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給哥唱首獅子座
你能說清楚點嗎?光看協議來說 拍這個有什麼用?
怎麼拍攝費用還要你出?如果拍完之後,就沒有下文了,也沒法,合同沒寫必須接到活動,也沒寫接不到活動的怎麼做
2樓:蝸牛慢步
100%被騙了。
根本沒有提及你的報酬。
只是單方面的要求你付款,不退款。
3樓:匿名使用者
這樣的事情最難辦!只看合同是不夠的,還需要詳細情況!你也可以認栽
4樓:蛋蛋
看了你的以後,我就更加確認自己被騙了
就業三方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5樓:華律網
三方協議通常只三方當事人簽訂的協議,此類協議如果是依法簽訂的,並且不存在法定合同無效的情形,就是合法有效的。三方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答案是肯定的,三方協議中的一方一般是中介方或者見證方,只要訂立的三方合同不違反相關的法律條例,且訂立的三方都具有訂立合同的條件,訂立的三方合同就視為有效。
6樓:新職教育
但與企業簽訂三方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三方協議之試用期內常見的勞動糾紛
在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後,三方協議即告終止,此時用人單位會與其簽訂一份正式的勞動合同,其中約定了勞動者在單位的試用期限、服務期限、工資待遇及其它各項福利等等事宜,合同簽訂之後,雙方即正式確定了勞動關係。而在上述提到的各項約定內容中,試用期是最容易出現糾紛的階段。因此,關於試用期的法律問題,提醒畢業生以下幾點:
(即是說:一般的順序是先簽訂三方協議,然後報道時簽訂勞動合同,在其中規定相關的事宜以及試用期問題。而且,試用期間或結束後如果用人單位拒絕,則它需要列舉相關的證據。)
三方協議之試用期時限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為相互瞭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國家機關、高校、醫藥研究所、醫療行政部門採用見習期,為一年,試用期採用於企業、公司(包括外企、合資、私企),與醫院建立勞動關係的採用試用期。為15日-6個月。見習期可以延長,試用期不能。
見習期是具有一定強制力,試用期是雙方約定。
三方協議之試用期辭職
試用期之所以稱為試用,其含義就在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可在此期間內考察對方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雙方都具有較為自由的解除合同的方式。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有些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合同需承擔違約責任,這實際上限制了勞動者的解除權,因此這種約定是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利的行為,對於這種約定條律,法律一般確認為無效。
三方協議之試用期辭退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律規定得很清楚,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其必須舉證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這裡畢業生應當明確,用人單位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時,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勞動者無需提供自己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明。
舉證責任無疑限制了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隨意性,用人單位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需承擔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帶來的一切法律後果。
三方協議之兩個試用期是否合法
有些用人單位還會第一個試用期過後與勞動者約定第二個試用期,這種情況應該區別對待。如果前後兩個試用期都是經過雙方協商之後在合同中確定下來,那麼,兩個試用期相加超過法律規定的試用期上限的,則不合法,不超過則兩個試用期皆為合法。
三方協議之只籤試用期合同不籤勞動合同
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後,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是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條件。不允許只簽訂試用期合同,而不簽訂勞動合同。這樣簽訂的試用期合同是無效的,但「試用期」合同的無效,並不導致勞動法對勞動者的保護失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之規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北京地區就有規定:北京勞動合同管理規定:
只簽訂試用期合同,試用期後用人單位不願意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反推(如試用期一月,可反推合同期為一年,反推依據按《勞動法》關於試用期限的相關規定)。另外《上海勞動合同條例》對此也有特別的規定。
學了合同法,對找工作有什麼作用
7樓:塵封殤逝
一個人從出生開始一直到死亡,所做的所有的事都是與法律相關,我們無時無刻不受法律的制約,不受法律的保護,如果不懂法律就很可能在無意中侵犯他人的權利,當然在他人侵犯我們權利的時候,我們也就不知道怎麼保護自己了,到時候只能感嘆社會的不公,熟不知並不是社會的問題只是自己懂得太少不知道怎麼保護自己。如果作為一個專業來學習那就更有必要了,能夠服務社會幫助那些不弄得法律的人,拿起我們手中公正的劍維護社會的公平。
法律合同問題
8樓:卓行天下
完全可以的,真實表達彼此的意圖。
9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合同內容是雙方協商的。
雙方就業協議有無法律效力?
10樓:計算虛擬人生
具有法律效力。
《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後簡稱《協議》)其法律性質是一種民事合同。具體理由如下:
(一)《協議》是畢業生、用人單位雙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進行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畢業生的就業選擇中,畢業生可以自由地選擇用人單位,到工作條件好,待遇好,適合自身發展的用人單位去工作,用人單位也可以根據本單位的實際需要選擇優秀的畢業生到本單位工作,從而為單位謀求更大的利益和發展。其他的任何人或單位、組織非依法定理由不得對於畢業生與用人單位達成的《協議》加以干涉。
(二)《協議》是畢業生、用人單位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才能成立《協議》,否則《協議》就不能成立。在簽訂《協議》的過程中,畢業生要有到用人單位工作的真實意思表示,用人單位要有接收安排畢業生工作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只有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該協議才能成立。
(三)《協議》是用人單位和畢業生雙方當事人設立各自權利義務的民事法律行為。由於全國各地的實際情況的不同,各地制訂的《協議》的格式文字中規定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各有不同。以《福建省普通高校就業協議書》為例,它包括以下條款:
工作期限、崗位、工資報酬、勞動待遇、就業協議終止的條件、違反就業協議的責任等內容,依此協議畢業生享有到用人單位工作勞動的權利,而用人單位則享有對畢業生的人事管理權。
11樓:正商觀察者
《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簡稱「就業協議書」或者「三方協議」。是為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畢業生所在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經協商簽定的協議。協議書也是學校派遣畢業生的依據,在學生畢業離校前,學校將根據協議書的內容開具畢業生就業報到證和戶口遷移證,同時轉遞學生檔案。
如果畢業生未簽定就業協議書,學校將把其關係和檔案轉遞迴原籍。每位畢業生各擁有唯一編號協議書(一式三份),實行編號管理。
協議書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建立就業關係的正式憑證,也是畢業生畢業後到人事、教育等部門辦理就業報到手續的必備材料之一,因此,畢業生必須妥善保管。
就業協議書是高校畢業生與用人單位訂立的確立勞動關係的協議,實質上是勞動合同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求職最終簽署的合約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簽約一定要慎重,同時協議書的填寫更加不可忽視。
12樓:廣州民商律師
已經生效,但關於違約金的約定無效,因此你不須擔心違約金的問題
13樓:小妹大膽往前走
因為是雙方協議,只要你和公司都簽字蓋章了,就生效了,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但關於違約金的規定是不合法的
14樓:loveless濤
雙方協議其實就等於是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規定。你們之間的合同已經成立了,併產生了約束效力,但是有關違約金的約定是違法的。
只有以下這種情況才會產生違約金的問題,
勞動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你們之間應該沒有相關的培訓問題,所以該違約金的條款的無效的,你不用擔心
就業協議有法律效應嗎?
15樓:匿名使用者
沒事,那是用來調查和統計學生就業率的 實際意義不大。
16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正式的勞動合同的話,是沒有影響的。
17樓:瑞柏習惜夢
如果是公司沒有按著招聘時的承諾履行,是他們違約在先,你不承擔違約責任
。到時候出具當時的招聘簡章或者說明做證據。你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學生免費。
18樓:桑揚羊舌高超
1.就業bai
協議就是合同,有效du的合同具有法律效zhi力;
2.就業協議一是跟培訓機構籤dao的,跟工作單位籤版的叫勞動合同,權這是兩種不同的合同;
3.如果你說的這種情況,那麼實質你們之間的是勞動合同;
4.如果你們之間有約定試用期,你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而不用付違約金;
5.現在勞動合同約束的多是企業,對個人沒有太大約束力,你領完工資就不幹了,企業拿你也沒辦法;
如果你不是太懂,最好找身邊的專業法律人士諮詢下,免得吃虧。
19樓:恭璧類金
畢業生就業
來協議是畢業生自在校時,由學校參與鑑bai證的,與用人du單位協商簽訂的,zhi是編制畢業生就業dao計劃方案和畢業生派遣的依據,勞動合同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明確勞動關係中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學校不是勞動合同的主體,也不是勞動合同的鑑證方,勞動合同是上崗畢業生從事何種崗位、享受何種待遇等權利和義務的依據。《勞動法》對勞動合同內容做了明確具體規定.涉及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工作內容、勞動紀律、社會保險、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違約責任等方面的規定,而就業協議內容則主要涉及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三方在學生就業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如同意接收、審議派遣等,但可以在備註中就服務期、違約金等涉及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權利義務進行約定,這些內容需要在日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中予以認可。
就業協議不等於勞動合同,就業協議中服務期限條款與勞動合同相沖突時,應以勞動合同為準。所以,用人單位必須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法》第21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不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是否約定由雙方當事人自行決定。
如果只是簽訂了就業協議,尚未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則可以違約,但也要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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