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雙方訂婚,就是簡單吃頓飯,男方一家三口,女方一家四口

2021-03-04 09:29:24 字數 6008 閱讀 3277

1樓:深藍之藍心

可以啊既然是訂婚的話

家庭的正式成員

只要出席了就可以了哦

這個就是個儀式哦

2樓:匿名使用者

合適啊,既然是訂婚,自然請的都是雙方的親朋好友,雖然南方只叫了自己的父母,不代表女方不可以叫其它親戚吧,我覺得這沒什麼不合適的啊

3樓:00喜洋洋

也沒有什麼不合適的,都是自己的實在親戚嗎?

4樓:匿名使用者

也沒有關係的,反正以後都是一家人,互相認識一下也沒有什麼的。反正以後也是有來往的。

婚姻家庭關係的性質和特點是什麼

5樓:法邦網專家

1、婚姻家庭的性質

婚姻家庭是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的統一體,其性質具有雙重屬性,自然屬性是婚姻家庭的形成前提,社會屬性則是婚姻家庭性質的決定因素,也是其本質屬性。

(1)婚姻家庭的自然屬性

婚姻家庭的自然屬性是指婚姻家庭賴以產生和存在的自然條件以及婚姻家庭所蘊涵的自然規律。這是婚姻家庭獨有的特性,使得婚姻家庭與其他社會關係區分開來。

(2)婚姻家庭的社會屬性

婚姻家庭的社會屬性是指決定和影響婚姻家庭的社會力量以及婚姻家庭所反映出的社會要求。這是婚姻家庭的本質屬性。

3、婚姻家庭法的特點

(1)廣泛性

婚姻家庭法是適用於一切公民的普通法,關係到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調整範圍極為廣泛。每個自然人無論性別、無論年齡,都不可避免地與婚姻家庭發生聯絡。

(2)倫理性

以兩性血緣為基礎的婚姻家庭關係,既是一種身份關係又是一種倫理關係。

(3)強制性

當一定的法律行為如結婚、離婚、收養等實施時,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和程式;當一定的法律事實如結婚、離婚、收養等發生後,其法律後果由法律預先規定,當事人不得自行或合意改變。

談戀愛、婚姻、家庭三者間的關係

6樓:匿名使用者

這三者有密切的聯絡,處理不好會非常麻煩。如果非常相愛才結婚, 婚後有矛盾也很好溝通理解。這樣的家庭才會幸福 。反之就成了家庭問題,社會問題很麻煩的哦。

7樓:匿名使用者

談戀愛是兩個人的事,只要當事人雙方開心就好,婚姻是兩個家庭的事,涉及到很多現實的問題,組織婚姻後,既要經營好自己的小家庭,還要處理好與大家庭之間的融洽關係,都是一環扣一環

家庭的因素究竟對一段婚姻的影響有多大,相愛的兩個人因為家庭現實因素決定不結婚

8樓:匿名使用者

一男一女二個人,通過認識產生好感,繼而進入戀愛,通過戀愛使雙方增進了解,雙方情投意合就通過婚姻登記成為合法夫妻,按傳統習俗舉行婚禮儀式,告知親朋好友。

婚後,就為了這個小家而共同努力奮鬥,繼而生兒育女。婚姻就是家庭,這是聯絡在一起的,家庭的碎事可能會影響到婚姻,這就要靠家庭成員之間的信任、包容、諒解,這也就是婚姻家庭的經營之道。

你說的相愛兩人因家庭現實因素不結婚,這就不存在家庭,只是倆相愛之人同居,過著類似於夫妻生活,保現行法律是不保護同居關係。

總之,每個人的世界觀不同,選擇的道路也會不同,現實影響著人,人又在影響著現實,我們只能正確面對,樂觀處之。

9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是需要夫妻雙方共同努力經營的,所以,在日常生活中要多多溝通交流,相互支援理解、尊重包容、關心愛護,這樣婚姻才不會有矛盾,才會幸福。

再婚家庭,男女雙方各自的子女不能結婚嗎?

10樓:偽wower帝

沒有,這完全就是道德綁架,沒有血緣關係,都是半路夫妻,雙方子女相愛就不允許?要是有這個奇葩的法律那才叫奇怪!難道不認識的2家人,父母結婚了,雙方子女互相有好感就不能結婚,那麼如果父母再次離婚,這對子女是否可以結婚?

本來就不是一家人也沒有血緣關係,就是一張紙決定組成了一個家庭而已。那麼離婚就應該可以結婚了吧!因為沒結婚時是2家人,所以其子女可以結婚。

又因為父母結婚導致所以子女不能結婚,兩家人變成1家人。故原本就是2家人,所以父母再次離婚,雙方子女就可以結婚,那麼雙方子女結婚後。雙方子女的父母復婚難道法律會不允許?

無非就是死要面子活受罪,怕別人說三道四,完全沒必要這樣理會他人的看法,因為這根本就不是道德倫理問題。再說一遍本身這2家人就沒有血緣關係。

11樓:xiao彭

規定只要沒有血緣關係,不是近親的情況下都是可以結婚的,不過鑑於同一個屋簷下相處的,本來就是一家人,這會讓父母比較尷尬,其他親戚會說話,在住的地方影響不太好。

所以不提倡這樣婚姻。

12樓:匿名使用者

我記得中學課本里是這樣說的:直系血親和旁系三代以內血親,以及患有醫學上不適合結婚的人,不適宜結婚。我這兩天也在看家的n次方,也在琢麼這個問題,也許真是像1樓說的,不是不能,是不提倡......

13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2023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

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23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修正)

第二章 結 婚

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14樓:老後生

沒有血緣關係,可以結婚。而且,財產不會外流,好事!

15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規定,是不提倡。

16樓:貧道乃儒家沙彌

再婚夫妻的子女形成了擬製血親,在法律層面不允許結婚

17樓:天天1看

能結婚的,因為她們沒有血緣關係的,

18樓:濮陽興林

沒有血緣關係,按婚姻法,只要符合條件,可以結婚。

19樓:匿名使用者

再婚家庭子女結婚應該可以結婚只要是沒有血緣關係。

根據婚姻法家庭成員關係包括哪些

20樓:

根據婚姻法,家庭成員關係只是夫妻關係。

家庭關係是指基於婚姻、血緣或法律擬製而形成的一定範圍的親屬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家庭關係依據主體為標準可以分為夫妻關係、親子關係和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關係。

夫妻關係是指依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夫妻之間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古代的夫妻關係立法採用夫妻一體主義。夫妻一體主義也稱夫妻同體主義,是指男女結婚後,夫妻合為一體,夫妻的人格相互吸收。

家庭婚姻關係與家庭婚姻制度的聯絡與區別

21樓:別稱我是老師

婚姻關係是你和他有婚姻關係,婚姻制度是法律層面的,婚姻關係沒道婚姻登記的,就不會享有法律制度約束

試述我國婚姻家庭關係的性質和特點 10

22樓:凝嫣

婚姻是為當時社會制度所確認的男女兩性的結合。這種結合形成了一種特定的社會關係,即夫妻。家庭是由一定範圍的親屬所構成的生活單位。

婚姻家庭關係是以兩性結合為前提,以血緣聯絡為紐帶的社會關係。社會性是它的性質,自然性是它的特點。

1、婚姻家庭的社會性

婚姻家庭關係的性質是由當時的社會生產關係所決定的。婚姻家庭關係還受當時的上層建築各因素的影響和制約。如道德,它是一種調整人們之間的相互關係的行為規範,是評價人們行為的是非、善惡、美醜的標準。

可通過**發揮作用。

2、婚姻家庭關係的自然性

婚姻家庭關係是特殊的社會關係,生理學和生物學的某些自然規律必然會對婚姻家庭關係發生作用。具體表現為:關於法定婚齡的規定;關於禁止結婚條件的規定。

1、婚姻家庭的性質

婚姻家庭是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的統一體,其性質具有雙重屬性,自然屬性是婚姻家庭的形成前提,社會屬性則是婚姻家庭性質的決定因素,也是其本質屬性。

(1)婚姻家庭的自然屬性

婚姻家庭的自然屬性是指婚姻家庭賴以產生和存在的自然條件以及婚姻家庭所蘊涵的自然規律。這是婚姻家庭獨有的特性,使得婚姻家庭與其他社會關係區分開來。

(2)婚姻家庭的社會屬性

婚姻家庭的社會屬性是指決定和影響婚姻家庭的社會力量以及婚姻家庭所反映出的社會要求。這是婚姻家庭的本質屬性。

3、婚姻家庭法的特點

(1)廣泛性

婚姻家庭法是適用於一切公民的普通法,關係到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調整範圍極為廣泛。每個自然人無論性別、無論年齡,都不可避免地與婚姻家庭發生聯絡。

(2)倫理性

以兩性血緣為基礎的婚姻家庭關係,既是一種身份關係又是一種倫理關係。

(3)強制性

當一定的法律行為如結婚、離婚、收養等實施時,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和程式;當一定的法律事實如結婚、離婚、收養等發生後,其法律後果由法律預先規定,當事人不得自行或合意改變。

你看哪個合適用哪個吧,呵呵~

23樓:匿名使用者

好像人到啦婚齡啦,就要結婚啦,不明白為什麼要結婚?好多人倒不在乎愛情的問題,純粹就是為啦結婚而結婚.

我國婚姻法對結婚的條件和程式是如何規定的?家庭成員之間的權利與義務有哪些?

24樓:匿名使用者

如何辦理結婚手續

政策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全國人大2023年4月28日修正)

二、《婚姻登記條例》 (***令[2003]第387號)

三、《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 (民政部2023年9月24日釋出)

結婚登記

一、結婚登記條件

1、男女雙方必須自願結婚。

2、結婚年齡:男年滿22週歲.女年滿20週歲。

3、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

二、結婚登記提交的證件

1、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宣告。

3、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

三、結婚登記的程式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補辦結婚登記或復婚登記的,按照結婚登記程式辦理。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宣告書》。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宣告書》中「宣告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宣告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

四、結婚登記的時限、收費標準

1、登記時限:證件材料齊全,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2、收費標準:國內結婚登記每對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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