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有權要求離婚當事人檢視微信聊天記錄嗎

2021-05-05 04:12:20 字數 1347 閱讀 1143

1樓:月光一族於

如果與離婚案件有關,就是法律允許的,用來判斷離婚案的證據。

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涉及起訴方和被起訴方利益的,法院可以依法向當事人提出蒐集舉證的證據。這裡包括的東西有很多,主要是看這個證據對案件有什麼影響。如果很大,肯定會呼叫。

3樓:匿名使用者

法院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證據。沒有證據,其主張不能成立,案子的判決也會對其不利。

4樓:正氣長春

法院是沒有權利的。

誰主張,誰舉證。

需要當事人自己舉證提供。

5樓:匿名使用者

離婚又不是刑事案,法庭應該不會允許這樣的要求!

6樓:匿名使用者

為了調取證據看看符合離婚條件出據取證據法律文書是可以的你必須配合。

7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有的,這是證據。

8樓:一線口語

這個是民事上的

法院不會強制

證據需要自己舉證。

9樓:一蓑煙雨任平生

法院沒權利提出此要求

10樓:潘增飛

法院可以調閱,當事人沒必要看,應該相信法院工作人員

11樓:匿名使用者

法院調查當然有這個權力

12樓:春來早報春

上面很多人的回答都是亂回答的,沒有法律依據,離婚訴訟也和其他的民事訴訟一樣,遵守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如果負有舉證責任的這一方不能夠自己舉證,法院不能夠要求另一方配合他舉證,舉證不能的這一方要承擔不利的後果。但是負有舉證責任的這一方,如果因為客觀原因無法自己取得證據,可以向人民法院要求調取證據,但是人民法院證據也只能是向案外人去調取,不能要求被告提供對自己不利的證據。

13樓:匿名使用者

我認為只要是有利於判決的公正和公平,可以看聊天記錄下來的時候看到這個時候都覺得很不錯了!?!是的?!?是否可以通過這個方式找到你的名字叫做幸福生活

14樓:等待冬天

我國民訴法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法院作為居中裁判一方,原則上不參與當事人的舉證責任。但是考慮到當事人存在舉證能力侷限的情況,所以我國法院規定在下面三種情況下,當事人及其**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一) 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儲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二) 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三) 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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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要求必須當事人自己去法院領取,向代領人出具授權委託書,則可以由他人代領。判決你承擔的那部分責任不會因為沒去拿就不執行了,拒收判決書的,判決一樣生效。法院判決行被告沒有去取判決書,法院可以送達法律文書,被告在規定的期限內不上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六條 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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