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輸了需要賠償幾十萬,沒錢會判刑嗎

2021-03-11 18:30:22 字數 5553 閱讀 7533

1樓:求峻馮寒

他是幫老闆打工的嗎?他沒錢你可以把他老闆為被告要求賠償。

2樓:七臺河李陽平

bai民事賠償是以給付、履行為du責任zhi的承擔方式,正常情形dao不涉及刑事責回任。

但是,答民事責任在條件成就時會轉化為刑事責任,即當事人具有履行(執行)能力而拒絕執行法院的判決或裁定時,會以拒絕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而入刑。如果真要是沒有執行能力或履行能力,是不會追究刑事責任的。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3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74次會議通過,自2023年4月25日起施行法釋[1998)6號)

3樓:匿名使用者

有能力付款而拒不履行的,有可能構成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罪

4樓:何時明月夜

1、如果只是欠款的話,只是純粹的民事糾紛,不涉及刑事犯罪,不會坐版牢的。但如果對方起權訴到法院,法院判決後,你拒不履行法院判決,情節嚴重的話,有可能會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這時候才可能構成刑事犯罪,才會被判刑的。

2、刑罰是刑事責任,還款是民事責任,只要有償還能力當然要還。但如在判決前還,可作為酌定從輕處罰的依據,在判決後服刑期間可能作為有悔罪表現的依據,與其他情節相結合,對是否減刑產生影響。

3、一般是法院強制執行,如果有房產或者車子的話可能會做個抵押 。但是有限度,就是要保障欠債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正常生活。

車禍中法院判賠償五十萬,沒錢的話需要坐牢嗎,要坐幾年啊,坐牢出來了還需要還錢嗎

5樓:墨汁諾

可以坐牢,肇事者犯了交通肇事罪,具體坐牢幾年要看當地法院判決,

坐牢出來還是得賠錢。坐牢屬於刑事責任,而賠錢屬於民事賠償責任,刑事處罰不能用來抵扣或免除民事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處所謂「發生重大事故」,根據《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你們兩家加起來超過了三十萬,屬於發生重大事故。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第二百三十條 人民法院採取本法第二百一十八條、第二百一十九條、第二百二十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擴充套件資料;

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損失,肇事者向受害者、保險公司對承保車輛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所依據的標準,包括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和財產損失賠償標準。

(一)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16條的規定,包括以下專案: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或護理誤工費、社保補繳費、重新入職損失費、重新找工作短期生活費、暫時失業費。

住院生活或採購費、返鄉跨省交通費、縣內交通費、跨縣交通費、護理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跑腿費、起訴取證跑腿費、差旅費、因傷服藥輸液對人體產生的危害或縫合傷疼費、各類影印費、衣物報廢或財產損失費、必要的營養費、

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費、後續**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精神損害撫慰金。

(二)財產損失賠償標準

財產損失賠償標準,以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來確定賠償數額。

直接損失的賠償標準:

原則上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對於區域性可修復的車輛、設施和物品,應當賠償維修費;因區域性損失導致貶值的,還應當賠償貶值部分的損失;對於無法修復的,應當賠償其實際價值。

間接損失的賠償標準: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間接損失,侵害人並應當賠償損失。例如,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三)精神損害賠償標準

精神損害是一種外人無法計量的無形傷害,對於精神損害的大小和程度一般無法用物質尺度來衡量,因此,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對於精神損害撫慰金,

只能依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包括地區經濟環境,當事人的身份,當事人的家庭背景,當事人在案件中責任的大小,社會影響力等由法官依據自由裁量權在一個類似客觀合理適當的範圍內進行確定。

6樓:雪雨霏涵

賠償是車主來進行的。除了車以外,還應當有保險。如果連保險帶變賣車輛仍然不能全部賠償到位的話,只能執行車主的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而車主不會被追究其他責任的。

賠償義務不會因為目前沒有賠償能力就可以不用賠的。當賠不起的時候,受害方會向法院提起訴訟,等法院判決書下來後,根據判決書申請強制執行。

一旦申請執行的話,就是什麼時候有財產什麼時候履行賠償義務,執行的財產性質可以是賠付方的物權、債權、智慧財產權等等。另外賠不起的話受害方還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是否構成犯罪,需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並坐牢,這個需要看事故造成的後果和承擔的責任是否符合我國刑法規定的犯罪情形來加以判斷。

但是一般交通肇事罪,肇事方積極主動賠償、取得受害方諒解、認罪態度好的絕大多數案件都是判處緩刑,不會坐牢。當然,最終是否能夠被判緩刑,法官是根據案件事實情況綜合而判決的。

擴充套件資料

在交通運輸活動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由此可見,本罪的客觀方面是由以下4個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組成的:

1.必須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在交通運輸中實施了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發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擔處罰的法律基礎。所謂交通運輸法規,是指保證交通運輸正常進行和交通運輸安全的規章制度。

包括水上、海上、空中、公路、鐵路等各個交通運輸系統的安全規則、章程以及從事交通運輸工作必須遵守的紀律、制度等。如《城市交通規則》、《機動車管理辦法》、 《內河避碰規則》、《航海避碰規則》、《渡口守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等。

違反上述規則就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在實踐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行為主要表現為違反勞動紀律或操作規程,玩忽職守或擅離職守、違章指揮、違章作業,或者違章行駛等。例如,公路違章的有:

無證駕駛、強行超車、超速行駛、酒後開車。

航運違章的有:船隻強行橫越,不按避讓規章避讓,超速搶檔,在有礙航行處錨泊或停靠;航空違章的有:違反空中交通管理擅自起飛,偏離飛行航線,無故不與地面聯絡,等等。

上述違章行為的種種表現形式,可以歸納為作為與不作為兩種基本形式,不論哪種形式,只要是違章,就具備構成本罪的條件。

2.必須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這是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條件之一。行為人雖然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但未造成上述法定嚴重後果的,不構成本罪。

3.嚴重後果必須由違章行為引起,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雖然行為人有違章行為,但未造成嚴重後果,而且在時間上不存在先行後續關係,則不構成本罪。

4.違反規章制度,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必須發生在從始發車站、碼頭、機場準備載人裝貨至終點車站、碼頭、機場旅客離去、貨物卸完的整個交通運輸活動過程中。從空間上說,必須發生在鐵路、公路、城鎮道路、和空中航道上。

從時間上說,必須發生在正在進行的交通運輸活動中。如果不是發生在上述空間、時間中,而是在工廠、礦山、林場、建築工地、企業事業單位、院落內作業,或者進行其他非交通運輸活動,如檢修、沖洗車輛等,一般不構成本罪

7樓:找法網

這種情況屬於交通肇事,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具體年限需要看法院的判決,坐牢出來還是需要賠償。如果對方不進行賠償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一、根據《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妨害司法行為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百三十六條 執行開始方式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

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期限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四十條 執行通知與強制執行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並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四條 法院合法採取執行措施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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