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修改了哪些內容,建築法的調整範圍是什麼

2021-03-03 20:39:08 字數 1119 閱讀 9059

1樓:匿名使用者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的決定2023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四十八條修改為:「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本決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佈。

2樓:邢贇然

只修改了社會保險的相關條款。第四十八條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費,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建築法的調整範圍是什麼

3樓:娜莉

《建築法》的調整物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的建築活動。

建築法一般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築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經2023年11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通過;根據2023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0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的決定》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分總則、建築許可、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建築工程監理、建築安全生產管理、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法律責任、附則8章85條,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簡述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的主要內容

4樓:大朗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經2023年11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通過;根據2023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0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的決定》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分總則、建築許可、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建築工程監理、建築安全生產管理、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法律責任、附則8章85條,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 第一章總則

▪ 第二章建築許可

▪ 第三章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

▪ 第四章建築工程監理

▪ 第五章建築安全生產管理

▪ 第六章建築工程質量管理

▪ 第七章法律責任

▪ 第八章附則請採納

什麼是建築法,廣義和狹義上有何區別

一 建築學專業 本專copy業培養具備理工與人文 科學與藝術廣泛的知識背景,建築 城市 園林 三為一體的專業知識結構,能在設計 科研 管理部門及高等院校從事建築設計 城市設計 室內設計 園林設計 歷史建築保護 建築技術設計 科學研究 管理及建築教育等方面工作的 厚基礎 寬口徑 善創新 高素質 的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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