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遺抄囑指定繼承女方為一人繼承前提,該住房屬於女方婚後取得共有財產,女方和男方共有。
可以扯一下的是,女方一半繼承,一半接受的贈與母親那一半,這種情況,母親可說是贈與女兒個人,
那麼,男方只能得到住房25%權益。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2樓:15811196787波
不支援,屬於女方的個人資產,法院也不會執行。
3樓:匿名使用者
請問女方繼承的這套房產能否認定為
4樓:蝸牛pk烏龜
能證明那是你。父母遺留給你的。應該就不是共同的吧
5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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