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別人私自用我身份證辦理八張手機卡,導致我自己無法正常辦理業務,他人屬於什麼行為

2021-04-10 14:43:01 字數 4161 閱讀 4421

1樓:錄音機和紙

如果是在實名登記制以後,那麼營業廳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這樣的行為是違法的,

國家公務人員辦理業務時,不懂法律,耽誤了辦事時間,由誰來承擔責任?

2樓:匿名使用者

耽誤辦事時間是什麼責任?請直接找出法律依據。

3樓:刑警蒲公英

具體事情具體分析。一般是由具體辦理業務的人承擔責任,直接領導也會承擔連帶責任。

是不是應該造成一定的後果,才會追究責任?

4樓:匿名使用者

你要是能證明是公務員的問題,他是有一定責任的!1不好取證2一般不是全責

5樓:法律

有公務人員所在行政機關負責。不應有公務人員本人負責。

故意傷害國家公務人員的法律問題.懂的請進

6樓:匿名使用者

故意傷害國家公務人員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故意傷害罪處理,還有一種是防害公務罪

咱們一條一條來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4條之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對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對故意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裡所說的「重傷」,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2)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3)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

其中「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幾種重傷之外的在受傷當時危及生命或者在損傷過程中能夠引起威脅生命的併發症,以及其他嚴重影響人體健康的損傷,主要包括顱腦損傷、頸 部損傷、胸部損傷、腹部損傷、骨盆部損傷、脊柱和脊髓損傷以及燒傷、燙傷、凍傷、電擊損傷、物理、化學或者生物等致傷因素引起的損傷等。2023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了《人體重傷鑑定標準》。在司法實踐中,鑑定重傷主要依據該《人體重傷鑑定標準》進行。

3.對故意傷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裡所說的「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出 於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傷害他人,但由於被害人受到傷害後得不到及時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於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特別殘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嚴重殘疾而採用毀容、挖人眼睛、砍掉人雙腳等特別殘忍的手段傷害他人的行為。

第二種防害公務罪

妨害公務符合以下四種情形的,應以妨害公務罪定罪:

1、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2、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行為;

3、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4、故意阻礙****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構成妨害公務罪的,量刑標準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量刑時要綜合考慮妨害的行為是否惡劣、造成的後果是否嚴重、認罪態度等來最終確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你這應該屬於故意傷害的情況,要看對方傷情鑑定結論,如果是輕傷可以調解,調解後公安機關可以不再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是重任,無法調解,但可以投案自首,這樣可以從輕處罰。如果能主動取得被害人諒解的,量刑會輕一些。

7樓:花雨煙雲

我覺得一定是要判刑了,八至十年確實是差不多,因為情節已經很惡劣了,而且給對方造成的傷害也一定構得上輕傷以上了。傷者的單位是無權私了的,因為傷的是個人,而單位無權對人身的傷害做出不追究的決定。另外,就算是賠償的錢特別多,對方滿意了,給法院寫了諒解書,但是也只能是減輕判刑年頭的一個證據而已,並不能取消這個罪名,就算是能判到緩刑,這個罪名也是要揹負著的,並且是一生的黑點兒,再也抹不去。

如果不趕快回來自首,要是被抓到的肯定判刑要重。不管是傷的是公務員還是普通人,傷人都是一種違法的事情,建議趕快勸他回來自首。還有,這脾氣也太壞了,難怪要鬧到離婚啊,以後要勸勸他改改脾氣了,不然肯定總是要吃暴虧的

8樓:飯飯之谷汪

應該不能私了了,只有在輕傷的情況下才有私了可能性,您侄子在辦公場所傷害公務員,情節惡劣,應該要被判刑了。有可能被判8到10年那麼久的。現在應該先找到您的侄子自首,盡力讓對方諒解,主動承擔醫藥費等賠償,爭取從輕,減輕處罰。

如果再繼續逃跑,只會加重犯罪量刑的情節的

9樓:晏輝律師

刑事責任的追究不能私了,應該被追究刑事責任,即坐牢民事賠償責任可以私了,具體賠償數額要看實際**情況如果賠償後,得到受害人諒解,或者有自首等法定從輕情節,可以從輕處罰不是傷者單位要追究你侄兒的行使或民事責任,而是國家要追究民事責任是傷者要追究

建議當地請律師

不配合國家公務人員工作或向公務人員造假 中國有什麼法律規定 是什麼法律?

10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問題比較籠統,我說說可能相關的。

1.不配合國

家公務人員工作,嚴重時候可以構成「妨礙公務罪」。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了妨礙公務罪,其中第一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妨礙公務罪最高刑罰是3年有期徒刑,過失致人死亡最高刑罰是7年有期徒刑。

我國對妨礙公務罪中行為人的暴力行為造成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重傷結果或因重傷導致死亡結果,甚至故意殺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按處理牽連犯的原則,以重罪吸收輕罪,按故意傷害(重傷)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從重處罰。

2.「向公務人員造假」可能涉及的犯罪,有「偽證罪」、「誣告***」、「窩藏、包庇罪」、「妨害做證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

,偽證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

誣告***是指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行為。

窩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予以包庇,意圖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

一般行為人在訴訟中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的,構成妨害作證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

當然構成犯罪,要求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後果嚴重等條件。

11樓:叄重羅生門

1、你所指的不配合具體是什麼

2、向公務員造假又指什麼

3、你問的太籠統無法回答

問下中國有哪些公務人員可以查居民的身份證(合法的,法律給他許可權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實際上 能夠合法查居民身份證的公務員是很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五條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

(一)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實施現場管制時,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三)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突發事件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

(四)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依據次條文,也就是說,只有公安機關人員和其相關的人員在以上四種情況下可以查居民身份證。其他情況一般都是違法的。

不過 法律是法律,在現實生活中,真正嚴格按次條文執行的 是很少很少的,大都是違法執行,這也是沒辦法的,我們小老百姓很難和國家機器去說理去抗衡的!

13樓:匿名使用者

聯防隊員當然不屬於警察了很多屬於協警,這是為了加強治安管理的原因產生的,但是一般受到公安部門的管理或是指導。車站查票的當然不是警察了,但是列車上一般配有乘警,他是警察了,但是主要職責可不是查票哦。看警察服裝就知道是不是警察了,胸牌、警號、警銜、臂章等,上面有字的,這樣看比較方便的,當然要是其他人員穿警服就奧看警官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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