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情況應該屬於bai
拘傳或拘留,《公du安機zhi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dao第七十四條專 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需要拘傳屬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經過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傳到其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進行訊問。
第七十六條 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拘傳期限屆滿,未作出採取其他強制措施決定的,應當立即結束拘傳。
第一百二十四條 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釋放通知書,看守所憑釋放通知書發給被拘留人釋放證明書,將其立即釋放。
2樓:
那是你所講的有犯罪行為,關鍵是要有證據證明他又犯罪行為才行啊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沒有確實證據證明犯罪行為 當然要放人了 不然怎麼會叫「嫌疑人」呢!
刑警在抓捕犯罪嫌疑人人有具體規定流程嗎?抓錯怎麼辦?被抓錯人怎樣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跪求!
4樓:米古月餘水
逮捕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有證據
證明有犯罪事實。根據有關規定,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為「有逮捕必要」:
(1)可能繼續實施犯罪行為,危害社會的;(2)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3)可能自殺或者逃跑的;(4)可能實施打擊報復行為的;(5)可能有礙其他案件偵查的;(6)其他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情形。同條還規定,對有組織犯罪、***性質組織犯罪、暴力犯罪和多發性犯罪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和社會秩序以及可能有礙偵查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應予逮捕。
逮捕的上述三個條件相互聯絡、缺一不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同時具備這三個條件,才能對其逮捕。只有嚴格掌握逮捕的適用條件,才能夠防止錯捕和濫捕現象的發生。
警察抓錯人應當獲得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時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或存在過錯等原因行使職權的行為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的責任,與其他形式的賠償責任相比,具有以下特徵:
第一,國家承擔責任,機關履行賠償義務。國家賠償的一個最顯著的特點就是由國家承擔法律責任,最終支付賠償費用,由法律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履行具體賠償義務,實施侵權行為的公務人員並不直接對受害人承擔責任,履行賠償義務。國家是抽象主體,不可能履行具體的賠償義務,一般由具體的國家機關承擔賠償義務,因此,形成了「國家責任,機關賠償」的特殊形式。
不過,不能由此把國家賠償等同於機關賠償責任。
第二,賠償範圍有限。是一種有限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規定了國家賠償的範圍,也明確了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各種情形。
第三,賠償方式和標準法定化。國家賠償的主要方式是支付賠償金,輔助方式是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標準因侵犯的物件和程度的不同而變化,且賠償數額有最高限制。
第四,賠償程式多元化。國家賠償的另一顯著特點是賠償程式多元化,不僅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適用不同的程式,而且同樣是行政賠償,受害人可直接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在行政複議、行政訴訟中一併提出,還可以單獨提出。
5樓:大大的
抓捕犯罪嫌疑人的具體規定流程和原則為:
逮捕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根據有關規定,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為「有逮捕必要」:
(1)可能繼續實施犯罪行為,危害社會的;
(2)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3)可能自殺或者逃跑的;
(4)可能實施打擊報復行為的;
(5)可能有礙其他案件偵查的;
(6)其他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情形。同條還規定,對有組織犯罪、***性質組織犯罪、暴力犯罪和多發性犯罪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和社會秩序以及可能有礙偵查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應予逮捕。
逮捕的上述三個條件相互聯絡、缺一不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同時具備這三個條件,才能對其逮捕。只有嚴格掌握逮捕的適用條件,才能夠防止錯捕和濫捕現象的發生。
警察抓錯人應當獲得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時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或存在過錯等原因行使職權的行為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的責任,與其他形式的賠償責任相比,具有以下特徵:
第一,國家承擔責任,機關履行賠償義務。國家賠償的一個最顯著的特點就是由國家承擔法律責任,最終支付賠償費用,由法律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履行具體賠償義務,實施侵權行為的公務人員並不直接對受害人承擔責任,履行賠償義務。國家是抽象主體,不可能履行具體的賠償義務,一般由具體的國家機關承擔賠償義務,因此,形成了「國家責任,機關賠償」的特殊形式。
不過,不能由此把國家賠償等同於機關賠償責任。
第二,賠償範圍有限。是一種有限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規定了國家賠償的範圍,也明確了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各種情形。
第三,賠償方式和標準法定化。國家賠償的主要方式是支付賠償金,輔助方式是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標準因侵犯的物件和程度的不同而變化,且賠償數額有最高限制。
第四,賠償程式多元化。國家賠償的另一顯著特點是賠償程式多元化,不僅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適用不同的程式,而且同樣是行政賠償,受害人可直接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在行政複議、行政訴訟中一併提出,還可以單獨提出。
6樓:正氣長春
任何單位辦事都是有規
矩的,公安機關也不例外,對於辦理刑事案件,公安機關主要執行的是《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該規定對警察辦理刑事案件程式作出了嚴格的約束。
如果警察將人抓錯了,要承擔相應的國家賠償,當事人可以向紀檢或者檢察院投訴,可以要求追究警察的行政責任。
7樓:大兒仙
憲法第一章,第三十七條人身自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先讓他們出示檢察院或人民法院的批准,沒的話只能拘役你24小時,證據不足24後必須放人。
抓錯的話請可以要求賠償,具體金額按照全國去年人均天收入,抓錯你1天,給一天的錢,還可以向人民法院告訴取得更高賠償。
如果收到公務人員虐待等,可以獲得更高的賠償金,實施虐待的公務人員也要依照刑法故意傷人罪判罰。
可以的話請最佳,
8樓:匿名使用者
"先讓他們出示檢察院或人民法院的批准,沒的話只能拘役你24小時,證據不足24後必須放人。.."
"逮捕後最多羈押24小時.."
現在這不懂裝懂的人還真不少!
9樓:特濃香滑
你這個抓捕說的太寬泛了。。。
拘留和逮捕都是抓捕。。。拘留的話可以先行拘留,只要符合法定條件,可以直接抓人。根據情況不同,可能會被拘留3到30天。
逮捕的話需要法院或檢察院簽發的逮捕證。逮捕後最多羈押24小時。。。抓錯了應立即釋放。
要維權的話應該訴司法賠償,對於人身自由的損害,就是賠錢,一般是很便宜的,數額安去年全國職工的平均天工資算。身體傷害的,稍多點,算起來麻煩,懶得說了。名譽損害不賠錢,一般是給你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10樓:我愛陳渺渺
抓錯人自然是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啦。但是如果當時就發現錯了,在派出所待了一天兩是沒必要的。為這事不值得啊!
11樓:浦東刑事律師
有具體規定,抓錯可能會存在國家賠償。
為什麼有些人已經判刑了還叫犯罪嫌疑人
你是指在同一件案件的處理過程中嗎?如果是同一案件的話,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階段叫犯罪嫌疑人,到法院進入訴訟程式叫被告人,被法院判決有罪叫罪犯。但是這裡需要注意的是我國 刑事訴訟法 第12條規定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該規定包含兩層含義 1 在刑事訴訟中,只有人民法院具有最終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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