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解除保全的法律規定法院解除保全的法律規定

2021-03-06 09:50:57 字數 1703 閱讀 7158

1樓:匿名使用者

1、《民事訴訟法95條》明確規定,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2、《民事訴訟法96條》規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如果滿意請採納。

3、《民事訴訟法101條》規定: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4、《民事訴訟法104條》規定: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5、《民事訴訟法108條》規定: 人民法院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後,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級人民法院決定解除外,在財產保全期限內,任何單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6、《民事訴訟法109條》規定 :訴訟中的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應維持到生效的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在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五條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第一百零六條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第一百零七條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

(二)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

2樓:郎祥笪荷珠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做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財產保全的解除條件法無明確規定,但根據《民訴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並結合司法實踐,財產保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可解除:

1、凍結存款的期限超過了6個月,人民法院未辦理繼續凍結手續的;

2、訴前保全措施採取後,利害關係人在15日內未起訴的;

3、申請人在財產保全期間撤回申請,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請的;

4、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

5、人民法院確認被申請人申請複議意見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銷原財產保全裁定的;

6、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財產保全已沒有存在意義的。

3樓:匿名使用者

保全有證據保全和財產保全,

你所指?應該是財產保全吧。

如果扣押凍結財產所涉及案件已經審理完畢,

或財產與案件沒有關係,或糾紛已解決,直接去執行庭申請。

或檢視但是法院給你的查封扣押憑證

4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3款。 第104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二條

5樓:濯雨山人

新《民訴》第110條第3款: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104條: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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