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彩禮肯定是要還的,因為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明確規定的未辦理結婚登記彩禮要退還
你現在能做的就是裝可憐,儘可能的降低退還的數目
訂婚並同居,男方以性格不和要求退婚退彩禮女方怎麼維權
2樓:匿名使用者
婚約沒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的保護,可自行解除,當事人雙方因訂婚互相僅負道義上的責任,不負法律上的責任。
婚姻法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男方提出退婚要回彩禮女方該怎麼維護自己的權益
3樓:淮安浙江人
最高法《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除了訂婚時的禮金外,當時給的「四金」,即金手鐲、金項鍊、金戒指、金耳環,應當返還。
3、如果首飾是日常交往中送的,視情也可以認定為贈與,另外一些生活用品(如化妝品、衣服)等,也屬於贈與。在司法實踐中,要仔細地查清所送財物的性質,以結婚為目的所送的財物,才能定性為彩禮!如果以增加感情為目的的個人贈與,那不是彩禮!
不必返還。
4樓:匿名使用者
你沒什麼權益可以維護的
因為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了,未辦理結婚登記男方有權要回彩禮
因為人必須為自己的選擇付出代價,就像你相處一個月就草率訂婚了,現在的結果,就是你所要付出的代價
訂婚後女方戶口轉到男方後,男方沒有和女方發生過性關係,男方要求退婚,彩禮錢通過法律手段能拿回來嗎
5樓:匿名使用者
這樣可以要求女方退還彩禮,因為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領取結婚證。
6樓:
通過法律不科學,太聲張了名譽不好。
訂婚後,男方跟女方感情不和,要求退婚加退還禮金,並且同居過了,請問女方該作何維護?
7樓:紅太陽
在男方家裡受家暴,男方要求退婚退錢,我女方該怎麼辦
8樓:明教藍犖
未登記結婚的應當返還彩禮。
兩年前男方提出退婚並已經解除婚約,現在男方提出要求償還禮金告上法院,作為女方應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9樓:瀧珈藍納
誰證明他來給我的是禮金?是主源
動給我的bai好不好?不是我索du要的好不好?這些錢都用於zhi交往過程中相互買dao東西、玩兒,消費了好不好?
東西買了,錢花完了,男的要求解除婚約,難道還要讓女的買單不成??哪有這樣的道理?
總之一句話,你就是不承認是禮金就好了。
10樓:匿名使用者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
回院應當予以答
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這是最高法的司法解釋,你們符合第一種情形,可以要求退還禮金。不過因為債權的訴訟時效只有兩年,你這個案子因為從解除婚約到現在已經超過兩年,可以從訴訟時效上想辦法。
11樓:匿名使用者
證據何在?bai就算有證據,du也是自願給予的一筆zhi款項,而非借予dao。再說專,這筆「禮屬
金」是給女方父母的,而非給該女,而且婚後沒有形成夫妻共有財產。於理於法,該男方無立足之地!
從另一面來講,婚約中有沒有明確禮金的約定(如:若婚事未成,即如數退還禮金)?若沒有,則可不退還。
從情感及長遠考慮:最好避免因這點錢給你以後的日子造成負面影響!
12樓:李建成律師
兩年已過了債權的訴訟時效
13樓:鳳兒青
1、如果尚未結婚,男方可以要求女方退還彩禮。
2、但對於禮金之外的開支則不能要求女方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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