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剛剛接到電話 18100547035,一開始是機器人的

2021-03-21 04:54:18 字數 6159 閱讀 3710

1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是詐騙**。詐騙**主要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一、冒充熟人打**

嫌疑人主動撥打事主**,並讓事主憑聽到的聲音猜測他(她)是事主某位朋友或親屬,常說的話是「我是誰?」。取得事主信任後,嫌疑人以其在途中遭遇意外或者家人生病急需用錢為名,讓事主匯錢到其指定的賬號。

二、打**進行恐嚇

作案手段與冒充熟人詐騙基本相似,嫌疑人通過撥打事主手機,稱事主得罪他人並以要對事主進行人身傷害相威脅的方式進行敲詐。

侵害目標無固定物件。被侵害的事主既有職位較高的董事長、經理,也有普通的職員、農民。

三、冒充公檢法進行詐騙

此方法利用被害人對公檢法的畏懼心理,來一步一步實施詐騙,通過說你欠費,然後說涉及重大經濟詐騙或者犯罪,進一步恐嚇被害人,使被害人心理畏懼導致提供個人資料進行詐騙

確定是**後不予理採並撥打110報警。

電信詐騙是不是電信公司詐騙?

2樓:三條橋聚星

電信詐騙

不是電信公司詐騙。

電信詐騙是指不法分子通過**、網路和簡訊方式,編造虛假資訊,設定**,對受害人實施遠端、非接觸式詐騙,誘使受害人給不法分子打款或轉賬的犯罪行為。

電信詐騙是一種低成本、高回報的犯罪,詐騙的手法很簡單,很容易傳播、仿效。前幾天就有一起案件,有一個不法分子花了兩、三萬塊錢買了一個*****,在短短一個多月時間就騙了好幾萬塊錢,十幾個省的老百姓都上當受騙了。可以說這是一種投入很低、回報很高的犯罪形式,在這種情況下當然很多不法分子都去幹這個事了。

3樓:

不是 電信詐騙是指犯罪分子通過**、網路和簡訊方式,編造虛假資訊,設定**,對受害人實施遠端、非接觸式詐騙,誘使受害人給犯罪分子打款或轉賬的犯罪行為 和電信公司是沒有關係的

4樓:迅雷不及掩耳

拆開理解吧!**、簡訊詐騙

電信詐騙案的立案標準是多少

5樓:enjoy梅花

新刑法規定的電信詐騙案的立案標準為三千元:

1、聯合司法解釋中第一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2、同時第二款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3、根據聯合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法院和檢察院可以在規定是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

因此,公民因為誤信簡訊、**、網路、廣播電視、報刊雜誌內容而上當受騙的,被詐騙金額在3000-10000元以上的,就符合該聯合司法解釋的詐騙罪立案追訴標準,如果就此向當地公安機關報警的,公安機關應該受理。

6樓:華律網

若個人被騙金額超過2000元及

以上,報警才給予立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00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7樓:安徽電信網上營業廳

電信詐騙現在又有新的法規出臺了,加上之前相關法規,綜合分析如下:

一、數額標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的入罪、上檔標準是一個範圍,而《關於辦理電信網路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則採取了其中最下限的標準。但要注意的是,詐騙的具體入罪、上檔標準是由各省自行規定的,而很多省的規定都不是幅度的下限,當然,電信詐騙的入罪標準是特殊規定,優先於普通規定,這就可能造成普通詐騙 3000 元無罪 、電信詐騙 3000 元構成詐騙罪的情況。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釋的效力雖然依附於刑法條文,但同樣也有「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具體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的規定第 3 條)。故在 2011 年 4 月 8 日——2016 年 12 月 20 日這個時間段之內實施的電信詐騙,仍然以較高的入罪標準為標準。即 x 省的詐騙入罪 標準是 6000 元,則在這時間段時實施的電信詐騙數額為 5000 元,仍然要適用行為時的司法解釋所規定的入罪標準 6000 元,不構成犯罪。

二、「接近」上檔標準 + 情節=上檔。雖然詐騙數額沒有達到量刑提升一檔的標準,但接近該標準的數額,並且有某些情節,仍然可以認為達到量刑提升一檔的標準。《詐騙解釋》和《電信詐騙意見》中都有這一規定,但在《詐騙解釋》中未規定「接近」是有多接近,但《電信詐騙意見》中規定為 80%以上,該標準同樣可以作為一般詐騙的「接近」的標準。

但是要注意,《詐騙解釋》中的上檔情節可以適用於電信詐騙,《電信詐騙意見》中的上檔情節卻不能適用於一般詐騙。

三、新增加了「在網際網路上釋出詐騙資訊,頁面瀏覽量累計五千次以上」的電信詐騙入罪標準。

原《詐騙解釋》中只規定了傳送資訊 5k 條、撥打** 500 人次這兩個標準。另外在《電信詐騙意見》中更明確規定了「打**人次"包括重複撥打同一**。

綜上,電信詐騙是否構成犯罪要從涉案數額、行為實施時間、行為實施情節等方面綜合判斷。總之單就金額而言,2023年12月20日以後實施電信詐騙的,3000元就夠立案了。

8樓:綦瑤所風

1、新的司法解釋,電信詐騙案的立案標準是3000元以上。

2、涉嫌金額240多萬,數額特別巨大,涉嫌詐騙罪,應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從犯比照主犯從輕處罰。

9樓:蕭霖5心

3000還是5000忘了

10樓:wj我們的人員

看後果,嚴重還槍斃呢

電信詐騙案有幾種形式

電信詐騙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11樓:法律快車

其中《規定》(二)由公安機關直接立案的詐騙犯罪,是集資詐騙、貸款詐騙、票據詐騙、金融憑證詐騙、信用證詐騙、信用卡詐騙、有價證劵詐騙、保險詐騙和合同詐騙共計九類詐騙案件。具體規定如下:「第四十九條 [集資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二)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第五十條 [貸款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五十一條 [票據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款)]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第五十二條 [金融憑證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二款)]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進行金融憑證詐騙,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進行金融憑證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第五十三條 [信用證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檔案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證的;(三)騙取信用證的;

(四)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

第五十四條 [信用卡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本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

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有價**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五十六條 [保險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

「第七十七條 [合同詐騙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12樓:淮安浙江人

二、依法嚴懲電信網路詐騙犯罪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利用電信網路技術手段實施詐騙,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二年內多次實施電信網路詐騙未經處理,詐騙數額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二)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犯罪,達到相應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從重處罰: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

2.冒充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的;

3.組織、指揮電信網路詐騙犯罪團伙的;

4.在境外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的;

5.曾因電信網路詐騙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曾因電信網路詐騙受過行政處罰的;

6.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或者詐騙重病患者及其親屬財物的;

7.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等款物的;

8.以賑災、募捐等社會公益、慈善名義實施詐騙的;

9.利用**追呼系統等技術手段嚴重干擾公安機關等部門工作的;

(三)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犯罪,詐騙數額接近「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具有前述第(二)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上述規定的「接近」,一般應掌握在相應數額標準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四)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騙得財物的,以詐騙罪(既遂)定罪處罰。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1.傳送詐騙資訊五千條以上的,或者撥打詐騙**五百人次以上的;

2.在網際網路上釋出詐騙資訊,頁面瀏覽量累計五千次以上的。

具有上述情形,數量達到相應標準十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上述「撥打詐騙**」,包括撥出詐騙**和接聽被害人回撥**。反覆撥打、接聽同一**號碼,以及反覆向同一被害人傳送詐騙資訊的,撥打、接聽**次數、傳送資訊條數累計計算。

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隱匿、毀滅證據等原因,致撥打**次數、傳送資訊條數的證據難以收集的,可以根據經查證屬實的日撥打人次數、日傳送資訊條數,結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犯罪的時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等相關證據,綜合予以認定。

(五)電信網路詐騙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詐騙罪既遂處罰。

(六)對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犯罪的被告人裁量刑罰,在確定量刑起點、基準刑時,一般應就高選擇。確定宣告刑時,應當綜合全案事實情節,準確把握從重、從輕量刑情節的調節幅度,保證罪責刑相適應。

(七)對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犯罪的被告人,應當嚴格控制適用緩刑的範圍,嚴格掌握適用緩刑的條件。

(八)對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犯罪的被告人,應當更加註重依法適用財產刑,加大經濟上的懲罰力度,最大限度剝奪被告人再犯的能力。

(六)網路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資訊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詐騙資訊大量傳播,或者使用者資訊洩露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的規定,以拒不履行資訊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構成詐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七)實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

一、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之行為,構成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同時構成詐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八)金融機構、網路服務提供者、電信業務經營者等在經營活動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被電信網路詐騙犯罪分子利用,使他人遭受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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