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剛榮
旅行社指定具體購物場所的行為並不是顧客可以要求辦理退貨的藉口,因為商家並不是使用暴力強買強賣,根據法律規定只有產品質量有問題,並且無法修整,才可以要求商家退貨。
2樓:匿名使用者
我跟旅遊團去買了有遐思的玉墜付款了,有發票能退嗎?
旅遊過程中買到假貨旅行社有責任嗎
3樓:yidi怡迪
鑑於遊客是在旅遊過程中,在旅行社工作人員介紹的商店裡面購買了假冒偽劣商品,旅行社實際上在這裡起到了一箇中介作用,而且實踐中,旅行社或者導遊也會從中獲得利益。旅行社應當對其負有過錯的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從保護消費者的角度考慮,遊客可根據其與旅行社的旅遊合同,要求旅行社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首先依據合同約定;如果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則依據《合同法》規定,可以選擇要求旅行社承擔減少價款、賠償損失等責任。但應注意,遊客應當對旅行社或其工作人員的虛假宣傳,和其由此購買了假冒商品的因果關係予以證明,否則難以實現其主張。為維護自身權益,遊客在與旅行社簽訂旅遊合同時,應特別留意涉及購物等相關約定。
總之,遊客在旅途中購買紀念品尤其是**商品的時候應三思,不要輕信店員的推銷。旅遊者在與旅行社簽訂合同時,一定要看清行程中的購物安排,如購物場所、時間和次數等,並儘量參加旅行社的行前說明會,做到心中有數;凡在旅行社指定商店購物時,應保留好購物發票等相關憑證,一旦發現買到假貨,立即要求旅行社協助辦理退貨,在購物時則要理智消費,購買**商品時尤其要當心。
4樓:匿名使用者
有責任。首先, 既然提到旅行社,就不是獨自出遊,而是跟團遊。根據《旅遊法》:
第三十四條 旅行社組織旅遊活動應當向合格的**商訂購產品和服務。
解讀:既然買到假貨,說明旅行社導遊帶去的不是合格的**商, 也不是合格的產品;對產品質量存疑的,旅行社有義務提供**商資質等合格證明。
第三十五條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專案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旅行社組織、接待旅遊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遊專案。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遊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發生違反前兩款規定情形的,旅遊者有權在旅遊行程結束後三十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並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遊專案的費用。
解讀:如果指定購物地點,無論產品是否存在質量問題,都可以直接要求旅行社辦理退貨; 如果旅行社對某種商品進行宣傳,且在宣傳中對商品的質量問題進行具體描述,而實際購買不符,那麼屬於旅行社欺詐旅遊者,應與商家對旅遊者承擔連帶責任。
外地旅遊時,很多導遊都會利用旅遊者的資訊不對稱,進行誘導,欺騙宣傳,旅行社必須舉證盡到了披露義務和沒有誘騙的4種情形,否則就應當承擔退貨,退款責任以及嚴厲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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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旅行社不負責。
商店可能是導遊或者旅行社帶你去的,但是買不買是你自願的。
參團旅遊的時候導遊經常會說你買到的東西三個月內不出現質量問題,他們可以每消費100塊錢得到3元的提成。旅遊過程中買東西,是你和商家雙方達成的協議,與旅行社無關,他們不會承擔責任的。
6樓:瑞金之子
在旅遊過程中買到假貨,旅行社負有不提醒責任。
7樓:山谷狂想
胡說八道,好好看看旅遊法、消費者權益法!
旅行社帶我們去指定購物點要求退貨時要收取百分之二十的手續費還說要
8樓:匿名使用者
11月30日,雲南省旅遊購物退貨監理中心揭牌,向社會公佈旅遊購物退貨投訴受理**400-0060-822,推動實行旅遊購物 30 天內無理由退貨,每週在主要**上公示退貨未處理結果,對不退貨或退貨不及時的旅遊購物企業予以**。這是國家旅遊局推動雲南整治「不合理低價遊」的一項重要治本舉措。近期國家旅遊局對雲南「不合理低價遊」開展專項督查,通過梳理投訴線索問題發現,雲南旅遊投訴逾85%由「不合理低價遊」和誘導強迫購物引發,逾70%為旅遊購物退貨訴求,要求雲南把規範旅遊購物作為整治「不合理低價遊」的重點環節,加快建立旅遊購物長效監管機制。
根據國家旅遊局要求,雲南省旅遊主管部門組織雲南省旅遊商會成立旅遊購物退貨監理中心,建立旅遊購物退貨「快處快賠」機制,公開、快速、有效辦理旅遊購物退貨投訴。這一舉措有利於遊客在雲南被誘導、欺騙購物情況下,對已購旅遊商品進行無理由快捷退貨;有利於遏制雲南旅行社「零負團費」惡性競爭和旅遊購物企業「高定價、高回扣」等行為。國家旅遊局提醒廣大遊客,出門旅遊要謹防「不合理低價遊」的「**陷阱」;要警惕購物場所虛假宣傳,誘導或欺騙消費等「購物陷阱」;要注意保留旅遊合同、付款收據、購物發票等憑證,不與旅行社籤「虛假合同」、「陰陽合同」,旅遊購物時要索取與購物企業同名的發票。
旅遊法第三十五條頒佈的目的
9樓:淮安浙江人
一、《旅遊法》第三十五條: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專案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旅行社組織、接待旅遊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遊專案。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遊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發生違反前兩款規定情形的,旅遊者有權在旅遊行程結束後三十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並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遊專案的費用。
二、【釋義】
本條是關於旅行社誘導、欺騙旅遊者消費,並以此獲取不正當利益,從而以不合理低價組織、接待旅遊者經營模式及其具體行為的禁止性規定。
1、嚴重扭曲了旅行社的正常經營模式。
2、嚴重侵害了旅遊者的合法權益。
3、扭曲了導遊等從業人員獲取報酬的正常機制。
多年來,旅遊主管部門從立法到執法,為打擊「零負團費」作出了不懈努力,但收效仍不明顯,甚至出現了「誰能拿到的回扣多,誰的團隊**低,誰的產品有吸引力,誰的客源份額大」的狀況,企業失去了公平競爭的環境,以致形成「劣幣驅逐良幣」的局面。因此,需要從更治本、更有效的角度進行制度設計和規範。
為了扭轉旅行社業扭曲的經營模式,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維護旅遊者和旅遊從業人員等的合法權益,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從「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的外在表現,到「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專案」的方式、手段,再到「誘騙旅遊者」的實質和「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最終目的,對「零負團費」經營的內涵作了界定,並明確禁止旅行社以這種模式從事經營活動。
(一)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
(二)旅行社不得誘導、欺騙旅遊者。
(三)不得通過旅遊者的消費獲取不正當利益。
特別需要明確的是,由於是誘騙旅遊者和不正當利益的性質,旅行社因此獲取的貨幣或非貨幣利益,不**開或私下收取、不論是否入賬,均屬非法所得。
旅遊者在行程中購物都應由旅行社負責嗎
求助:出國遊購物要求退貨,被收22%手續費
10樓:芥末留學
國家旅遊局印發了《關於嚴格執行旅遊法第三十五條有關規定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各地堅定不移地取締「零負團費」等違法經營行為,嚴格執行旅遊法第三十五條。
關於指定具體購物場所和安排另行付費旅遊專案,《通知》認為,旅行社在旅遊活動中指定具體購物場所和安排另行付費旅遊專案的,應當按照誠實信用、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與旅遊者訂立書面合同,且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不得誘騙旅遊者,不得通過指定具體購物場所和安排另行付費旅遊專案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也不得影響其他不參加相關活動的旅遊者的行程安排。旅遊者不同意參加旅行社指定的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另行付費旅遊專案活動的,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因此拒絕訂立旅遊合同,也不得提高旅遊團費或者另行收取費用。
簡單的來說,《新旅遊法》規定的內容並不是說,不允許旅遊行程中進購物店的行為,而是規定旅遊商家與旅遊者在進購物店的問題上需要協商一致,並且旅遊商家或者領隊、導遊不得通過指定具體購物場所和安排另行付費旅遊專案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也不得影響其他不參加相關活動的旅遊者的行程安排。因此目前的進購物店行程,都是嚴格按照新旅遊法的規定來執行操作的。
其實,對於大部分旅遊者來說,並不是排斥和反對進購物店。而是在《新旅遊法》出臺之前,沒有明確的法規制度來規範旅遊市場的進店行為,導致商家、領隊或者導遊在進行團隊旅遊操作過程中,出現了很多不符合規定的行為。例如,收受回扣,負地接團費操作,強制購物。
隨著,《新旅遊法》的出臺,之前旅遊市場的惡性行為均被取締,而目前市面上正在銷售的進購物店行程均是符合新旅遊法規定的。
如何理解《旅遊法》第三十五條關於"誘騙旅遊者
11樓:戚廣利
1、《旅遊法》第三十五條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專案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旅行社組織、接待旅遊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遊專案。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遊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發生違反前兩款規定情形的,旅遊者有權在旅遊行程結束後三十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並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遊專案的費用。
2、本條是關於旅行社誘導、欺騙旅遊者消費,並以此獲取不正當利益,從而以不合理低價組織、接待旅遊者經營模式及其具體行為的禁止性規定。
相當長一個時期以來,旅行社企業在經營團隊包價旅遊中,以不含或基本不含目的地接待費用的低**招徠旅遊者,然後,在行程中利用旅遊者資訊不對稱、身處陌生環境、對旅行社信任和依賴的弱勢地位,誘導、欺騙旅遊者購物或參加另行付費旅遊專案,再從為旅遊者提供商品和另行付費旅遊專案經營者方面獲取不正當利益,來彌補成本、獲取利潤,形成廣為社會詬病的「零負團費」經營模式。這種「低**、高回扣」的經營,已給旅行社行業的健康發展、旅遊者、導遊等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造成極大損害:
一是嚴重扭曲了旅行社的正常經營模式。正常的團隊**應該由三部分費用構成:第一部分是交通、遊覽、餐飲和住宿等預定費用的採購成本,第二部分是財務管理、人工支出和廣告費用等經營成本,第三部分是扣除成本後的合理利潤。
而「零負團費」的**不僅不能涵蓋必然發生的採購和經營成本費用,甚至是沒有利潤的零**。由此,「堤外損失堤內補」,依靠導遊墊付資金和旅遊者消費獲取回扣等來填補成本的利益補充機制,就成為旅行社「零負團費」經營模式的必然選項。在這種扭曲的經營模式下,旅行社不再關注服務質量、細分市場、線路產品設計和做強做大,而是把主要精力用在了通過何種方式和手段讓旅遊者在團費外更多的消費。
二是嚴重侵害了旅遊者的合法權益。在「零負團費」經營模式下,旅行社依靠安排旅遊者購物、參加自費專案,有意隱瞞商品和自費專案的真實資訊,進而從其他經營者那裡獲取不正當利益,侵害了旅遊者消費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旅行社安排旅遊者參加的自費專案,經營者通常只獲得票面**的一小部分,大部分收入都返給了旅行社或導遊;安排的購物商品**往往遠高於當地市場正常水平,有些更多達幾倍、十幾倍。
當旅遊者不願購物或參加自費專案,往往會發生強迫或變相強迫旅遊者消費的現象,對旅遊者的人身權直接構成侵害。現實中由此侵害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的事例大量發生。
三是扭曲了導遊等從業人員獲取報酬的正常機制。在現實生活中,旅行社聘用導遊不但「不支付工資報酬、不簽訂勞動合同、不承擔社保費用」,而且經常要求導遊墊付應由旅行社支付的接待費用,甚至一些旅遊大巴司機也得不到旅行社應支付的費用,其結果導致依靠回扣等不正當利益成為導遊等從業人員收入的主要**,嚴重影響了這呰從業者的正常經營活動及個人利益。
多年來,旅遊主管部門從立法到執法,為打擊「零負團費」作出了不懈努力,但收效仍不明顯,甚至出現了「誰能拿到的回扣多,誰的團隊**低,誰的產品有吸引力,誰的客源份額大」的狀況,企業失去了公平競爭的環境,以致形成「劣幣驅逐良幣」的局面。因此,需要從更治本、更有效的角度進行制度設計和規範。
為了扭轉旅行社業扭曲的經營模式,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維護旅遊者和旅遊從業人員等的合法權益,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從「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的外在表現,到「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專案」的方式、手段,再到「誘騙旅遊者」的實質和「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最終目的,對「零負團費」經營的內涵作了界定,並明確禁止旅行社以這種模式從事經營活動。
(一)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即旅行社經營包價旅遊等服務的招徠**,除正當、合理的情形外,不得低於其經營、接待和服務成本。這裡的「正當、合理的」情形,主要包括批量採購機票的總成本在銷售後期已經收回併產生盈利之後,旅行社採取團費**降低對剩餘的名額進行**,或者旅行社將景區、住宿經營者向其集中支付的獎勵性款項作為**補貼面降低團費等。
(二)旅行社不得誘導、欺騙旅遊者。誘導、欺騙旅遊者的情形包括:一是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價誘導旅遊者報名參團;二是隱瞞不合理低價的事實真相,不向旅遊者明示團費低於經背、接待和服務成本費用;三是隱瞞購物場所、自費專案的真實情況,如該購物場所所售商品**與當地社會平均水平的真實差異等;四是不向旅遊者披露旅行社將因其消費而獲取利益的事實。
(三)不得通過旅遊者的消費獲取不正當利益。不正當利益既包括回扣、「人頭費」等形式的貨幣利益,也包括非貨幣的有形或無形的利益。
特別需要明確的是,由於是誘騙旅遊者和不正當利益的性質,旅行社因此獲取的貨幣或非貨幣利益,不**開或私下收取、不論是否入賬,均屬非法所得。
旅行社與購物店之間的問題,在旅行社購物店買的東西可以退款麼
旅行社低價接團,貪小便宜的傻乎乎的客人報名,導遊無工資接團並按人頭付費給旅行社,行程中導遊推薦有課到購物點買東西,一般會在購物店停車2個小時左右,每個人都必須要進店,只要進店 購物店就會按照沒人30 40元的人頭費給旅行社。遊客買東西最低提成50 由司機 導遊 旅行社三方分成。從頭到位都是遊客在出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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