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男方給女方打了幾千元,讓女方去給男方買衣服,餘下來的錢給女方零花,分手後男方要回需要退還

2021-04-03 00:26:10 字數 6581 閱讀 1209

1樓:〖伍佰

退毛!不理他,等他報警。警察來了你告他**!

2樓:南通百幫大叔

衣服給買了嗎?如果沒買,衣服的錢應退還,剩餘的可不退,符合約定條件,無違約之嫌!希望能夠幫助到你!

3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退,因為這個錢是讓你給他買衣服的,而不是給你自己買衣服的。餘下來的錢可以不退。但是也要看是誰先提出分手的?若是你先提出的那就要退。

4樓:流浪狗與羅密歐

退吧,甩給他,咱不缺這幾千,

5樓:匿名使用者

沒必要吧。。。。如果為了這麼點錢就搞成這樣,那男方也太扣了吧?這樣的男性是找不到女朋友的,就算找到了那女朋友也是和他一樣扣。物以類聚人以群分。

6樓:小鞋子

就個幾千塊錢,至於嗎?扔給他,咱自己掙錢

7樓:匿名使用者

不退了,讓他報警好好了

8樓:威猛金剛

沒用可以退,警察不會管的,這屬於感情糾紛。

9樓:寞陌落寞

喂,警察叔叔,把這個騙錢騙色的人渣抓了吧,免得禍害社會(๑•ั็ω•็ั๑)~

10樓:青洛夕顏

那就要看你給他花了多少!你自己留了多少了!

11樓:匿名使用者

讓他報唄,你應該慶幸早早看清這種人

12樓:飄散

不是吧!太過分了!這個怎麼可以要回去

13樓:只要一碗餛飩

這都什麼男生啊...

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買的車.和打的錢.男方提出分手.男方讓女方還錢.需要還嗎

14樓:99春風得意

這要看你們當時是怎麼約定的?而且像你說的買車

買打的針都是很花了不少錢的,如果他有證據證明是給你花的錢,你是一定要還的,這是一種責任,也是一種道義,如果像車這樣的大件,一定是沒少花的,不能成為情侶,還是把錢還了吧?

15樓:踏歌逐夢職來職往

一般情況下,除非女方有嚴重過錯,男方提出分手的話,女方是不退的,如果女方有嚴重過錯,且是女方提出的話,一般會退給男方

男女朋友交往,在戀愛期間女方花費男方的錢,分手後,男方要求女方歸還,並走法律程式 50

16樓:天蟾如月

如果是女方收受了男方大額現金、貴重物品,在有憑證的前提下,法院會支援男方主張的。但具體會進行分辨,因為贈予、借貸以及影響男方經濟能力程度等具體問題,會對這些財物的性質產生影響,善後處理也會有所不同。

17樓:假意無奈

看情況,吃飯看電影之類的肯定要不回來,比如送戒指送車什麼的,名貴的是能要回去的。法律上把這類物品定義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贈予」(包括彩禮),如果最後沒結婚是可以被追回的

18樓:綻放吧彼岸花

可以的。如果真像律師函上面所寫,暫存的2000元,和墊付3000元,並許諾歸還的話,是可以成立,若不歸還,應該可以形成戀愛詐騙。可以諮詢一下。

19樓:匿名使用者

只能要回定親的彩禮錢,或者數額較大的不動產,如果你算的很仔細她拒不給就是告也沒用的,她反咬一口她的青春損失費等你也是沒辦法的

20樓:匿名使用者

這等屬於自願一事也要歸還。。。荒謬

21樓:

這要看花的什麼錢,如果就是平時約會吃吃喝喝送點小禮物的錢,這就

不要了吧!不是每份付出都是有回報的,又不是買賣貨物。

但是如果是以結婚為目的購買的大件,例如訂婚的金銀首飾、房產、彩禮什麼的,這是可以要的。

22樓:匿名使用者

要是女方都不給還,那嗎有些女孩就利用耍男朋友為由到處去吃喝坑蒙拐騙。

23樓:過完國慶盼過年

能要回來,問題是她給嗎?

男女談戀愛其間男方給女方的錢分手後要返還嗎?不返還違法嗎?

24樓:正平天王

男女談戀愛其間男方給女方的錢分手後不一定要返還,不返還不一定違法:

1、如果是贈與,贈與成立後是不用返還,不返還不違法。

2、如果是彩禮性質的附條件贈與,應該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5樓:匿名使用者

男女戀愛期間男方給女方的錢應當依據具體性質區別分析,如屬於支付彩禮的應當按條件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6樓:匿名使用者

不用返還,不返還不違法,因為是屬於合法贈與行為。

27樓:匿名使用者

我是律師,就你所述,原則上不需要返還,但如果數額比較大,應該返還。

28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男方能證明是以結婚為目的,給女方一些錢財,現在分手了,女方應當返還。女方不返還屬於民事糾紛,男方可以起訴,要求女方退回財物。

29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民法通則》以及《婚姻法》的規定,如果是贈與的,贈與成立後是不用返還的,如果是彩禮性質的附條件贈與,應該返還。

縱橫法律網-廣東德城律師事務所-貴鑄律師

30樓:端木竹悅次愫

錢怎麼應該退!我為我女朋友也花了好多錢!如果分了,那是不可能要求退錢的!

那個女的說的對!!分手分對了,一下就看出人怎麼樣!!

女方提出分手,交往期間男方給女方的錢要退嗎?

31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不會退給你吧

因為是你主動要花的

不存在脅迫的情況

所以法院一般不會支援你

戀愛期間兩個人產生的金錢問題,如果女方提出分手,男方有權要求女方返還所有的錢嗎??

32樓:楊小羽

我覺得男女朋友交往,男生給女孩花錢,是理所應當的,女孩也應該適當給男生花一點,不能說一方出錢,一方花錢,這不是戀愛,這是提款機。但是如果是其中一方向另一方借的錢,是必須換的,但是如果是心甘情願給的,那不必要換,你給他錢,人家還有感情的付出呢,這是你拿多少錢都換不來的。讓你朋友以後學會慧眼識人,看上的什麼爛人?!

33樓:匿名使用者

天吶,你朋友認識的是啥人?為女友花錢過後還要她還,實在把男人的尊嚴和麵子都丟盡了,告訴你朋友,有錢咱就扔給他,沒錢就別給,看那人敢咋樣!

34樓:匿名使用者

這樣的男人最好離他遠點,還給他吧,免得以後糾纏不清

35樓:匿名使用者

呃,這不是應該的麼,分手就要還錢?沒聽說過,那是不是還要還他青春呢?好聚好散,愛過的人何必呢

36樓:姬風軍

如果每次都是女人開口要的錢,可以要嗎?十萬左右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

37樓:孤九i小童鞋

這個要看情況處理,戀愛、同居期間常見的經濟糾紛有三類。

第一類是因戀愛同居產生的經濟糾紛;

第二類是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金錢甚至汽車房產等大額財產,戀愛結束後贈與的財產能否要回;

第三類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

不同的情形法律規定也不相同。

1.同居期間財物混同適用《物權法》的共有關係

同居關係不受《婚姻法》保護,不產生夫妻之間的婚姻權利義務。

但同居期間雙方因共同生活,發生財物混同的情況,適用《物權法》第八章的共有關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2.戀愛期間贈與適用《合同法》,車房在權利轉移前可撤銷

對於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包包、金錢等,其性質區別於彩禮。「一般認為戀愛期間的財產贈與,一經交付即完成贈與,贈與人要求返還,法院一般不予支援。

如果贈與的是車、房,如果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後,想撤銷贈與,要回房車比較困難。

如果一方認為給對方的錢是借款,應有借條等書面證據,法院可憑藉貸關係的證據,要求對方返還。

3.返還彩禮 三種情形應支援

還有一種較常見的糾紛,就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彩禮是一種特定的婚前財產的贈與,可以看成是附條件的贈與。

「確定是否為彩禮性質,要考慮當地風俗習慣,一般不能隨意將彩禮的範圍擴大到所有婚前贈與的財產。」

對彩禮的返還,根據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如果查明屬於下面三種情形,法院應當予以支援: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38樓:熱心網友

女方是沒有法律義務償還的。

(1)但從道德角度出發,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2)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1、戀愛期互贈小禮物: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2、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可以起訴索回。

(1)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

(2)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佔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3、戀愛是兩個人互相愛慕行動的表現。在不同的時代有不同定義,現代定義為無論性別的兩個人基於一定條件和共同戀愛的人生理想,在各自內心形成的對對方最真摯的仰慕,並渴望對方成為自己終生伴侶最強烈、最穩定、最專一的感情。

擴充套件資料:

戀愛、結婚須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

1、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3、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4、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5、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6、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39樓:找法網

如果男方是屬於自願行為的話,視為贈與行為,女方沒有義務償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定義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與限制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九條 贈與人責任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 贈與的法定撤銷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40樓:四哥有法說

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一、戀愛期互贈小禮物

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二、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

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與上述案例如出一轍,可以起訴索回。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佔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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