅可以平進平處 ,但b公司的年終財務報表如何反應?無償獲得的財產直接進入資本公積??
那交20%的所得稅。
第二種方式。要看你這個利於發展是怎樣個利於發展。國有企業的弊端是產權不清,責權不明。
要揣摩你們領導的意圖,如果為了發展是為了通過理順產權關係,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健全激勵與約束的現在企業,從而目的是產權多元化,使股東、職工、經營者達到發展的協調與統一。那我更不建議採用第二種方式。 第二種方式從某種意義上來說直接將b(或者部分管理經營職能)變成了a的專案公司,好處是也許a的部分資產與b結合更能產生協同效應,但依然沒有理順產權的結構
所以你首先要弄清領導的意圖,是為了管理的需要還是治理的需要?
最後我的建議。如果真轉。建議以股權轉讓的形式轉讓全部資產。如果是部分把就以部分資產與b公司組建合資公司。再將以資產作為出資額的股本轉讓給b。
1。不收營業稅
國稅函[2002]165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營業稅的徵收範圍為有償提**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行為。轉讓企業產權是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其轉讓**不僅僅是由資產價值決定的,與企業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的行為完全不同。
因此,轉讓企業產權的行為不屬於營業稅徵收範圍,不應徵收營業稅
財稅[2002]191號現對股權轉讓的營業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二)、對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
(三)、《營業稅稅目註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第
八、九條中與本通知內容不符的規定廢止。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
2。不收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增值稅的徵收範圍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是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因此,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涉及的應稅貨物的轉讓,不屬於增值稅的徵稅範圍,不徵收增值稅。
3.契稅比較複雜了。需要看這塊土地和你們公司的性質
如果是國企和集體企業,恭喜,被免了。
財稅[2003]184號檔案規定:
一、企業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含國有獨資公司)或股份****,或者有限責任公司整體改建為股份****的,對改建後的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非公司制國有獨資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以其部分資產與他人組建新公司,且該國有獨資企業(公司)在新設公司中所佔股份超過50%的,對新設公司承受該國有獨資企業(公司)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二、企業股權重組 在股權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企業股權,企業上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徵收契稅。
國有、集體企業實施「企業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職工買斷企業產權,或向其職工轉讓部分產權,或者通過其職工投資增資擴股;將原企業改造為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對改造後的股份合作制企業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三、企業合併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依據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併改建為一個企業,對其合併後的企業承受原合併各方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四、企業分立
企業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投資主體相問的企業,對派生方、新設方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不徵收契稅。
五、企業**
國有、集體企業**,被**企業法人予以登出,並且買受人妥善安置原企業30%以上職工的,對其承受所購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減半徵收契稅;全部安置原企業職工的,免徵契稅。
六、企業關閉、破產
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關閉、破產後,債權人(包括關閉、破產企業職工)承受關閉、破產企業上地、房屋權屬以抵償債務的,免徵契稅;對非債權人承受關閉、破產企業上地、房屋權屬,幾妥善安置原企業30%以上職工的,減半徵收契稅;全部安置原企業職工的,免徵契稅。
如果不是。。。那麼sorry.涉及到土地是菲交不可了
3樓:匿名使用者
你真的答非所問。。。
股權轉讓與資產轉讓有什麼不同的稅收負擔
4樓:龍泉
股權轉讓與資產轉讓兩種方式在企業改組改制的過程中得到廣泛應用,二者均會給公司帶來重大影響‚但許多企業往往會把二者相混淆‚從而無法達到其經營管理的目標‚甚至損害交易雙方的利益。為了能夠使企業在二者之間作出正確選擇‚進一步規範企業行為‚企業必須明確二者之間的區別。
一、正確區分兩個概念,股東是企業的所有者,股權轉讓的主體是企業股東,客體是企業股份或權益;企業是資產的所有者,資產轉讓的主體是企業,客體是企業的資產。
轉讓股權時,涉及三個獨立主體:即為被轉讓企業的股東**讓方)、被轉讓企業(客體)和受讓企業(購買方);而轉讓資產則僅涉及兩個獨立主體:轉讓資產的企業**讓方)與受讓資產的企業(購買方),與轉讓資產的企業股東沒有直接關係。
發生股權轉讓行為時,被轉讓企業**讓的客體)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和轉讓前後被轉讓方法人地位始終保留並且屬於被轉讓方的資產不變;否則是轉讓資產的行為。
二、股權轉讓與資產轉讓適用的稅法依據不同,會產生不同的稅收負擔。不同交易行為適用的稅收規定不同:
(一)轉讓股權涉及的稅收規定主要有:
1.營業稅:免繳。依據《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第二條規定:對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
2.增值稅:免繳。此行為屬於非增值稅徵稅範圍。
3.企業所得稅:轉讓方按股權轉讓收益的原則納稅。
依據《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第二條第一款: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併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4.土地增值稅和契稅:不繳土地增值稅,因為不屬於轉讓不動產行為。不繳契稅,依據《關於股權變動導致企業法人房地產權屬更名登記不徵契稅的批覆》(財稅〔2003〕184號)。
(二)在有關資產轉讓的稅收規定中,要特別注意整體轉讓資產與非整體轉讓資產稅收規定不同。
1.營業稅:①轉讓企業產權時涉及不動產和無形資產轉讓不繳納營業稅。
《關於轉讓企業產權不徵營業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2〕165號)規定: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營業稅的徵收範圍為有償提**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行為。轉讓企業產權是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其轉讓**不僅僅是由資產價值決定的,與企業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的行為完全不同。
因此,轉讓企業產權的行為不屬於營業稅徵收範圍,不應徵收營業稅。②非轉讓企業產權時涉及的銷售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應納營業稅。
2.增值稅:①符合轉讓企業全部產權的條件時,不繳納增值稅。
依據《關於轉讓企業全部產權不徵收增值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2〕420號)規定: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是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因此,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涉及的應稅貨物的轉讓,不屬於增值稅的徵稅範圍,不徵收增值稅。②不符合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條件時應稅貨物的轉讓,要繳納增值稅。
3.企業所得稅:需區分整體資產轉讓還是非整體資產轉讓兩種情況。
在整體資產轉讓時,①如果接受企業支付的交換額中,非股權支付額不高於所支付的股權的票面價值20%的,轉讓企業可暫不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②否則轉讓企業須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企業以經營活動的部分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在投資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並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4.土地增值稅和契稅:轉讓房屋要涉及土地增值稅問題,受讓方要涉及契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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