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青苗法義稱常平新法,肇始於宋太祖而大備於宋真宗的倉儲之法,是以各路常平、廣惠倉所積存的錢穀為本,用於調控青黃不接時節的的一個法令,當然啦,兩者之間的區別很多。
首先明確一個觀點,青苗法的實施目的是什麼?是為了救民嗎?
蘇軾是這麼說的:「哎呀我知道青苗法是為了救民,可是實行起來全部都走樣。」
開篇就錯。
再其次,割斷的歷史是無法窺其全貌的,舉個例子,某天我看到了按住一個人的頭朝他拉尿,我會感覺你是神經病吧?當然以後我知道了,在這之前原來他就這麼對你做過更加過分的事情,所以我能理解你的舉動。
對於王安石和他的青苗法也是這樣,王安石在弄青苗法的時候處於宋朝急需用錢,記住這點就可以了,至於為什麼急於用錢……那就是另外一個回答了。
值得一提的是,司馬光對於青苗法的態度,幾乎是全、盤、否、定的。
這就非常非常值得玩味了。
青苗法從來不是為了救民、富民。是為了殺富戶,學術一點來說,是叫做「抑制兼併」。關於歷史的**中,大家都未免陷入臉譜化的陷阱種,的確這樣有一種舞臺式的感覺,但是人這玩意兒,從來都是屁股決定腦袋。
先來看看青苗法的原文。
青苗法,又稱常平新法,是北宋熙寧年間王安石變法中頒佈的一項重要的農業信貸法令。關於青苗法之得失,歷來爭議不斷、褒貶不一。且讓我們迴歸青苗法的本來面目,從
解讀青苗法制度設計本身看起,辨析各家史料所載的青苗法的得失,從而對王安石青苗法之得失進行重新的審視與**。
首先,讓我們來看看青苗法法令的原篇。關於青苗法法令,在《宋會要輯稿》中有較為明確和完整的記載,其它史籍中亦有可補充之的記載。這裡取用漆俠先生《宋會要輯
稿•食貨》四之一
六、一七所載為藍本、並參以多種古籍材 料加以校正的校勘史料 :
「熙寧二年九月四日,制置三司條例司言
:累有臣僚上 言糶常平廣惠倉及賑貸事。今詳:比年災傷,賑貸多出省倉; 竊以為省倉以待廩賜,常苦不足,而又資以賑貸,此朝廷所 以難於施惠而凶年百姓或不被上之德澤也。
今諸路常平廣惠倉略計千五百萬以上貫石,斂散之法未得其宜,故愛人之利未博,以致更出省倉賑貸。今欲以常平廣惠倉見在斛鬥,遇貴量減市價糶,遇賤量增市價糴,其可以計會轉司用苗稅及錢斛就便轉易者,亦許兌換。仍以見錢。
依陝西青苗錢例,取民**預給,令隨稅納斛鬥半為夏料,半為秋料,……或納時價貴願納錢者,皆許從便,務在優民。如遇災傷,亦許於次料收熟日納錢。若此行之,非惟足以待凶荒之患,又民既受貸,則于田作之時,不患闕食,
因可選官勸誘,令興水土之利,則四方田事自加修。
蓋人之睏乏,常在新陳不接之際,兼併之家乘其急
以邀倍息,而貸者常苦於不得。常平廣惠之物,收藏積滯, 必待年歉物貴然後出糶,而所及者大抵城市遊手之人而已。 今通一路之有無,貴發賤斂,以廣蓄積、平物價,使農人有以赴時趨事,而兼併不得乘其急。
凡此皆以為民,而公家無
所利其入,……裒多益寡而抑民豪奪之意也。
舊制常平廣惠倉專隸提刑司,緣今來創立新法,合
有兌換錢斛,借轉運司應付,乃克濟辦,乞委轉運司提舉。 仍令提點刑獄司依舊管轄,不得別以支用。兼事初措置 非一,……仍先行於河北、京東、淮南三路,俟成次第,即 推之諸路。
其制置條約,別具以聞。
而從青苗法法令本身看,「百姓之弊」則可能出現以下數端
:「豪民」「上民」不願領或與官吏勾結牟利 ;使民領之而不能保其用於「青苗」等。事實上,這些憂慮也同可能出現的「官吏之弊」一樣,不同程度地發生了。
如《淨德集》卷三載,隨著青苗法執行中流弊日深,一些豪民上戶不但不
願請領,甚至「詭名冒領」,「蓋欲復行借貸,取過厚之息, 以困貧弱」。他們又與官吏互相勾結,狼狽為奸,共同作弊, 敲剝勒索貧民下戶,「除頭子錢,減克升合,量收出剩」,「以
陳粟廢麥代見錢支表」,「包官受入,又增鬥面,百端侵擾, 能以悉數」。又如《燕翼治謀錄》卷三載,發青苗錢時,有 些別有用心之人設唱臺酒肆誘人前來娛樂吃喝,甚至還「令娼女坐肆作樂以蠱惑之」,以期「酒課暴漲」而從中牟利,
一些貧民借得的青苗錢圖快一時後便沒有了,並不能用於購 買青苗以事農業。青苗法法令中完全沒有設定監督農民將「青 苗錢」用於農事的機制,此時的「青苗錢」在一定程度上看來已名不符實,只是某種意義上的「國家貸款」罷了。
然而,然而,我們不能被矇蔽,這些所謂的「以濟困弱」,只是幌子,只是說出來好聽的一張皮。
用最簡單的語言來描述這件事兒,是王安石竊取了當時整個朝堂大人們,這一階層了利益,所以受到了強烈的反對,**雞的你把農民的租子由國家放了,那我們放什麼?!
須知,當時的生產資料,就有由這些大人們所把持的。
所以在執行的過程中,他們也暗暗搗鬼,所謂的青苗法操作性不大,也正是由這個根子決定的。
小弟可不是咧著一張嘴亂說。
說兩件大家說不定都聽過的小事兒:
1. 有個開封附近的農民找到神宗說,青苗法弄起來全亂套啊,亂七八糟的,官府強行攤派啊。神宗聽後,面有愧色,開始有廢除新法的心思。
2. 司馬光曾向神宗建議,聽取各州各地關於青苗法的上書,信件,來判別青苗法的好壞,結果當然是一片哀鴻。
這兩個例子經常被用於說新法的不好。
那麼我們細細的在想一層,這說明什麼?說明,第一,就在開封就在天子腳下:這群**,依然,依然有膽子玩兒花樣。
第二,司馬光,我的史學大家,您這史學功底上下五千年拿絕對是排得上前五的,問您一句,寫信這玩意兒,是鄉紳會啊還是佃戶會?佃戶們活著就很艱難了,還學什麼寫信。
很顯然,寫信給神宗的那些人,說不定他們家就是當地的一個小小的土地兼併者,王安石的新法,很明顯傷害的就是他們的利益。
能拿出這麼個邏輯證明廢法的合理性,就像我問日本右翼勢力怎麼看侵華戰爭一樣。
那麼千好萬好,司馬光們千賤萬賤,為什麼新法還是失敗了呢?
上面也說了,這挑戰了是整個階層的利益,整個階層,而在統治者缺乏相應的手腕,社會缺乏相應的基礎之時,是不可能成功的。
「天子與士大夫共治天下」,你挑戰的就是士大夫,難道叫他們搬起石頭打自己的腳?
總的來說,縱觀青苗法法令之制度設計,變法之意不可謂不勇,變法之目標不可謂不遠大,也確實在施行前期起到了既「利民」又「惠國」的效果。如《都官集》卷五載,山陰縣頒行青苗法後,「方今小民匱乏,十室**。應募之人,不召而至,何可勝計!
」;《淨德集》卷三載,南方頒行青苗法後,「民便之,無不喜者」;《西臺集》卷五《青苗法》載,「自散青苗以來,非請即納,非納即請,農民憧憧來往於州
縣」,說明青苗法在頒行之初對於緩解農民受民間高利貸的 壓榨、及時獲得生產資金進行農業生產還是有一定作用的。 而在「惠國」方面,史載資料顯示,使國家 財政從「國用不足」轉向「國帑日豐」,暫時緩解了國家的財政緊張。然而就如全文所言,青苗法制度設計本身便存在著設計思想、設計參考和不慮「人弊」等各個方面的問題,再加之封建國家制度等其他外在原因,其在施行後期走向「害民」以至於「敗國」,也可以說是勢之所向了。
王安石變法中的青苗法是不是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土地兼併?
2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1.王安石在變法中實行方田均稅法,土地多的交稅自然就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地主對土地的兼併
2.在變法中實行青苗法,在農民青黃不接時對農民提供一定的幫助,就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農民因經營困難而把土地抵押給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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