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保薦人制度約束的物件主要是具有**經營牌照的**交易商,服務的物件主要是上市企業,監管機構負責對保薦人行為的監管。具體來看,保薦人制度可以從這樣幾個部分來理解:保薦人任職資格、保薦人職責、保薦人工作內容和程式、保薦人責任監管。
以下從這幾個方面比較香港與內地的保薦人制度。
1、保薦人的任職資格:
任職資格通常約束兩類主體,一是保薦人,通常是具有**經營牌照的**交易商(可能是銀行、諮詢公司、投資公司等等),二是保薦人內部的專業工作人員,兩類條件必須同時符合,才能具有任職資格。一般來說,保薦人要列入香港創業板保薦人名冊而不被除名,必須符合下列各項規定:保薦人必須是****;必須是**及**事務監察委員會公佈的註冊投資顧問或**交易商或必須由證監會宣佈為獲得豁免權的**交易商;必須在提出申請日期之前的五年內具有相關的企業財務(融資)經驗;必須具備聯交所規定的資本和公司淨資產;在過去五年內不曾受到公開譴責。
在《暫行辦法》中,保薦人任職資格從兩方面來規定,一是保薦機構,二是保薦代表人。《暫行辦法》明確,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實行註冊登記制度。未經證監會註冊登記為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並列入名單,任何機構、個人不得從事保薦工作。
**經營機構申請註冊登記為保薦機構的,應當是綜合類**公司,並向證監會提交自願履行保薦職責的宣告、承諾。
保薦人主要職責:
從全球來看,保薦人要同企業達成協議,將符合條件的企業推薦上市,並對申請人適合上市、上市檔案的準確完整以及董事知悉自身責任義務等負***責任,通常所負的保證責任存在一個較長的時間限制,我國香港地區的創業板,保薦人的責任要延續到發行人上市後的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之內。
保薦人必須積極參與新申請人(即申請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上市檔案編制工作,負責就與申請有關的一切事宜與香港聯交所聯絡。對新上市申請人,保薦人必須根據所知及所言,作出合理審慎的查詢,已信納(即已確認):1、新申請人適合在創業板上市;2、新申請人及有關上市檔案符合《創業板上市規則》所載的所有資格;3、上市檔案所載資料在各主要方面均屬準確及完整,且無誤導成分;4、並無遺留任何事實致使上市檔案內所載任何內容產生誤導;5、新申請人董事於上市檔案內表達的一切意見,均經彼等審慎周詳的考慮後始達一致,並以公平合理的基準及假設為依據:
6、新申請人的董事已作出充分查詢,使其能夠提供上市檔案所載的確認宣告;7、新申請人的董事具備所需的專才及經驗;8、有關董事瞭解該等責任的性質,並預期可履行彼等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及其他有關**的適用法例及條文應負的責任。保薦人至少必須有一名主管和一名助理主管承擔新申請人的申請上市的一系列有關工作。
保薦人對上市發行人(即已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的職責:在新申請人上市時該財政年度的餘下時間及其後兩個財政年度繼續擔任新申請人的顧問,這期間所負的主要職責如下:1、作為所代表的上市發行人與聯交所溝通的主要渠道,且必須儘量處理由聯交所提出的有關該上市發行人的一切事宜;2、與發行人定期檢討發行人的營運表現及財務狀況,透過對照發行人的業務目標宣告及盈利**(如有)協助發行人決定是否需要作出任何公佈;3、須在公開刊登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所需刊發的一切公告、上市檔案及通函,以及發行人的年報及週年帳目、半年報告及季度報告之前,與發行人複核該等檔案,以確保發行人的董事明白向股東及市場披露所有重要資料的重要性。
4、須向發行人董事會所有新獲委任者簡報他們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及其他有關**的適用法例及條文所負責任的性質,以及他們對股東及發行人的債權人所負責任的一般性質。
《暫行辦法》規定保薦機構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盡職推薦發行人**發行上市(包括首次公開發行**和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等等),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相關義務。保薦機構履行保薦職責應當指定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保薦工作。《暫行辦法》規定首次公開發行**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上市當年剩餘時間及其後兩個完整會計年度;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上市當年剩餘時間及其後一個完整會計年度。
持續督導的期間自**上市之日起計算。
3、保薦人的工作內容和程式:
在香港創業板市場,保薦人的工作可分為兩個部分,企業上市前的輔導、推薦,以及企業上市後的監督、維護,並對此承擔相應責任。在工作程式上,既要對企業負責,也要向投資者和監管機構負責,因而它發揮的是中介服務角色,但是責任很重。
《暫行辦法》規定,**發行前,保薦機構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對發行人進行輔導,推薦發行人**發行上市,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對發行人及其發起人、大股東、實際控制人進行盡職調查、審慎核查,根據發行人的委託,組織編制申請檔案並出具推薦檔案。**發行後,保薦機構應當針對發行人具體情況確定持續督導的內容和重點,持續督導期屆滿,如有尚未完結的保薦工作,保薦機構應當繼續完成。保薦機構在盡職推薦期間、持續督導期間未勤勉盡責的,持續督導期屆滿,保薦機構仍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2.兩者的職責不一樣,在一家公司上市的過程中所做的事情不一樣,保薦人主要是做保薦工作和上市輔導工作,向證監會申報等;主承銷商就是負責新股的發行和銷售。
保薦人可以做主承銷商,主承銷商也可以由保薦人之外的**公司來擔任。
2樓:傅說
保薦是推薦上市的投行,承銷商相當於經銷商一次把賣家的貨全部吃進然後自己賣出去
具體的說呢,有餘額包銷和全額包銷,餘額包銷主承銷商就是由他把新股一次全部向網上和網下推銷,如果全部銷售出去就完事了,他就掙個承銷費,如果沒有全部銷售完他要負責把餘額進行包銷,而全額包銷就是主承銷商全部將發行的新股買進然後再向市場銷售
3樓:匿名使用者
目前來說 基本是一回事,以前發行新股都叫主承銷商,後來改為保薦人制度,一般來說自己做保薦機構,當然沒有人會傻到給別人去做主承銷
ipo承銷商和保薦人有什麼區別?
4樓:要永遠疼我哦
ipo主承銷商(lead underwriter),是指在**發行中獨家承銷或牽頭組織承銷團經銷的**經營機構。主承銷商是**發行人聘請的最重要的中介機構。它既是**發行的主承銷商,又是發行人的財務顧問,且往往還是發行人上市的推薦人。
當一家企業決定發行**後,往往會有幾家、十幾家甚至幾十家**經營機構去爭取擔任主承銷商,競爭十分激烈。
保薦人(sponsor),是指企業上市的推薦人。
一家企業要想在主機板(上海交易所、深圳交易所)、中小板、創業板上市必須要有保薦人的推薦。【備註:這句話和概述中的「二板市場的一種特有的」矛盾。
「二板市場」指創業板,不包括這句話中的主機板等。且《**法》第十一條規定「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可轉換為**的公司債券,依法採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也就是說,這幾個板都是要有保薦人的。】
5樓:體育測評
承銷商負責**承銷,而保薦人負責保薦,**發行的主承銷商可以由該保薦機構擔任。
《**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
第六條 同次發行的**,其發行保薦和上市保薦應當由同一保薦機構承擔。保薦機構依法對發行人申請檔案、**發行募集檔案進行核查,向中國證監會、**交易所出具保薦意見。保薦機構
應當保證所出具的檔案真實、準確、完整。
**發行規模達到一定數量的,可以採用聯合保薦,但參與聯合保薦的保薦機構不得超過2家。
**發行的主承銷商可以由該保薦機構擔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薦機構資格的**公司與該保薦機構共同擔任。
6樓:弓刀風雅
簡單講,在上市實行保薦制的交易所,比如滬、深、港,上市的程式是企業(即發行人)先要獲得核准批發,然後才能發行新股,最後把這些新股賣出去獲得資金,新股在交易所交易,才算是完成上市了。
保薦人就是幫助企業獲得核准批文的機構,保薦的意思就是擔保推薦(企業上市)。獲批之後發行了**,就要銷售出去換回資金。銷售面向各買方機構以及**(對應投資人的新股**、申購環節),這期間涉及詢價、定價等環節,發行人就要請人代辦,這個人就是承銷商。
多數時候,保薦人和承銷商是同一個,就是保薦承銷一條龍。但也有拿到批文之後發行人另外找承銷商的,原因一般是:1、保薦階段雙方合作不愉快。
2、發行人對保薦人的承銷能力存疑,因為保薦是個牌照業務,有牌照的投行就能做,而承銷更看中承銷商在資本市場的資源。3、發行規模太大,單一承銷商力不從心,這時候就會成立承銷團,一個主承銷商加多個聯席承銷商。
7樓:許洪飛
承銷商是指公司**在滬或深公開發行上市由專門的投行來銷售,其中還分為:包銷和代銷.發行超4億股的,還的要有承銷團來承銷,保薦人與之承銷商相關聯.
保薦人主要是負責公司的督導與扶持.因為上市公司是公眾公司 ,相關的法律法規非常多,保薦人在這方面就有很重要的了,
8樓:樂朗拿度
難說,這個世上,能有奇蹟的很多。64
9樓:興建設鬆凰
ipo是一個**經營機構,而保薦人是上市推薦人。
1、ipo主承銷商(lead
underwriter),是指在**發行中獨家承銷或牽頭組織承銷團經銷的**經營機構。主承銷商是**發行人聘請的最重要的中介機構。
2、它既是**發行的主承銷商,又是發行人的財務顧問,且往往還是發行人上市的推薦人。當一家企業決定發行**後,往往會有幾家、十幾家甚至幾十家**經營機構去爭取擔任主承銷商,競爭十分激烈。承銷商越多,可以觸及的潛在購買者也就越多,**也就更容易賣出,有利於推高**發行價,增強流通性。
3、保薦人(sponsor)實質上類似於上市推薦人,在聯交所的主機板上市規則中關於保薦人的規定也類似於上交所對於上市推薦人的規定,主要職責就是將符合條件的企業推薦上市,並對申請人適合上市、上市檔案的準確完整以及董事知悉自身責任義務等負***責任。
4、儘管聯交所建議發行人上市後至少一年內維持保薦人對他的服務,但保薦人的責任原則上隨著**上市而終止。香港推出創業板後,保薦人制度的內涵得到了拓展,保薦人的責任被法定延續到公司上市後的兩年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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