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如何規定貨物的風險轉移

2021-06-04 03:11:43 字數 4194 閱讀 3373

1樓:匿名使用者

一、《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的主要內容和總體評價

《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是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在2023年兩個海牙公約,即《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成立統一法公約》基礎上制訂的。

《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除序言外,共分四部分,101條。第一部分共13條,對公約的適用範圍和總則做出規定;第二部分共11條,規定合同訂立程式和規則;第三部分共64條,就貨物買賣的一般規則、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風險的轉移等做出規定;第四部分是最後條款,對公約的保管、簽字、加入、保留、生效、退出等做出規定。

二 關於風險轉移的具體規定

貨物的風險轉移到買方承擔後遺失或損壞的,買方支付貨款的義務並不因此解除。除非這種損壞或遺失是由於賣方的行為或不行為造成的。公約第67條、68條規定了風險轉移的時間,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合同中有運輸條款的風險轉移;在運輸途中風險的轉移;其他情況下風險的轉移。第67條第2款特別強調了在貨物被劃撥到合同項下之前,風險不轉移。

具體規定如下:

第四章 風險移轉

第六十六條 貨物在風險移轉到買方承擔後遺失或損壞,買方支付價款的義務並不因此解除,除非這種遺失或損壞是由於賣方的行為或不行為所造成。

第六十七條 (1)如果銷售合同涉及到貨物的運輸,但賣方沒有義務在某一特定地點交付貨物,自貨物按照銷售合同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轉交給買方時起,風險就移轉到買方承擔。如果賣方有義務在某一特定地點把貨物交付給承運人,在貨物於該地點交付給承運人以前,風險不移轉到買方承擔。賣方受權保留控制貨物處置權的單據,並不影響風險的移轉。

(2)但是,在貨物以貨物上加標記、或以裝運單據、或向買方發出通知或其它方式清楚地註明有關合同以前,風險不移轉到買方承擔。

第六十八條 對於在運輸途中銷售的貨物,從訂立合同時起,風險就移轉到買方承擔。但是,如果情況表明有此需要,從貨物交付給簽發載有運輸合同單據的承運人時起,風險就由買方承擔。儘管如此,如果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貨物已經遺失或損壞,而他又不將這一事實告之買方,則這種遺失或損壞應由賣方負責。

第六十九條(1)在不屬於第六十七條和第六十八條規定的情況下,從買方接收貨物時起,或如果買方不在適當時間內這樣做,則從貨物交給他處置但他不收取貨物從而違反合同時起,風險移轉到買方承擔。 (2)但是,如果買方有義務在賣方營業地以外的某一地點接收貨物,當交貨時間已到而買方知道貨物已在該地點交給他處置時,風險方始移轉。 (3)如果合同指的是當時未加識別的貨物,則這些貨物在未清楚註明有關合同以前,不得視為已交給買方處置。

第七十條 如果賣方已根本違反合同,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和第六十九條的規定,不損害買方因此種違反合同而可以採取的各種補救辦法。

2樓:好好好

難道是國際**法滴同胞。。。

(四)風險的轉移

貨物的風險轉移到買方承擔後遺失或損壞的,買方支付貨款的義務並不因此解除。除非這種損壞或遺失是由於賣方的行為或不行為造成的。公約第67條、68條規定了風險轉移的時間,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合同中有運輸條款的風險轉移;在運輸途中風險的轉移;其他情況下風險的轉移。第67條第2款特別強調了在貨物被劃撥到合同項下之前,風險不轉移。 具體規定如下:

第四章 風險移轉 第六十六條 貨物在風險移轉到買方承擔後遺失或損壞,買方支付價款的義務並不因此解除,除非這種遺失或損壞是由於賣方的行為或不行為所造成。 第六十七條 (1)如果銷售合同涉及到貨物的運輸,但賣方沒有義務在某一特定地點交付貨物,自貨物按照銷售合同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轉交給買方時起,風險就移轉到買方承擔。如果賣方有義務在某一特定地點把貨物交付給承運人,在貨物於該地點交付給承運人以前,風險不移轉到買方承擔。

賣方受權保留控制貨物處置權的單據,並不影響風險的移轉。 (2)但是,在貨物以貨物上加標記、或以裝運單據、或向買方發出通知或其它方式清楚地註明有關合同以前,風險不移轉到買方承擔。 第六十八條 對於在運輸途中銷售的貨物,從訂立合同時起,風險就移轉到買方承擔。

但是,如果情況表明有此需要,從貨物交付給簽發載有運輸合同單據的承運人時起,風險就由買方承擔。儘管如此,如果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貨物已經遺失或損壞,而他又不將這一事實告之買方,則這種遺失或損壞應由賣方負責。 第六十九條(1)在不屬於第六十七條和第六十八條規定的情況下,從買方接收貨物時起,或如果買方不在適當時間內這樣做,則從貨物交給他處置但他不收取貨物從而違反合同時起,風險移轉到買方承擔。

(2)但是,如果買方有義務在賣方營業地以外的某一地點接收貨物,當交貨時間已到而買方知道貨物已在該地點交給他處置時,風險方始移轉。 (3)如果合同指的是當時未加識別的貨物,則這些貨物在未清楚註明有關合同以前,不得視為已交給買方處置。 第七十條 如果賣方已根本違反合同,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和第六十九條的規定,不損害買方因此種違反合同而可以採取的各種補救辦法。

3樓:

這裡有你想要的內容。看看吧,你會滿意的。

4樓:

財大的? 財大的? 哈哈哈哈

《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對風險轉移的規定

5樓:匿名使用者

《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對風險轉移確定了以下原則:

1.以交貨時間確定風險轉移。和某些國家,如英國,以所有權轉移時間確定風險轉移時間的原則不同,公約採用了所有權與風險相分離的方法,確定了以交貨時間作為風險轉移時間的原則。

公約第69條規定,從買方接收貨物時起,風險轉移於買方承擔。

2.過失劃分原則。從交貨時間起,風險從賣方轉移於買方。這一原則的適用有一個前提,即風險的轉移是在賣方無違約責任的情況下。假如賣方發生違約行為,則上述原則不予適用。

3.國際慣例優先。在國際貨物買賣中,有些國際慣例對風險轉移有自己的規定。

公約第9條規定,雙方當事人業已同意的任何慣例和他們之間確立的任何習慣做法,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例如根據《2023年國際**術語解釋通則》fob、cif、cfr合同的風險劃分是以裝運港船弦為界。賣方承擔貨物越過船弦前的風險,貨物越過船弦後的風險由買方承擔。

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選擇了這種**術語,那麼國際**術語規定的風險分擔原則優先於公約的規定,即風險劃分以船弦為界而不是以交付單據(即交貨)的時候劃分。

6樓:小小木馬

第四章 風險移轉

第六十六條

貨物在風險移轉到買方承擔後遺失或損壞,買方支付價款的義務並不因此解除,除非這種遺失或損壞是由於賣方的行為或不行為所造成。

第六十七條

(1)如果銷售合同涉及到貨物的運輸,但賣方沒有義務在某一特定地點交付貨物,自貨物按照銷售合同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轉交給買方時起,風險就移轉到買方承擔。如果賣方有義務在某一特定地點把貨物交付給承運人,在貨物於該地點交付給承運人以前,風險不移轉到買方承擔。賣方受權保留控制貨物處置權的單據,並不影響風險的移轉。

(2)但是,在貨物以貨物上加標記、或以裝運單據、或向買方發出通知或其它方式清楚地註明有關合同以前,風險不移轉到買方承擔。

第六十八條

對於在運輸途中銷售的貨物,從訂立合同時起,風險就移轉到買方承擔。但是,如果情況表明有此需要,從貨物交付給簽發載有運輸合同單據的承運人時起,風險就由買方承擔。儘管如此,如果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貨物已經遺失或損壞,而他又不將這一事實告之買方,則這種遺失或損壞應由賣方負責。

第六十九條

(1)在不屬於第六十七條和第六十八條規定的情況下,從買方接收貨物時起,或如果買方不在適當時間內這樣做,則從貨物交給他處置但他不收取貨物從而違反合同時起,風險移轉到買方承擔。

(2)但是,如果買方有義務在賣方營業地以外的某一地點接收貨物,當交貨時間已到而買方知道貨物已在該地點交給他處置時,風險方始移轉。

(3)如果合同指的是當時未加識別的貨物,則這些貨物在未清楚註明有關合同以前,不得視為已交給買方處置。

第七十條

如果賣方已根本違反合同,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和第六十九條的規定,不損害買方因此種違反合同而可以採取的各種補救辦法。

2023年《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對貨物風險劃分的原則。

7樓:

《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對風險轉移確定了以下原則:

1、以交貨時間確定風險轉移。將所有權與風險轉移相分離。

2、過失劃分原則。即只有在當事人無違約過錯時,才適用以交貨時間確定風險轉移的原則。

3、國際慣例優先。即如當事人在合同中援用國際**慣例,則風險轉移問題優先適用國際慣例而不適用公約。

4、劃撥是風險發生轉移的前提條件。即貨物在劃撥於合同項下前風險不發生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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