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犯了什麼罪會被判剁腳

2021-03-03 22:48:52 字數 3505 閱讀 2009

1樓:匿名使用者

1、夏商周奴隸制時代的「剕刑」就是砍腳,這個時代很多罪都有可能被施剕刑。因為奴隸制五刑囊括了絕大多數的罪罰。

2、西漢文景刑制改革以前有斬左趾、斬右趾,這些也是砍腳,也屬於比較重的罪才適用。

3、古代的同態復仇觀念很流行,所以你的腳毀壞了什麼寶貴的東西或者你把別人的腳砍了都可能被判剁腳。

刖[yuè]刑,中國古代刑法之一,又稱剕刑,中國古代一種酷刑,指砍去受罰者左腳、右腳或雙腳。

早在殷商時代即有此刑。《尚書·呂刑》篇有「剕避疑赦」一句,後傳雲「刖足曰剕刑。」

許慎《說文解字》也說:「刖者斷絕之名,故削足曰剕。」周代的五刑,《周禮·秋官·司刑》說是「墨、劓、宮、刖、殺」,《尚書·舜典》說是「墨、劓、剕、宮、大辟」。

《白虎通·五刑篇》將「剕」寫作「腓」,雲:「腓者,脫其臏也。」

《漢書·百官公卿表》顏注云:「剕,去臏骨也。」

總之,它們都是施加於人的腿或腳使人不能行走的酷刑。

刖刑在夏朝稱臏,周朝稱刖,秦朝稱斬趾。亦有指刖刑是削去膝蓋骨(臏骨)使犯人不能站立的說法。刖刑乃隋朝以前的五刑之一,屬肉刑;亦有指它是滿清十大酷刑之一。

刖刑不同於臏刑。臏刑,指挖去膝蓋骨。戰國時期著名軍事家孫臏正是受此刑而將名字「孫賓」改為「孫臏」。

而刖刑指砍去雙腳,春秋時和氏璧的發現者卞和即被施以刖刑。

古代的砍腳酷刑

2樓:趙武靈王復活

古代有一種砍腳的酷刑叫 「刖」 !

「刖」,古時與「剕」的意相同,就是斷足。早在殷商時代即有此刑。《尚書·呂刑》篇有「剕避疑赦」一句,後傳雲「刖足曰剕刑。

」後又疏雲:「剕,刖也。」許慎《說文解字》也說:

「刖者斷絕之名,故削足曰剕。」周代的五刑,《周禮·秋官·司刑》說是「墨、劓、宮、刖、殺」,《尚書·舜典》說是「墨、劓、剕、宮、大辟」,其中的刖和剕其實是一個意思,都是指斷足。但也有人說,剕和臏的意思相同,「臏」字作「髕」,本意是人的膝蓋處的那塊活動的骨頭,引伸為指用刀把臏骨剔去的刑罰。

《國語·魯語》載:「中刑用刀鋸」。韋昭注:

「割劓用刀,斷截用鋸」。又《漢書·刑法志》顏師古注引韋昭曰:「鋸,刖刑也。

」《白虎通·五刑篇》將「剕」寫作「腓」,雲:「腓者,脫其臏也。」《漢書·百官公卿表》顏注云:

「剕,去臏骨也。」其他書中談到刖刑,有的說是斷足,有的說是剔膝蓋骨,也有的說刖、剕和臏的意思相通,諸說紛壇,莫衷一是。今天,我們也難以把它們嚴格區分開來。

總之,它們都是施加於人的腿或腳使人不能行走的酷刑。

在中國歷史上,刖或臏的名稱很早就出現了,只不過真正實行這種刑法應該說是從夏商時代開始。

上古時期,三苗的虐刑之一就有臏。堯舜時作象刑,規定用穿草鞋代替刖足,用黑布矇住膝蓋並畫上標記代替臏刑。可見,在這時刖和臏的名稱都已經出現了,但當時中原還沒真正實行這種刑罰。

夏朝開始有肉刑,當包括刖足在內。

到了周代,刖刑普遍施用,文獻中有很多記載。。春秋時諸侯各自為政,各國國君對臣下或百姓動輒使用刖足之刑,法律規定的應受刖刑的條款也相當繁多,如「衛國之法,竊駕君車者罪刖」。《左傳》記載,公元前六七八年鄭國刖強鉏之足,公元前六三二年衛侯刖針莊子之足,公元前五七四年齊國刖鮑牽之足,等等。

此外,公元前六七五年,楚國的鬻拳諫楚王,楚王不聽從,鬻拳就用**進行威脅,強迫他接受,楚王害怕,只好照鬻拳說的辦。鬻拳知道這樣威逼國君是要判死罪的,就自動刖足請罪,楚王赦免了他。楚國還有和氏得玉璞,楚王以為狂,先刖其左足,又刖其右足。

和乃「抱其璞而哭於楚山之下」。齊國在景公時,刑罰特別重,受刖足之刑的特別多,以至於有「履賤踴貴」的說法。踴是刖足以後安裝的假腳,有人專門製造假腳**。

由於許多人都被刖去了腳,所以踴的價錢暴漲,鞋子的**卻便宜了。魯國有「兀者」王駘,又有「兀者」叔山無趾。李頤集解:

「刖足曰兀」。以上是齊、魯、鄭、楚、衛等國都有刖刑的記載。秦有刖刑,稱斷足或稱斬趾。

《秦簡·法律答問》載:「五人盜,贓一錢以上,斬左趾」。

春秋時將人判處刖刑時,視所犯罪行的輕重,有的刖去一隻腳,有的要刖去雙腳。刖去一隻腳者稱為偏刖,或者叫做「介」。《莊子·養生主》篇雲:

「公文軒見右師而驚曰:『是何人也?惡乎介也?

』」這位右師就是個受過刖足之刑而後又做了官的人,他受的刖刑當是偏刖。郭象為《莊子》作注云:「介,偏刖之名。

」至於犯什麼罪需要刖左腳,什麼罪需要刖右腳,可能也有一定的規定。如《管子·地數篇》雲:「有犯令者,左足入,左足斷;右足入,右足斷。

」一般說來,較輕的罪行只刖一隻腳,特別重的罪才刖去雙腳。

春秋時,也有對死去的人施行刖足的事例。齊桓公的兒子商人和邴歜的父親爭奪田產,沒有佔有到便宜,後來商人殺死齊昭公的兒子,篡奪了王位,成了齊懿公,就把已經去世的邴歜的父親從墳墓裡挖出來,刖去雙足,讓邴歜作自己的奴僕。懿公又強佔閻職的妻子為妃,讓閻職為他趕車。

公元前六○九年夏天,邴歜和閻職一塊兒在池塘裡洗澡,邴歜用鞭子打了閻職一下,閻職大怒,邴歜說:「別人奪走了你的老婆你都不生氣,鞭梢碰你一下還值得生氣嗎?」閻職反脣相譏說:

「你的父親死後還被人刖足,你又能怎樣?」二人不再爭執,就一同商議,殺死了懿公,把他的屍體仍在竹林裡,又一同逃走了。

關於刖足之刑在許多典籍中都有記載,受到這種刑罰的典型事例也很多。如《莊子》一書裡多處談到受到刖足之刑的人,其中《德充符》篇所說的「兀者」王駘、申徒嘉等,是被刖去一隻腳的。此篇中又說:

「魯有兀者叔山無趾,踵見仲尼。」這位叔山受刑後沒有了腳指頭,卻可以用腳跟走路去見孔丘,說明當時有的人被處以刖刑時,並不是把一隻腳全砍掉,而只砍去前半截。崔撰為《莊子》中的這句話作注說:

「無趾故以踵行。」沈家本《歷代刑法考》據此認為:「是則刖輕幹臏者。

」沈氏僅從刖叫去半截腳來斷定刖足比剔膝蓋骨的刑罰要輕,是不全面的。實際上刖足在施行時大都是把一隻腳或兩隻腳從腳脖處整個砍下來,其殘酷程度並不次於剔膝蓋骨。

戰國時,刖足也是常見的刑罰。不僅國君可以隨意別人之足,地方官吏也有權對人施用刖足之刑。趙國樑車任鄴城縣令,他的妻子去看望他,趕到那裡已經城黑,城門關閉了,樑妻就從城牆的缺損處翻過去進了城。

當時有條禁令,如果夜裡私越城牆者要處以刖足之刑,於是,樑車就嚴格執行法律,把他的妻子刖去一隻腳。趙成侯聽說這件事,認為樑車為人不仁,就罷免了他的縣令之職。

戰國時著名軍事家孫臏的故事更是一樁典型的事例,據《史記》記載,魏惠王時,龐涓仕魏為將軍,他忌妒同學孫臏的才能,把他召來,設計「以法刑斷其兩足而黥之」。所謂「刑斷其兩足」,顯然是刖足的意思。《潛夫倫》記此事雲:

「孫臏修能於楚,龐涓自魏誘以刖之。」這更明言是刖足。但也有人說孫臏受的刑罰是被剔去雙膝蓋骨。

歷史上關於孫臏所受刑罰的兩種說法,具體地證明了前面所談到的關於刖、剕、臏的含義彼此混淆的情形。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我們告訴你正確答案,你將會因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根據刑法第234條2款之規定應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

3年的好光陰浪費在監獄???

你一個月工資1200元,1年1萬4千4百元,3年43200元。3年的時間可以賺到那麼多錢,以3000元僱人砍腳的**你可以砍14只!

4樓:5忘掉煩惱

你可真殘忍,你不會自殘吧?!

5樓:匿名使用者

同志千萬不要想不開啊

夢見自己不知道犯了什麼罪進了監獄被判刑,而且還是3年?這是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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