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家庭成抄員間具有特定的救助 義務,如果是在有能力救助時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如妻子以自殺威脅,在過程中丈夫在有能力救助時未進行救助,最終導致妻子的死亡,丈夫就會涉嫌故意殺人罪。僅供您的參考。
2樓:匿名使用者
可能涉及到不作為犯罪,具體
情況還需要根據具體事實進行分析。
版不作為是相對權
於作為而言的,指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積極行為的特定的法律義務,並且能夠實行而不實行的行為。簡單概括不作為犯罪,用六個字簡述就是應為、能為、不為。
對於家庭成員之間(父母與子女之間,夫妻之間等)法律規定,有相互扶助的義務。
《婚姻法》第二十條規定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婚姻法》第二十條一規定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從這裡可以看出,家庭成員之間(父母與子女之間,夫妻之間等)有法定的救助義務,即構成不作為犯罪中的應為。
能為是指當事人有能力作為
不為是指當事人沒有作為
從之前的論述可以看出,如果家庭成員之間(父母與子女之間,夫妻之間等)有能力救助但未盡救助義務而導致對方死亡的,應當構成不作為犯罪。如果沒有能力救助而未救助的,不構成不作為犯罪。
3樓:田毛律師
不作為犯,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關於「《刑法》規定血親之間有規定的救助義務」的問題
4樓:逍遙
婚姻法中規定,不得遺棄家庭成員,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其他的的明顯的規定沒有,這是刑法原理中,因相關親屬間有相互求助的義務,如果相關人處於危險不救時,那就是不作為,構成犯罪的,那就是不作為犯罪;在法律中,母親與女友落水,其只有義務救母親,而不是女友,如果先救女友造成母親死亡,那構成不作為犯罪,遺棄罪!!
5樓:匿名使用者
刑法是關於什麼是犯罪並對犯罪處以什麼刑罰的法律。所以,刑法調整的是危害國家、社會、公民的刑事責任關係,而不調整其他社會關係。也就是說刑法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對犯罪處以什麼樣的刑罰措施。
血親之間的救助義務問題,屬於婚姻家庭關係方面的問題,如婚姻法中規定,夫妻之間有相互扶助的義務,父母對子女有教育撫養的義務,孩子對父母有贍養的義務等。而對於應當履行的義務而不履行且情節惡劣的,可能觸犯刑法的有關規定,如虐待家庭成員、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綜上所述,血親之間救助義務的問題,是由婚姻法規範和調整的社會關係,有且只有當婚姻法不能調整這種社會關係並觸犯刑事法律規定的,才由刑法予以調整和處罰。
關於「家庭成員的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規定
6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家庭成員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規定,請查閱《婚姻法》第三章—家庭關係。
7樓:匿名使用者
請查閱《婚姻法》第三章—家庭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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