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釋中關於抗辯事由的規定,內容是什麼

2021-03-03 20:44:12 字數 2016 閱讀 5816

1樓:匿名使用者

抗辯一、含義

二、物件

三、策略 1、「適用範圍抗辯」 2、「構成要件抗辯」 3、「免責抗辯」和「減責抗辯」

四、注意事項

一、含義   抗辯

在法庭上被告對原告的告訴提出的答辯

所謂抗辯,就其字面意義而言,就是對抗並說明對抗之理由。

法律意義上的抗辯,則是對抗權利人的履行請求並說明理由。

一般而言,抗辯權在票據法中的運用比較廣泛。 [編輯本段]

二、物件  律師**案件,弄清楚本案的事實後,從現行法律中找到本案應當適用的法律規範,並建議審理本案的法官採用這一法律規範作為裁判本案的裁判基準。原告律師所提出的這一法律規範,將成為法庭辯論的焦點。

被告方律師在法庭上進行辯論、進行抗辯,所針對的目標,就是原告方所提出的「法律規範」。 [編輯本段]

三、策略   1、「適用範圍抗辯」

即主張本案事實不符合原告方提出的「法律規範」的「適用範圍」。

注:通常所謂「權利不發生抗辯」、「權利已消滅抗辯」、「當事人不適格抗辯」等,均在於證明本案事實不符合原告提出的「法律規範」的「適用範圍」。

2、「構成要件抗辯」

即主張本案事實不符合該「法律規範」的「構成要件」。

如經審查認為抗辯理由成立,法庭將認定本案不適用該「法律規範」,作出原告敗訴、被告勝訴的判決。

注:(示例)

1、在過錯侵權訴訟中主張「無過錯」、主張「不存在因果關係」、主張「無損害後果」等;

2、在侵犯名譽權訴訟中,主張「內容真實」、主張「未造成原告社會評價降低」;

3、在請求雙倍賠償的訴訟中,主張「不構成欺詐行為」;

4、在產品責任訴訟中,主張「產品無缺陷」等。

3、「免責抗辯」和「減責抗辯」

即主張被告有「免除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理由。屬於如果抗辯成功,法庭將判決免除或者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

注:1、「免責抗辯」:「訴訟時效抗辯」、「同時履行抗辯」、「不安抗辯」、「不可抗力抗辯」、「合同免責條款抗辯」及「法定免責事由抗辯」等。

2、「減責抗辯」:「受害人有過失的抗辯」、「監護人有過失的抗辯」、「違約金過高的抗辯」、「損失擴大的抗辯」及「不可預見的抗辯」等。 [編輯本段]

四、注意事項  1、主張「適用範圍抗辯」和「構成要件抗辯」,是以「事實」作為「抗辯理由」,法庭有主動審查的義務,即使被告未主張「適用範圍抗辯」、「構成要件抗辯」,法庭亦應主動審查本案是否符合該法律規範的適用範圍,是否具備該法律規範的構成要件。

2、主張「免責抗辯」和「減責抗辯」,則是用另一個「法律規範」作為「抗辯理由」,法庭無主動審查義務,如被告未予主張,法庭將視為「放棄權利」而不予審查。

侵權責任法確定的歸責原則有哪些

2樓:愛管閒事的草

歸責原則構建了侵權型別,即過錯

3樓:匿名使用者

(1)過錯責任原則。《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規定:「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這就是說,造成損害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要看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有過錯有責任,無過錯就無責任。承擔過錯責任要滿足三個條件:一是行為人實施了某一行為。

這裡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二是行為人有過錯。這裡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三是受害人的民事權益受到損害。

(2)過錯推定責任原則。《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2款規定:「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過錯推定實質上就是從侵害事實中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免除了受害人對過錯的舉證責任,加重了行為人的證明責任,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就要承擔責任。過錯推定責任是對行為人的一種較重的責任,不宜被濫用,要由法律對適用範圍作嚴格限定。例如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就採用過錯推定責任。

(3)無過錯責任原則。《侵權責任法》第7條規定:「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如法院在審理環境汙染的案件中,法官在判斷被告應否承擔侵權責任時,只要查明汙染者的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不論汙染者有沒有過錯,即可適用無過錯原則判決汙染者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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