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標法執法實務中哪些疑難問題要明瞭

2021-03-03 21:57:21 字數 1073 閱讀 9342

1樓:掘金知產

新《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是工商行政執法中經常遇到的一種違法行為。此次《商標法》修改從保護善意第三人的角度出發,明確規定工商部門對於無主觀故意且能證明該商品系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銷售商,採取「責令停止銷售」這一特別的處理方式。這就要求基層工商執法人員及時改變傳統思維,在調查取證過程中注意收集能夠證明當事人主觀明知的證據。

在認定是否明知時,不能僅憑詢問筆錄的口述內容,應結合涉案商品的**、進銷**、質量狀況以及銷售者的文化層次、從事該行業的時間等因素綜合判斷。

關於涉案商品「合法取得」的認定,新《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九條列舉了4種情形:「(一)有供貨單位合法簽章的供貨清單和貨款收據且經查證屬實或者供貨單位認可的;(二)有供銷雙方簽訂的進貨合同且經查證已真實履行的;(三)有合法進貨**且**記載事項與涉案商品對應的;(四)其他能

二、《商標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等相關法律適用問題

《立法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在司法審判和行政執法實踐中,「法不溯及既往」「有利於當事人」以及「實體從舊、程式從新」是適用法律時須遵循的基本原則。

針對新舊《商標法》適用問題,國家工商總局《關於執行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工商標字〔2014〕81號)明確規定:「商標違法行為發生在2023年5月1日以前的,適用修改前的商標法處理;商標違法行為發生在2023年5月1日以前且持續到2023年5月1日以後的,適用修改後的商標法處理。」

針對現實經濟生活中,一些企業惡意傍名牌、搭便車的現象,新《商標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將他人註冊商標、未註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2號)和《關於當前經濟形勢下智慧財產權審判服務大局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09〕23號)的規定,結合具體商標執法實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