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華律網
首先戀愛期間互贈的禮品屬於自願範圍,因為是拿個人財產負擔,所以不認定為同居財產。同樣地,婚戒也屬於個人自願負擔部分,照樣不能以同居財產的認定主張返還。不過實踐中接納婚戒後分手需要返還:
1、婚戒價值較大,可以視為彩禮,對方主張返還的,需要積極配合返還。實際中,男女戀愛同居後,如果是以結婚為目的並且價值較高的貴重物品,一般可以認定為彩禮,分手了可以要求返還。2、求婚時送的戒指,可以視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在不能繼續達成結婚時應返還。
實際上,如果分手是因為送戒指方反悔,此時受贈與方雖然說無過錯,但從法律上講,因為贈與時以結婚為目的仍未成立,所以受贈與方仍應返還戒指。當然,如果雙方後面登記結婚,那麼該戒指屬婚前贈與,屬於個人財產。比如男送女,那戒指是女方的個人財產,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不過,男女戀愛同居期間,如果是以房產、車子等求婚的,那麼後面沒結成合法夫妻的,其實也需要按照這個規則予以返還車子和房產等。
2樓:德川庫査
從法律角度來講,這涉及兩個方面的問題:一,這可能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贈予,也就是彩禮性質的。二,就是普通贈予。
那麼:一,法律上有「贈與」的概念。我國民法規定:
公民對自己的財產有處分的權利,贈與也是處分權之一。合同法規定:贈與是種合同關係,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合同行為。
但贈與人在財產實際交付後才生效,所贈財產歸受贈人所有。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也可以撤銷贈與。若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手續的,比如房產、車輛等,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對於未辦理過戶手續,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將產權證書等交與受贈人,受贈人也已根據贈與合同佔有、使用了贈與房產或車輛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戶手續。
二,一般來說,戀愛期間的財產贈與有如下三種:1.彩禮;2.
婚前贈與財產:如贈與房、車、首飾、衣服等財物;3.互贈小禮物。
因婚戀期間的贈與是贈與中一種比較特殊的形式——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如果將來的婚約得以履行的則贈與生效,否則,如果預期的婚約沒有實現的,男女雙方不能結婚,贈與行為所附解除條件成立,贈與的法律效力解除,贈送的財物應當返還。
另外,日常交往中,也存在很多基於禮節的饋贈,雙方贈與對方的小額的禮物或者生活用品不能認定為附結婚條件的贈與,分手後不能要求返還。還有,消費性的贈與是不能要求返還的。
在締結婚姻之前由男方向女方贈與一定的彩禮,是我國各地普遍存在的傳統風俗,用來證明男女雙方訂立了「婚約」。根據2023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法《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規定,對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問題做出了明確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三種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而處於後兩種情形的,還應當以當事人離婚為條件。
所以,能不能要回,要看當時您贈予時,是本著什麼樣的原因進行行為的。
從你這個情況來看,是需要歸還的。
3樓:鐵木大叔
法律上來講,是要歸還的,不過如果兩個自由戀愛,當時送的鑽戒還要還,那你分手就是對的了。
從法律上來說,求婚時候送的戒指,如果一方反悔了,戒指可以要回來嗎?
4樓:把樂帶回家
可以要回來;求婚時候送的戒指,應視之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即附條件的贈與,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1、 在附條件的贈與中,條件與贈與是相互依存的,條件的成就與否直接關係到贈與的生效或解除。送訂婚戒指就屬於附條件的贈與。其目的是為了跟對方結婚,即民間的彩禮之一。
2、 這種贈與,尤其是以結婚為所附條件,該條件具有人權與道德的雙重價值,接受贈與方,如果反悔,則應當退還戒指。
3、 如果送戒指方反悔,此時受贈與方雖無過錯,但從法律上講,所附條件(以結婚為目的)仍未成立,從法理上講,受贈與方仍應返還戒指。
4、 如果雙方結婚了,則戒指屬婚前贈與,是受贈與方的個人財產。如果男送女,則戒指是女方的個人財產,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5樓:匿名使用者
求婚時候送的戒指,應視之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即附條件的贈與。
1、 在附條件的贈與中,條件與贈與是相互依存的,條件的成就與否直接關係到贈與的生效或解除。送訂婚戒指就屬於附條件的贈與。其目的是為了跟對方結婚,即民間的彩禮之一。
2、 這種贈與,尤其是以結婚為所附條件,該條件具有人權與道德的雙重價值,接受贈與方,如果反悔,則應當退還戒指。
3、 如果送戒指方反悔,此時受贈與方雖無過錯,但從法律上講,所附條件(以結婚為目的)仍未成立,從法理上講,受贈與方仍應返還戒指。
4、 如果雙方結婚了,則戒指屬婚前贈與,是受贈與方的個人財產。如果男送女,則戒指是女方的個人財產,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通則》第六十二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
《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6樓:淮安浙江人
一、贈與財產能否撤銷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二、送訂婚戒指在法律是什麼行為?
應視之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即附條件的贈與。
三、涉及附條件的贈與合同,其條件成就與否與法律效力的關係問題。
《民法通則》第六十二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
《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在附條件的贈與中,條件與贈與是相互依存的,條件的成就與否直接關係到贈與的生效或解除。送訂婚戒指就屬於附條件的贈與。其目的是為了跟對方結婚,即民間的彩禮之一。
這種贈與,尤其是以結婚為所附條件,該條件具有人權與道德的雙重價值,接受贈與方,如果反悔,則應當退還戒指。
如果送戒指方反悔,此時受贈與方雖無過錯,但從法律上講,所附條件(以結婚為目的)仍未成立,從法理上講,受贈與方仍應返還戒指。
如果雙方結婚了,則戒指屬婚前贈與,是受贈與方的個人財產。如果男送女,則戒指是女方的個人財產!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7樓:匿名使用者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個人認為戒指也屬於彩禮。
8樓:青島起點工作室
這個從法律的角度說要回來應該不存在問題吧;但是人情和其他方面可能操作起來比較麻煩~
9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 這是法bai律意義上的贈與,如
du你所說zhi已經送出去並dao且對方接受,內贈與就完成了,如果對方願容意返還那另當別論了。以下是法律關於贈與撤銷的規定:
任意撤銷權是指在贈予合同中,贈予人在贈予的財產權利移轉之前享有消滅一般贈予合同效力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86條規定:「贈予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予。
任意撤銷權是贈予合同中贈予人所特有的一種權利,這種撤銷權產生的事由是贈予人自己自由意思的表示,即贈予人想要撤銷贈予便可撤銷,無需再考慮其他因素。需要注意的是任意撤銷權必須在贈予財產的權利移轉之前行使。對於動產而言,贈予人一旦交付贈予物,即實現了贈予財產權的移轉,贈予人的任意撤銷權消滅
10樓:莫羅尼
如果屬於彩禮,應當返還。
11樓:匿名使用者
從法律來說復
要看這個行為是否附條製件
比如求婚時說我給你bai戒du指然後你嫁我,否則我要zhi回在情況有要的機會dao,當然了因為附的是人身關係條件,是否有法律效力還需要進一步商榷
如無附條件
這個屬於贈與
那麼如果一方反悔了
那麼基本不屬於撤消贈與的條件
但是想強調的是
這個問題不可以以法律具體條文理解
這個應該適用民法的基本原則
從邏輯上說
如果訴訟的話
女方應退的
和男朋友分手了,送我的求婚戒指怎麼辦
12樓:匿名使用者
求婚戒指還給他,分手了就不留遺憾
13樓:匿名使用者
還給他!!!你留著不合適,你扔也不合適~~還給他,由他處理~
1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退還給他,如果他不要,你就暫時留作紀念品,以後有人需要就送給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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