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講男方給女方的彩禮錢最終歸誰

2021-03-07 13:25:06 字數 5840 閱讀 5212

1樓:博愛傑傑

彩禮問題有明確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樓:芳渚荷深

男方給女方的彩禮錢是男方為婚姻目的而給女方的贈予的,贈予給了女方,歸女方,但如果女方不與男方結婚,就不要接受,否則 ,男方還有權追回去,因為男方的贈予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贈予。還有很多女方的彩禮錢用於婚後夫妻共同生活了。

3樓:續緣情感諮詢

彩禮是男方有附加條件的贈與,在法律上沒有規定歸誰所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出處

男方給女方彩禮錢 法律上歸誰

4樓:幸運的楓陽

「結婚彩禮錢」的表述並非一個規範的法律用語,人民法院審理的彩禮糾紛案件的案由按照有關規定被定為「婚約財產糾紛」。婚前給付結婚照彩禮錢的現象在我國還相當盛行,已經形成了一種約定俗成的習慣。

我國自古以來婚姻的締結,就有男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向女方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俗稱「彩禮」。周代是禮儀的集大成時代,彼時逐漸形成一套完整的婚姻禮儀,《儀禮》中有詳細規制,整套儀式合為「六禮」,西周時確立併為歷朝所沿襲的「六禮」婚姻制度,是「彩禮」習俗的**。「六禮」即:

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六禮中的「納徵」是送聘財,就相當於現在所講的「彩禮」。這種婚姻形式直到中華**都有延續。但當時在2023年4月8日**蘇區頒行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法》中,已有了廢除聘金、聘禮及嫁妝的規定。

新中國成立後,我國2023年、2023年《婚姻法》和2023年修改後的《婚姻法》,均對婚約和聘禮作出規定,且都規定了禁止買賣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的內容。但目前我國很多地方仍存在把訂婚作為結婚的前置程式,在農村尤盛。伴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訂婚的彩禮也在不斷提高,小到金銀首飾,大到上萬元的現金、汽車、住房等。

在不少地方,許多生活本不富裕的家庭,為了給付彩禮而舉家債臺高築,造成了極其沉重的經濟負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實踐中,法院會根據同居生活時間、給付金額、雙方過錯程度酌情考慮返還比例。一般: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30%;

2、共同生活一年以內三個月以上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50%;

3、共同生活不滿三個月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70%;

5樓:最愛只是當時

法律不支援彩禮

就更談不上歸誰的問題了

按婚姻法解釋,是歸女方保管,所有權不一定

婚姻法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法律上男方給女方家的彩禮錢。 法律上, 是屬於女方父母的 還是屬於即將結婚的這對夫妻。

6樓:147絕

律意義上,對於結婚時男方給女方的彩禮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首先需要確定禮錢的所有權,根據雙方對於彩禮錢的收受方的認定。

如果禮錢是給女方父母的,那麼所有權歸女方父母所有,女方不擁有所有權,女方未經其父母同意自然不可以自由支配,也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若是當事人之間對彩禮的收受方預設為女方,如果尚未登記結婚證,女方可以自由支配彩禮錢;若是雙方已經取得結婚證,那麼屬於夫妻婚內的共同財產,女方不可以自由支配彩禮錢,不屬於女方家人。

另外,若是雙方就彩禮錢或者各自財產另有約定,按約定執行。

從法律角度來講,結婚彩禮錢應該歸誰?不懂的就不要答了 20

7樓:西德樂

關於彩禮發生糾紛應當如何處理、彩禮返還的條

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下稱《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司法實踐中,涉及彩禮糾紛應當注意下列問題:

1.解決彩禮糾紛時應遵循的原則。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係為主要判斷依據。

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領取結婚證書的,解除同居時彩禮原則上不予返還。

2.結婚前給付彩禮的,必須以離婚為前提,才能考慮支援返還請求。如果給付彩禮之後,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給付人要求返還給付的,不予支援,因為此時夫妻尚作為一個共同體,遵循夫妻法定財產共有制。

如果當事人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該項請求,法院准許離婚的,可根據情況作出是否支援返還彩禮請求;判決不準離婚的,不能支援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請求。

3.必須是當地確實存在婚前給付彩禮的習俗。一般來說,彩禮問題主要大量存在於我國廣大的農村和經濟相對不發達地區,人們迎親嫁娶,多是按民風、習俗形成的慣例。

如果當地沒有此種風俗存在,就談不上給付彩禮的問題。對於不能認定為彩禮的、屬於男女交往間所為的給付財物如何處理,要視其具體情況及性質,由法院依法作出處理。

4.要區別彩禮給付時當事人的主觀意願。一般來講,彩禮的給付往往迫於當地**及社會壓力而不得不給,完全自願給付且無任何附加條件的屬於一般贈與行為,如果沒有特殊規定,通常不予支援返還彩禮的請求。

5.給付彩禮後辦理了結婚登記,但雙方並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對於要求返還彩禮的,應予以支援。雙方登記結婚後,如果一直沒有共同生活,也就沒有夫妻之間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經歷,實質意義上真正的共同生活還沒有開始。

6.對於彩禮的給付、接受主體應當作寬泛解釋。實踐中,給付彩禮並不單純的是男女雙方之間的事情,常常涉及到兩個家庭之間的往來。

對於彩禮的給付人和接受人應作廣義的理解,不能僅僅侷限於準備締結婚姻關係的男女本人,應包括各自的親屬。現實生活中,彩禮往往是給付了女方的孃家,真正用於男女結婚的很少;許多時候,彩禮是全家用共同財產給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舉債所為。考慮到這些具體的情況,如果將給付人的主體和收受人的主體都作限制性解釋的話,不利於這類糾紛的妥善解決。

7.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這屬於彩禮返還的特殊情形。

生活困難有絕對和相對之分,絕對困難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對困難由於給付彩禮造成了生活前後相差較懸殊,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來說,變得困難了。司法解釋的本意,是在前一種意義上,即絕對困難進行規定的。

8.彩禮返還適用的訴訟時效問題。彩禮的返還適用普通的訴訟時效,即兩年。

訴訟時效的起算,根據民法通則規定,權利受到侵害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開始。因此,此類糾紛的起算,有以下幾種情形:如果雙方沒有締結婚姻關係的,給付人應當及時履行自己的權利,向對方主張自己的權利。

對方拒不返還的,訴訟時效開始起算;如果雙方登記結婚的,自其解除婚姻關係之日起,給付人就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訴訟時效開始計算。

8樓:彩雲村落

女方的父母,這是對撫養女兒的回報。如果結婚後短時間內離婚,彩禮要全部或者部分返還。

9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上沒有具體規定,這些都是風俗習慣,男女雙方可以商議

10樓:字醜不醜

結婚之後又離婚,看彩禮錢是否用在共同生活,如果沒有,歸女方所有。(看吧,憋屈吧)

法律上男方給女方家的彩禮錢。 法律上, 是屬於女方父母的 還是屬於即將結婚的這對夫妻?

11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並沒有要求有彩禮,如果有,算女方與其父母共有!

中國自古以來婚姻的締結,就有男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向女方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俗稱「彩禮」。

在新中國成立之後的一段時間,彩禮和與彩禮相關的訂婚和婚約都受到了批判,曾一度被廢止,但在民間始終頑強存在。

彩禮在普通理解中,尤指婚戀中男方給女方的聘禮或禮金。在今天的網際網路中,還指朋友之間互贈彩票、祝福的一種行為。有些地方習俗稱為納徵,徵是成功的意思,即送彩禮之後,婚約正式締結,一般不得反悔。

若有反悔時,若女方反悔,彩禮退還男方的;

若男方反悔,則彩禮不退還。彩禮表示女子的身價,有的地區和民族直稱為身價禮。男方家向女方家送彩禮的多少,要由女方家的要求和男方家的經濟狀況而定。

彩禮陋習所引發的社會矛盾正日益受到關注,一些地區為此開展了多種行動進行整治,已初顯成效!

12樓:匿名使用者

嫁妝一般視為女方的婚前財產。女方為結婚購置的嫁妝,雖然是在結婚登記以後,舉行結婚儀式之前購買,但夫妻雙方沒有實際生活在一起,沒有共同的勞動和收入。

有些地方習俗稱為納徵,徵是成功的意思,即送彩禮之後,婚約正式締結,一般不得反悔。若有反悔時,若女方反悔,彩禮退還男方的。

若男方反悔,則彩禮不退還。彩禮表示女子的身價,有的地區和民族直稱為身價禮。男方家向女方家送彩禮的多少,要由女方家的要求和男方家的經濟狀況而定。

男方給女方彩禮錢是歸女方,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13樓:樂觀的靚哥哥

男方給女方

彩禮錢是歸女方,還是夫妻共同財產,視情況而定。如果是贈與,就是女方個人財產;否則,應為夫妻共同財產。什麼是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有明確規定。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彩禮錢在法律上如何認證,婚後彩禮錢在法律上到底是怎麼定義的

法律上不知道有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不過在我們本地有這種說法,就是訂婚給彩禮錢,然後如果訂婚後女方提出分手的話要原額退還所有的彩禮錢,但如果是男方提出分手的話就不需要女方退還彩禮錢了。如果沒有領結婚證是要退還的 明文規定 原額退還!婚後彩禮錢在法律上到底是怎麼定義的 我國的法律對彩禮並沒有很嚴格的定義,...

訂婚後男方給女方的彩禮錢男方退婚後女方會返還彩禮錢嗎

如果退婚的原因是男方自身原因,女方沒有過錯的話,不用退還。從民俗上來說,是不需要退還的。因為訂婚送的彩禮是男方給女方相當於聘禮,訂下了對方的女兒,對方的女兒就不可以再相親相關的事情。所以女方可以不退還彩禮。從法律上來說,給彩禮,相當於給聘禮,就是定金,如果你違約了定金是可以不退還的,男方也沒有權利要...

結婚前男方給女方的彩禮錢,結婚後男方父母要求女方拿出來給他們去還債,這樣的要求合理嗎

我覺得並不合理,彩禮錢男方以結婚為目的贈予給女方的,女方有權利支配這個錢,即便是男方父母要,也要看女方願不願意給,一般女方都會拿一點幫未來老公還一些,剩下的都是為了以後孩子出生留給孩子用的,而且女方父母把女兒養那麼大,結個婚不可能什麼都沒有吧,我也是快要結婚的人,男方父母也給我這樣要求,我做不到,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