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陳mc樂園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版託的鑑
權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第二十八條 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經法院搖號產生的鑑定基構做的結果不滿意,可以向法院申請重做嗎?
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當事人對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鑑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進行重新檢驗、鑑定。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第四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鑑定報告影印件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對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鑑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進行重新檢驗、鑑定。重新檢驗、鑑定應當另行委託檢驗、鑑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鑑定機構另行指派鑑定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重新檢驗、鑑定報告影印件送達當事人。
重新檢驗、鑑定以一次為限。
開了一次庭被告不同意傷殘鑑定後經律師向法院申請重做傷殘鑑定申請書己提交法院四個月了沒任何訊息請問該
3樓:正商觀察者
首先,當事人有要求重新鑑定的權力,根據《鑑定程式通則》第二十九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重新鑑定:
(一)原司法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託事項鑑定執業資格的;
(二)原司法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鑑定的;
(三)原司法鑑定人按規定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
(四)委託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鑑定意見有異議,並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重新鑑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鑑定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的資質條件,一般應當高於原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
第三十條規定, 重新鑑定,應當委託原鑑定機構以外的列入司法鑑定機構名冊的其他司法鑑定機構進行;委託人同意的,也可以委託原司法鑑定機構,由其指定原司法鑑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條件的司法鑑定人進行。
其次,當事人應該耐心等待,法院是否同意鑑定會依法通知申請人。同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4樓:匿名使用者
已提交證據,選鑑定機構進行鑑定沒有?如已進行,耐心等待結果,多問問。
被告收到原告起訴狀後應怎麼辦,被告收到原告起訴狀副本後應怎麼辦
被告收到原告起訴狀副本後應做好以下的工作 1 要對起訴狀中提出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進行認真分析。重點要審查對方的訴訟請求有無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證據是否合法充分。2 對對方無根據的事實和不合理的要求,而要準備好事實和證據,提出自己的反駁意見。反駁意見的提出,一是用答辯狀提出,即在法定期限內寫好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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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基本上可以這麼理解。法院方的說法其實就是簡單直接的說法,因為一般情況下,第一次離婚法院要求原告撤訴半年後,原告再次提出訴訟離婚,可以認定為感情確實破裂,就能判決離婚了。法院的做法也是給雙方一個緩衝期,看對方是否能夠和好,和諧麼 如果你半年後不起訴的話,法院不會理你的。離婚案件是普通的民事糾紛,法...
被告拖欠工程款,原告起訴申請財產保全,原告為什麼要質押等額財產?民法為什麼要這麼規定
這是為了防止原告無故的保全被告財產,影響被告的正常生活,很多時候保全他人財產可能會造成一定的損失,原告的保證金就是為了在惡意提出保全之後,懲戒原告的。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