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北京王嘉化妝學校
宅基地的土地是集體所有,只是農村居民用於居住向集體申請,這就是為什麼在農村建的房子賣給別人叫「小產權房」,是沒有產權的。
回到你這個問題,你說的老一輩不管是解放前還是解放後,只有沒有房子了,地**給集體了(產權本來就是集體的),宅基地是不能私下轉讓的。
宅基地和商品房地不一樣,商品房用的地是國有土地,可以買賣、轉讓。宅基地用的是集體土地,只能給申請人的當事人用。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的相關法律規定?
2樓:愛夏的你呀
從受讓的主體上,可以分為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和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轉讓。如果受讓方也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經過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則應當認定買賣行為有效。
《憲法》第十條
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其所有權屬於集體,而農民作為經濟組織的成員,対於宅基地擁有的是用益物權,即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其處分宅基地使用權的行為屬於無權處分。
《合同法》第五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所以,如果事後經過農村集體組織同意,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反之,則應認定其合同無效。也就是說,對於此種情況,取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同意,以及進行登記是轉讓有效的前提。
擴充套件資料
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可以進行轉讓的條件
1、需經本村村民委員會同意和鄉級**的批准。
2、轉讓人與受讓人同為本村村民。
3、受讓人無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
4、宅基地使用權不能單獨轉讓,須與住房一併轉讓。另外,轉讓人戶口應該已遷出本村或屬於「一戶多宅或多房」。
5、如系一戶一宅,須明確表示不再申請宅基地,且有證據表明其已有住房保障,如與其他近親屬合戶居住。 符合以上條件,房屋買賣才能萬無一失。
3樓:農村建房子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採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佔用永久基本農田,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併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稽核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閒置宅基地和閒置住宅。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國辦發〔1999〕39號)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佔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
《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國土資發〔2004〕234號 )規定,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
《***辦公廳關於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國辦發〔2007〕71號)第二點規定,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租用、佔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搞房地產開發。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樓:農村土地流轉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1995)國土(籍)字第26號)
《***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國辦發〔1999〕39號)
《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國土資發〔2004〕234號 )《***辦公廳關於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國辦發〔2007〕71號)
《土地管理法》
《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5樓:你路過我身邊
依據宅基地管理辦法:
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
法律效力:
1、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有下列轉讓情況,應認定無效:
(1)城鎮居民購買;
(2)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
(3)轉讓人未經集體組織批准;
(4)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
(5)受讓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
2、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農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轉讓;
(3)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4)轉讓行為徵得集體組織同意;
(5)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地隨房一併轉讓;
6樓:色不異空
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而《土地管理法》第62條第3款規定: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這並非對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的禁止,僅是對農民宅基地分配申請資格上的限制。《民法通則》第80條第3款「土地不得買賣、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這是2023年開始實施法律規定,這裡的「土地」是否包括「土地使用權」,還是僅指土地所有權,抑或兩種權利兼而有之?
2023年通過的《憲法》第2條修正案將憲法第10條第4款修改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憲法》第2條修正案並沒有顧及土地的不同類別,也沒有考慮土地的不同所有權主體,而是規定「所有土地」的使用權都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民法通則》第80條第3款的規定只能理解為對土地所有權的轉讓限制,否則違憲。因此,此款規定並非屬對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的禁止規定。
(二)行政法規對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轉讓作出的規定《***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2023年5月6日釋出)(下稱《通知》)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佔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根據地隨房走的原則,這是對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的禁止性規定,但該《通知》並不是行政法規。
依據現行的《行政法規制定程式條例》關於決定與公佈的規定,「行政法規草案由***常務會議審議,或者由***審批」「 報請總理簽署***令公佈施行。」、 「簽署公佈行政法規的***令載明該行政法規的施行日期」。依據當時生效的《行政法規制定程式暫行條例》 第三條「 行政法規的名稱為條例、規定和辦法。
」第十四條「 行政法規草案由***常務會議審議,或者由***總理審批。」 第十五條「 經***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或者經***總理審定的行政法規,由***釋出,或者由***批准、***主管部門釋出。」 從名稱上來看,該《通知》的名稱不符合法規的制定程式規定;從通過的程式來看,該《通知》僅經過***辦公會議,未經過法定的***常務會議審議,或者由***總理審批程式;從釋出的程式來看,該《通知》僅由***辦公廳釋出,未符合法定的「由***釋出,或者由***批准、***主管部門釋出」程式。
另外,該通知也未公佈施行日期。因此,該《通知》並不是行政法規,現行行政法規沒有對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轉讓作出禁止性規定。
(三) 行政規章對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轉讓作出的規定目前關於宅基地轉讓問題的規章級規定有國家土地管理局《確定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169條「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建造在該宅基地上的住房所有權轉讓的,宅基地使用權同時轉讓」。這裡禁止的是單獨轉讓,但其效力只是行政規章。
、四 、結論根據民法的一般原則,法無禁止的皆可為, 根據《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只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才無效。
因此,對農村宅基地使用權進行
7樓:寂寞也要好好活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佔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村民宅基地只能在村民內部轉讓。
8樓:賓彪假行僧
農村宅基地不是允許隨意轉讓的,但是可以轉讓給同一經濟組織的成員,也就是說一個社的社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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