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法治

2021-03-06 23:48:02 字數 4882 閱讀 9508

1樓:乒乓跳豆

法治法治:由統治者通過強制性的法律來治理。

法治是指在某一社會中,任何人都必需遵守法律,包括制訂者和執行者本身。**(特別是行政機關)的行為必需是法律許可的,而這些法律本身是經過某一特定程式產生的。即,法律是社會最高的規則,沒有任何人或機構可以凌駕法律。

法治的重要性

現代大部份國家都認同法治的重要,雖然他們產生法律、立法代表的方法不太相同。法治的好處在於能防止有特定的個人凌駕法律而傷害其他大多數人的利益。

法治,是以民主政治為前提和目標,以嚴格依法辦事為理性原則,表現為良好的法律秩序,幷包含著內在價值規定的法律精神的一種治國方略。

法制與法治的區別和聯絡

法制和法治是既有區別又有聯絡的兩個概念,不容混淆。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

1、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簡稱,屬於制度的範疇,是一種實際存在的東西;而法治是法律統治的簡稱,是一種治國原則和方法,是相對於「人治」而言的,是對法制這種實際存在東西的完善和改造。

2、法制的產生和發展與所有國家直接相聯絡,在任何國家都存在法制;而法治的產生和發展卻不與所有國家直接相聯絡,只在民主制國家才存在法治。

3、法制的基本要求是各項工作都法律化、制度化,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而法治的基本要求是嚴格依法辦事,法律在各種社會調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權威性和強制性,不是當權者的任性。

4、實行法制的主要標誌,是一個國家從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監督等方面,都有比較完備的法律和制度;而實行法治的主要標誌,是一個國家的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包括國家最高領導人在內,都嚴格遵守法律和依法辦事。

二者的聯絡在於:法制是法治的基礎和前提條件,要實行法治,必須具有完備的法制;法治是法制的立足點和歸宿,法制的發展前途必然是最終實現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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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與法治的區別

「法制」與「法治」是我們日常社會生活中常見的兩個詞,人們有時甚至不加區分地使用。實際上,「法制」與「法治」是有一定內在聯絡但內涵並不完全相同的兩個詞。「法制」與「法治」都是法律文化中的重要內容,都是人類文明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

其中,「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簡稱,「法治」則是一種與「人治」相對應的治理社會的理論、原則、理念和方法。簡而言之,法制是一種社會制度,屬於法律文化中的器物層面;法治是一種社會意識,屬於法律文化中的觀念層面。與鄉規民約、民俗風情、倫理道德等非正式的社會規範相比,法制是一種正式的、相對穩定的、制度化的社會規範。

法治與人治則是相對立的兩種法律文化,前者的核心是強調社會治理規則(主要是法律形式的規則)的普適性、穩定性和權威性;後者的核心是強調社會治理主體的自覺性、能動性和權變性。雖然法律也是由人來制定的,而且法治也不排斥人的能動性,但從法律的制定、執行到修改都必須按照法律本身制定的規則,人的能動性只能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發揮作用,而不能超越法律,這正是法治內在的本質要求。

法治與人治這兩種治理社會的理念曾經在古希臘同時並存。柏拉圖曾經熱烈主張的「賢人政治」實際上就是人治。他的基本立場是人治優於法治。

他認為,如果一個國家的統治者不是哲學家,則法治要比人治好。然而法治只能稱為「第二等好的」的政治,終究不如賢人政治好。亞里士多德在批評柏拉圖的人治論的基礎上建立起法治論。

他明確指出:「法治應當優於一人之治」。應當說,西方社會的法治傳統發軔於亞里士多德的法治論。

不過,在亞里士多德所處的奴隸社會裡的法治和現代西方社會的法治顯然不是一回事,奴隸連人身自由都沒有,更遑論在法律面前與奴隸主平等了。根據英國法學家戴雪對於法治的經典定義,法治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第一,法律具有超越也包括**的廣泛裁量權在內的任何**權力的至高無上的權威;第二,任何公民都必須服從在一般法院裡實施的國家一般法律;第三,權力不是建立在抽象的憲法性檔案上,而是建立在法院的實際判決上。

」顯然,這樣的法治只能是啟蒙運動以來逐漸形成的。

在法律產生之前,當然也就沒有法制,更不會有法治,調節、制約人們社會行為的是風俗習慣、倫理道德,這樣的社會只能是人治社會。只有在人類文明發展到一定階段之後,尤其是國家出現之後,法律才產生。但是,法制的產生,並不意味著法治的誕生。

作為一種社會制度,法制並不必然地排斥人治,法制既可以與法治相結合,也可以與人治相結合。當法制與人治相結合時,法律權威是第二位的,**權威(在封建社會就是皇權)是第一位的,法律制度是為人治理念服務的。在那裡,調節國家行為的主要是**權威,調節民間行為的主要是道德權威,法律權威只是起一種補充和輔助的作用。

當法制與法治相結合時,法律權威是第一位的,是一種超越所有權威,包括**權威、道德權威在內的社會權威,法律成了所有社會群體、社會個人的行為準則。在那裡,**權威源於法律權威,服從法律權威,道德權威只是起一種補充和輔助的作用。在法治社會裡,法律權威源於大多數社會成員對法律的「合法性」的認同。

所謂合法性,是指人們對法律或規則或制度的一種態度,是對有關規則的產生或有關規則制定者及其權威的判斷。正如英國法學家阿蒂亞所說的那樣,「只有當人們認為有某種道義上的義務遵守法律時,人們才有可能遵守法律。」所以,法治社會不僅是法治意識與法律制度相結合的產物,往往也是與民主制度相結合的產物.

2樓:匿名使用者

法治是相對於人治的

人治,,比如說我國的封建時期,君主****集權就是這一類,當時的法律僅當輔助

而法治,,我們在看香港劇場經常會聽到,香港是法治的地方就是說,用法律來治理國家.

以前我國提出的是以法治國,現在是依法治國,這也是一大進步呀.

法治的含義是什麼?

3樓:賢

法治是指以民主為前提和基礎,以嚴格依法辦事為核心,以制約權力為關鍵的社會管理機制、社會活動方式和社會秩序狀態。

法治的優越性是相對於人治而言的,而這種優越性主要體現在:

第一,法治社會的法律作為成文的衡量是非對錯的標準,由於沒有特別針對某一部分人群,所以具有普遍適用性;

第二由於條文明確規範,所以能夠約束社會每個人和每個全體的行為;

第三法律不隨時間或者具體應用情況而改變,這些保證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權威;

第四法治社會的法律出發點為保證每個社會成員的基本權利和自由,這位法律制定的本身提供了正當性。而對於以上的每一條,人治社會都無法給予保證。

4樓:百度使用者

「法制」與「法治」都是

法律文化中的重要內容,都是人類文明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其中,「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簡稱,「法治」則是一種與「人治」相對應的治理社會的理論、原則、理念和方法。簡而言之,法制是一種社會制度,屬於法律文化中的器物層面;法治是一種社會意識,屬於法律文化中的觀念層面。

與鄉規民約、民俗風情、倫理道德等非正式的社會規範相比,法制是一種正式的、相對穩定的、制度化的社會規範。法治與人治則是相對立的兩種法律文化,前者的核心是強調社會治理規則(主要是法律形式的規則)的普適性、穩定性和權威性;後者的核心是強調社會治理主體的自覺性、能動性和權變性。雖然法律也是由人來制定的,而且法治也不排斥人的能動性,但從法律的制定、執行到修改都必須按照法律本身制定的規則,人的能動性只能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發揮作用,而不能超越法律,這正是法治內在的本質要求。

法治與人治這兩種治理社會的理念曾經在古希臘同時並存。柏拉圖曾經熱烈主張的「賢人政治」實際上就是人治。他的基本立場是人治優於法治。

他認為,如果一個國家的統治者不是哲學家,則法治要比人治好。然而法治只能稱為「第二等好的」的政治,終究不如賢人政治好。亞里士多德在批評柏拉圖的人治論的基礎上建立起法治論。

他明確指出:「法治應當優於一人之治」。應當說,西方社會的法治傳統發軔於亞里士多德的法治論。

不過,在亞里士多德所處的奴隸社會裡的法治和現代西方社會的法治顯然不是一回事,奴隸連人身自由都沒有,更遑論在法律面前與奴隸主平等了。根據英國法學家戴雪對於法治的經典定義,法治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第一,法律具有超越也包括**的廣泛裁量權在內的任何**權力的至高無上的權威;第二,任何公民都必須服從在一般法院裡實施的國家一般法律;第三,權力不是建立在抽象的憲法性檔案上,而是建立在法院的實際判決上。

」顯然,這樣的法治只能是啟蒙運動以來逐漸形成的。

在法律產生之前,當然也就沒有法制,更不會有法治,調節、制約人們社會行為的是風俗習慣、倫理道德,這樣的社會只能是人治社會。只有在人類文明發展到一定階段之後,尤其是國家出現之後,法律才產生。但是,法制的產生,並不意味著法治的誕生。

作為一種社會制度,法制並不必然地排斥人治,法制既可以與法治相結合,也可以與人治相結合。當法制與人治相結合時,法律權威是第二位的,**權威(在封建社會就是皇權)是第一位的,法律制度是為人治理念服務的。在那裡,調節國家行為的主要是**權威,調節民間行為的主要是道德權威,法律權威只是起一種補充和輔助的作用。

當法制與法治相結合時,法律權威是第一位的,是一種超越所有權威,包括**權威、道德權威在內的社會權威,法律成了所有社會群體、社會個人的行為準則。在那裡,**權威源於法律權威,服從法律權威,道德權威只是起一種補充和輔助的作用。在法治社會裡,法律權威源於大多數社會成員對法律的「合法性」的認同。

所謂合法性,是指人們對法律或規則或制度的一種態度,是對有關規則的產生或有關規則制定者及其權威的判斷。正如英國法學家阿蒂亞所說的那樣,「只有當人們認為有某種道義上的義務遵守法律時,人們才有可能遵守法律。」所以,法治社會不僅是法治意識與法律制度相結合的產物,往往也是與民主制度相結合的產物

5樓:李保忠律師

法制是法律和制度的總稱。統治階級以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管理國家事務,並且嚴格依法辦事的原則,也是統治階級按照自己的意志通過國家權力建立的用以維護本階級**的法律和制度。

狹義的法制,認為法制即法律制度。詳細來說,是指掌握政權的社會集團按照自己的意志、通過國家政權建立起來的法律和制度。

廣義的法制,是指一切社會關係的參加者嚴格地、平等地執行和遵守法律,依法辦事的原則和制度。

法制是一個多層次的概念,它不僅包括法律制度,而且包括法律實施和法律監督等一系列活動過程。

任何國家都有法,但並非有法制。法制在不同國家其內容和形式不同。在君主制國家,君主之言即為法;在資本主義國家,雖然排除了奴隸制、封建制國家法制的**性質,但資產階級受階級本性的侷限,當有的法律規定不符合本階級的利益時,就加以破壞。

只有徹底消滅剝削制度,實現人民民主的社會主義國家,才能真正實現社會主義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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