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律之明文規定則無私人之權利對不對

2021-03-03 22:07:34 字數 3168 閱讀 7666

1樓:花滿晨

我覺得不對。天賦人權,不需要法律許可。在民事權利上「法無禁止即許可」。而在行政機關的行政權力上「法無許可即禁止」

論述權利與權力的概念及其關係

2樓:匿名使用者

概念:權利與權力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屬於法律上的概念,後者則屬政治上的概念。權利是指在社會中產生,並以一定社會承認作為前提的,由其享有者自主享有的權能和利益。

權力作為一種能動力量,它不過是擔當一定公共職務的人。權力作用和影響之大小,首先是隨權力擁有者所佔居的職位不同而異。權力有如下幾個方面的特徵:

首先,權力是一種能動的支配的力量。就某一具體權力而言,行使者可以依據其所分掌的權力,就權力所及範圍內的事情發號施令,行使管理權。其次,權力是一種公職行為(即公權力並不具有私屬性)。

這也就是說,行使國家某項行政管理權的機關及其公職人員,只是接受國家權力機關的授權或委託,代表國家行使某一具體的行政管理權。權力是一種與公職息息相關的能力或者潛力,如若無公職,則無權力。第三,權力具有雙重性,即權力既有其組織性、建設性和創造性的一面,又有其破壞性、侵犯性和腐蝕性的一面。

權力的雙重性是由權力行使者具有雙重身份所決定的。

一、兩者的區別:1、行使主體不同。權利的行使是一般主體,而權力主要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2、處分方式不同。權利一般可以放棄和轉讓,而權力必須依法行使,不得放棄和轉讓。

3、推定規則不同。權利的推定規則為「法無明文禁止及可為。」而權力只以明文規定為限,否則為越權。

4、社會功能不同。權利一般體現私人利益,權力一般體現公共利益。

二、兩者的聯絡:1、相互依存。一方面,一國最高權力**於其公民對自身部分權利的讓渡;另一方面,權力在將自然權利確認為法定權利的過程中起決定性作用。

2、相互作用。一方面,公民可以以權利控制權力;另一方面,法定權利的實現,救濟也離不開權力。

3、相互衝突。一方面,權力是保障權利必不可少的力量;另一方面,為了切實保護權利又必須限制權力。

3樓:人生如夢

首先,權利是一個關係範疇。這表現在幾方面:第一,人的本質是社會關係的總和,而權利的本質則是「特定社會中的人的需要的權力化」⑵,也就必然地屬於關係範疇;第二,權利無論是「對人」還是「對物」,歸根結底都必須存在於權利主體與義務主體之間,否則就像無本之木一樣毫無意義;第三,就其本身而言,權利的概念是與義務相伴而生的,兩者的存在意義就在於兩極關係的對立統一之中。

第二,權利的存在必然涉及利益。「權利的根源是利益在一定社會中的轉化形式」⑶,這一點從自然學家和社會學家關於人類起源的描述中能夠得到某種程度的印證。但關於「權利是一種法律所承認和保障的利益」 ⑷卻是一種不確切的表述,因為權利本身並不是利益。

「利益」本身是一個極具誤導性的詞(同樣因其本身歧義而令人頭痛不已的也包括「權利」這個詞)。首先,「權利必然涉及利益」這句話並沒有任何線索表明利益的歸屬只是設定在了權利主體本人,而反對者總是將這種歸屬設定作為假想敵來攻擊。這又與另一個辨析緊密相連,即利益絕對不僅僅指物質利益,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它同樣包括精神利益。

當監護人為被監護人的利益(物質利益)去行使監護權時,我們可以說他是為著別人的利益——物質利益——在行權,也可以說他是為了自己的利益——精神滿足感——而行權。如果說監護權還有職責的一面,那麼沒有放棄債務多於財產(積極財產)的遺產繼承權的繼承人行使他的繼承權為先人償債而獲得自己內心的安寧就完全能夠按照同樣的思路完成論證。從這個角度來說,所有的權利都指向權利主體的利益並無不妥,因為精神利益本身是一個極為主觀化的東西,即便是在別人看來毫無「利益」可言的處分行為(如贈與、消滅實物形態等),對權利主體而言也存在一種實施了他本人認為適當的行為的滿足利益。

(當然,反過來說這種需要和滿足是否一定是權利,則還要接受正當性的考量,這一點在下文論述。)

第三,權利表現為行為的自由和選擇的可能。前文提到權利本身並不等於利益,理由也在於此。因為雖然權利內含著適應主體內心意願的或物質或精神的利益,但權利的關鍵並不在於此,而在於對別人眼中的利益或不利益的選擇的行為自由和可能。

「即使某主體被強迫要求、主張的是某種利益,由於這種強迫使主體人無自我選擇的可能,以致它依然是義務」⑸。當然,這裡的「自由」並不是毫無限制的自由,而是設定了前提條件、適應權利內涵的「自由」,底線就是正當性。

最後一條但決不是不重要的特徵是,權利必須以正當性為前提。權利任何時候都不是隻從權利主體出發的單極的利益和自由,而是一個內部由主體、客體、義務人聯結,國家和/或社會其他成員作用的一個綜合體。這就是權利的正當性前提

二、權利與權力的一般關係

權利與權力關係密切是不言而喻的. 廣義上說,「權力是一方當事人作為權利的擁有者促使受權力管轄的另一方當事人服從前者意志的力量".「在各種組織中,掌握某種資源(財富、機會、強力等)的一方把意志強加於受其行為約束的一方,我們有時把這種力量稱為權力」.

1、 權利與權力相互依存

首先,從產生上來看,兩者互為淵源。一方面,權力是權利的特殊形態。權利是一種行為自由和選擇可能,它的原初形態在每個主體間應當是均衡的。

當它在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的影響下發生流動,這種均衡就被打破了,握有更多自由和選擇可能的一方就擁有了權力。另一方面,權利的確認和分配則要依賴於權力。這一點很容易理解,因為任何一種選擇和自由都需要某種「力」的支援。

權力是一種資源的握有,是一種「力」,憑藉它才可以為主體獲得和維持更多的權利。西諺「強力產生權利」某種程度上反映了這一現實。

第二,兩者的存在形態相互滲透。權利以某種自由和優先的形式存在,必須依賴權力的支撐。這一點在法律權利中表現得猶為明顯。

但權力本身表現為權利和職責的雙重性,即權利是一種不可拋棄的特殊形態的權利,而權力若要長久地存在,就必須如盧梭所言,「一個最強者,如果不把自己的強力轉化為權利,不把服從轉化為義務,他再強也是不足以永遠做主人的。」 因為作為長久存在的權力,不得不接受作為權利前提的正當性的評價。

2、 權利與權力相互區別

事實上,從權利與權力的概念以及兩者的聯絡中已或多或少表露出兩者的一些差異,諸如權力以資源握有為必要,而權利則強調作為一般主體的行動自由;權力通常為少數自然人或組織而權利則是單個個體享有(當然,這裡的權力應排除抽象意義上為全體人民享有的權力);權利基於其自由選擇的可能,可以行使、暫時不行使或者永久拋棄,而權力基於其職責的一面,一旦拋棄或怠於行使就可招致消極後果;尤其重要的一點是兩者的行使原則不一樣,權利的行使一般奉行「法不禁止即自由」,而權力的行使則一般要求嚴格按照授權,接受限制。

3、 權利與權力的衝突

權利與權力因其聯絡與區別的複雜糾結而必然地存在衝突。諸如權力濫用導致對權利的侵害,不合理的權力設定限制甚至取消了正當權利等等時有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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