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車與摩托車相撞,說我侵佔路權,求專業人士解答

2021-03-03 23:03:43 字數 1438 閱讀 1104

1樓:匿名使用者

對照交通法規有關規定,你們雙方應當做到,你騎自行車橫穿馬路,應當下車推行,並在確認安全後通行;對方駕駛摩托車,應當具備兩證,不得酒後駕駛,遇有行人橫過馬路應當避讓。一般來說,行人或非機動車橫過馬路未注意觀望確保安全後通過,與機動車遇有行人橫過馬路時未注意避讓,兩者都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但由於摩托車駕駛人還有酒後駕駛、無證無牌等情節,因此摩托車駕駛人應當負事故主要責任。至於損失的賠償,非機動車一方可按事故責任適當減少10%的賠償責任,即承擔20%的賠償責任。

2樓:來自切爾西

交通事故處理均以交警部門對事故現場的勘察取證為基礎,作出綜合性鑑定文書並劃分雙方責任(即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所以具體的還是交警說了算,不過大車和小車相撞大車是要付一半責任,所以你最多隻要承擔一半就可以了,建議你找找朋友或者親戚去交警那搞下關係,不要說我齷蹉,沒辦法,中國就是流行這套,你晚了可能那個開摩托車的去搞定交警就麻煩了。

緊急求助,摩托車與自行車相撞

3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按照《道交法》四十二條 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線標明的速度。

在沒有限速標誌、標線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行駛速度:(一)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40公里。這個你媽的當時車速是60公里的話,是在事故碰撞中造成嚴重後果的主因。

其次,按照《道交法》第四十三條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後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你方碰撞的是對方的車尾,你媽是事故中的發起人。

在實際處理中,說對方沒有任何示意就轉換車道,這個因素你方很難舉證的,但是上面這2點是可以在事故中很容易找到鑑定痕跡的,如剎車痕就可以計算你方的車速,碰撞位置就可以鑑定事故中主動方。我覺得交警這個主次責任的劃分是應該沒問題的,對方次責的劃分只要是事故發生在機動車道。但是按主次責任劃分,主責方是否應承擔80%的責任,或者是隻負責70%的責任,可以進行上訴。

你應該先就責任劃分提出不滿,向上一級交警部門提出複議,複議不滿再提起訴訟。你方不滿,你們提起,對方不滿才是對方提起訴訟。

4樓:匿名使用者

這位兄弟,你媽媽撞到的是他的車尾,而不是車身,這就算是追尾事故了,如果撞到是他車身責任就在對方了。按法規交警一般就這樣處理的,希望你能去律師所,諮詢專門處理交通事故這樣的律師,問下能否打!兄弟我只能幫到你交通的問題,協商你就要去諮詢下律師了。

希望對你有用

5樓:東安駕校邢永祥

誰不服交警的判決誰就去法院起訴

6樓:小爺幽默

沒那麼麻煩 找交警

7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去找律師吧,再說如果有問題的話可以去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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