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識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法中的地位

2021-03-03 20:35:22 字數 4929 閱讀 8915

1樓:成都沈輝律師

合同法第6條「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這個就是法條確定的誠實信用原則。

在民法中的表現

1、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要誠實,不弄虛作假,不欺詐,進行正當競爭;

2、民事主體應善意行使權利,不以損害他人和社會利益的方式來獲取私利;

3、民事主體應信守諾言,不擅自毀約,嚴格按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履行義務,兼顧各方利益;

4、在當事人約定不明確或者訂約後客觀情形發生重大改變時,應依誠實信用的要求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論述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法》中的地位、作用和體現(需舉例說明)

2樓:風舞嵐裳

誠實信用原則是指當事人在從事民事活動時,應誠實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義務,不得濫用權利及規避法律或合同規定的義務。誠實守信原則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之一。

合同法律關係的誠信原則,應當貫徹於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以及在終止的各個階段。具體表現在:

1,在合同訂立階段,當當事人彼此間已具有訂約上的聯絡,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2,在合同訂立後哦至履行前的階段,按照誠信原則的要求,當事人應該認真做好履行的準備工作。在此階段,任何一方在履行前飲經營不善造成嚴重虧損等都應及時通知對方。

3,合同的履行應嚴格遵守誠信原則。當事人既要履行各種附隨義務,也應依照誠信原則履行義務。

4,合同訂立後,如出現事情變更應及時通知對方,並允許當事人變更或解除合同,不得藉機欺詐、勒索對方。例如,合同訂立後,因飼料**急劇**,致使當事人一方飼養奶牛的成本急劇增加,當事人一方可以依據誠信原則要求變更合同的**條款。

5,合同終止後,當事人之間的義務以經完成,但是,依據誠信原則產生的隨附義務,應當嚴格履行。不履行後契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義務。例如,完成某些承攬加工合同後,附隨的保修義務,應當履行。

如何理解《合同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

3樓:匿名使用者

誠實信用原則是《合同法》中一項極為重要的原則。它常常稱為是債法中的最高指導原則或稱為「帝王原則。」

一、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應誠實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義務,不得濫用權利及規避法律或合同規定的義務。

二、在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的各個階段,甚至在合同關係終止以後,當事人都應當嚴格依據誠信原則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樓:射手陳曉曉

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必須意圖誠實、善意、行使權利不侵害他人與社會的利益,履行義務信守承諾和法律規定,最終達到所有獲取民事利益的活動,不僅應使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須使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則。我國《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市場倫理道德準則在民法上的反映。

我國《民法通則》將誠實信用原則規定為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不難看出,誠實信用原則在我國法上有適用於全部民法領域的效力。誠實信用原則常被奉為"帝王條?quot;,有"君臨法域"的效力。

作為一般條款,該原則一方面對當事人的民事活動起著指導作用,確立了當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行為規則,要求當事人在進行民事活動時遵循基本的交易道德,以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各種利益衝突和矛盾,以及當事人的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的衝突和矛盾。另一方面,該原則具有填補法律漏洞的功能。當人民法院在司法審判實踐中遇到立法當時未預見的新情況、新問題時,可直接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行使公平裁量權,調整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因此,誠信原則意味著承認司法活動的創造性與能動性。近代以來,作為誠實信用原則的延伸,各個國家和地區的民法上,又普遍承認了禁止權利濫用原則。該原則要求一切民事權利的行使,不能超過其正當界限,一旦超過,即構成濫用。

這個正當界限,就是誠實信用原則。

論合同法的誠實信用原則

5樓:匿名使用者

接上面的答的

人們在適用該條規定時,將會出現大量援引「其他違背誠實信用的行為」這一模糊條款,實質上就成為人們在援引民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從而會使這一規定在執行中的力度大大減弱。筆者認為,此處應對誠實信用所要求的先合同義務做出明確具體的規定,以便當事人適用。

2、誠實信用原則與合同履行時的附隨義務

我國合同法第60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同時,該條第2款又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下列義務:

(1)及時通知;(2)協助;(3)保密。這一規定表明,我國合同法要求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僅要承擔合同明確約定的給付義務,而且還應承擔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的各種附隨義務,以使交易過程能夠圓滿、妥當地進行。

附隨義務並非在訂立合同一開始就能確定下來,而是隨著合同關係的發展,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以及交易習慣而逐漸產生的義務,因為無論是立法者的法律規定,還是合同當事人的約定,都無法窮盡人事的變幻,也無法詳盡地、事無鉅細地規定當事人義務的全部內容,但是為了使交易能夠圓滿地完成,即使合同沒有約定,但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對其應當負擔的義務,不得藉口合同沒有約定而拒絕履行。

附隨義務的主要作用在於輔助給付義務的履行和保護債權人的人身和財產利益。附隨義務的產生和對合同關係的加入,使得過去只注重給付義務的合同履行由粗糙變得精細。這種對附隨義務的關注應貫徹於合同履行的全部過程和各個方面,當事人雖未明確約定債務履行方式,但應以合理的方式進行,要求合同關係當事人以愛人知己之心善盡義務,才是符合法律的真正要求。

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在債務履行過程中應負擔通知、協助、保密等附隨義務,除此之外,對「根據合同之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進行擴張解釋,如還應包括提供必要條件的義務、告知義務、照顧義務、保護 義務等。對於違反附隨義務而產生的法律責任,我國合同法未作規定。一般認為違反附隨義務的履行不產生履行的效力,債務人的履行義務並不消滅,應以合於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的方式另行履行;債務人因違反附隨義務而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誠實信用原則與合同終止後的後合同義務

按傳統民法,合同關係終止後,當事人即脫離了合同的約束,彼此不再承擔任何義務,但有時這對當事人利益的保護不夠周到,於是現代民法理論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創設了後合同義務。即在合同關係終止後,當事人在特定情形下根據誠實信用原則,仍應負有某種作為或者不作為的義務,以維護相對人的人身或財產利益。例如,租賃關係終止後,房主應容許承租人在一定期間內在門前適當地方張貼遷移啟事,以及他人問詢時房主有告知的義務;僱傭合同中終止後,僱主應受僱人的請求有開具服務證明書的義務,而受僱人在離職後對於工作期間所接觸到的商業祕密有保密的義務。

我國合同法第92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4.、誠實信用原則與情事變更原則

情事變更是指由於國家經濟政策、社會經濟形勢等客觀形勢發生巨大變化,致使履行合同將對一方當事人沒有意義或者造成重大損害,而這種變化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並且不能克服的,該當事人可以要求對方就合同內容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情事變更原則淵源於誠實信用原則,是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變更和解除領域的運用和具體化。

因為合同依法成立之時,有其信賴的客觀環境,當事人在合同中所約定權利義務是建立在這一客觀環境的基礎上的,當該客觀環境發生改變或不復存在,原來約定的權利義務與新形成的客觀環境不相適應,如果僵化地堅守原來的合同內容,將造成不公平的結果,此時只有將合同加以改變乃至解除,才符合誠實 信用原則的要求,才不致使法律異化為人們的枷鎖。

5.、誠實信用原則與合同解釋

合同屬於當事人自創的規範,源自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在於滿足不同的利益;加上表達這些意思所用的語言文字未必精確,因而在合同訂立或履行過程中對其意義、內容或適用範圍,難免發生疑義,這使得合同解釋在實踐中非常必要和普遍。對合同進行解釋的方法很多,其中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對合同進行解釋,便是很重要的一個方法,為各國民法所採用。例如,德國民法典第157條規定:

「合同應按誠實信用的原則及一般交易上的習慣進行解釋。」義大利民法典第1366條規定:「應當根據誠實信用原則解釋契約」,這是因為誠實信用原則本身就具有解釋、評價和補充法律行為的功能,其在合同解釋中的主要作用在於衡平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係,合理地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三、結語

綜上可見,誠實信用原則對我國整個合同法都具有重要的影響。在現代民法中,誠實信用原則十分活躍,在私法的各個領域發揮著重要作用,之所以會出現這種局面,誠如有的學者所言:「今日私法已由意思趨向於信賴,已由內心趨向於外形,已由主觀趨向於客觀,已由表意人本位趨向於相對人或第三人本位,已由權利濫用自由之思想趨向權利濫用禁止之思想,已由個人本位趨向於社會本位或團體本位。

」在這種趨勢的影響下,誠實信用原則日益受到重視,乃是順理成章之事。儘管誠實信用原則在我國還處於初經階段,但隨著現代市場經濟制度的不斷完善和成熟,誠實信用原則的司法應用不斷擴充套件,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同時,誠實信用原則也必將對我國現代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和完善起巨大的推動作用。

我國合同法順應歷史的潮流,自應給予誠實信用原則以應有的地位。 2023年版

樑慧星 《民商法叢論》,第二卷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23年版

史尚寬 《債法總論》,榮泰印書館 2023年版

蔡章麟 《債權契約與誠實信用原則》,漢林出版社2023年版

何孝元 《誠實信用原則與衡平法》,三民書局股份**** 2023年版

6樓:子夜聽雨

我國《民法通則》第四條明確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

、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其具體要求就是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時,應當誠實、守信用、正當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其內容具體體現為(1)任何當事人要對他人和廣大消費者誠實不欺,恪守諾言,講究信用;

(2)當事人應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權利,在獲得利益的同時,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會利益,不濫用權利加害他人。

1、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關係的法律,它主要規範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變更、轉讓、終止、違反合同的責任及各類有名合同等問題。在我國,合同法並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而只是我國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2、合同法在為經濟交易關係提供準則,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方面具有重大意義,一部好的合同法能夠促進一國經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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