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1、民事關係:平等主體之間人身、財產關係
2、涉外民事關係:民事關係中主體、客體、權利、義務涉及至少1個外國因素
3、衝突規範:涉外民事關係中,因為民事關係涉及外國因素,而從外國自身角度來看也是如此,兩國法律的管轄權產生了衝突,這時候,本國的法律如何看待這個問題?堅持自身管轄權還是妥協,讓對方管轄?
一個國家的法律中,如何看待涉外民事關係中管轄權衝突,這種衝突適用哪一方的法律的規定,就是廣義的衝突規範,包括衝突認識+衝突適用。
狹義的衝突規範僅指衝突適用(一般意義上的衝突規範的理解)
4、衝突規範的結構,包括:問題範圍+連結點
通俗講就是:涉外民事關係+連結點,也就是廣義上的衝突規範,即衝突認識+衝突適用
5、準據法就是連結點指向的具體法律,或者說衝突規範指向的具體法律,即解決權利義務的實體法。
6、準據法表述公式,就是尋找具體法律的公式方法,用何尋找,用連結點。
所謂七大準據法表述公式,就是用七大連結點尋找具體法律的公式方法。
比如:(涉外)離婚適用結婚地的法律
涉外民事關係:(涉外)離婚
連結點:行為地,即離婚地
準據法:離婚地的法律
7、所謂的連結點,可以分為廣義的連結點,和狹義的連結點。
廣義的連結點,即七大準據法表述公式,即在6中的,行為地
狹義的連結點,即具體情形中的具體連結點,即在6中的,離婚地
2樓:匿名使用者
如"扶養適用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絡的國家的法律"其中"有最密切聯絡的國家"就是連結點,又比如“遺產的法定繼承,動產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中"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以及"不動產所在地"都是連結點,結合概念再在看這兩個例子,不知道對你理解它有沒有幫助
3樓:
通俗地講吧,a國人和b國人要做生意,這時就涉及要約定或根據這一行的交易習慣或國際慣例來確定合同效力、糾紛解決等問題該適用哪一國家的法律。
這一過程就是衝突規範確定的過程,而確定應適用何國法律時所依據的約定、交易習慣或國際慣例等就是“連線點”。
4樓:陳逢瑩
俺是福建律師本科的學生,有國際私法課程,但是目前還學到國際私法,這是我自己的理解:
我覺得既然是私法,就可能涉及合同。如果合同里約定了適用哪個地方的法律,就依合同。他們約定的適用法律國就是他們之間的聯結點
如果沒有,就按照“最密切聯絡原則”來定。就是說a國人和b國人訂的合同,但是沒有約定哪國的,而兩個人又協調不到一起,就用和a國與b國兩國“都”最有密切聯絡的,或者說法律最相近的c國的法律來解決。那麼c國的法律就是聯結a和b的聯結點
不知道對不對!
5樓:零點進行時
連結點,又稱連結因素,是指衝突規範中就範圍所列法律關係或法律問題指定適用何地法律所依據的一種事實因素.
這個概念寫的羅嗦了點,簡單說,連結點是衝突規範中藉以確定涉外民事法律關係應當適用什麼法律的根據。
如如2023年《瑞士聯邦國際私法法規》第110條關於智慧財產權的法律適用的規定:“智慧財產權分別適用請求保護地國家的法律;有關因侵犯智慧財產權的行為產生的請求,在侵害事件發生後,適用當事人在任何時候約定適用的法律;有關智慧財產權的合同,則適用瑞士有關合同準據法的規定。”
這裡的“請求保護地、任何時候的約定、瑞士有關合同準據法的規定”就是連線點。供參考
國際私法中的衝突規範怎麼解釋?
6樓:
衝突規範作為國際私法的法律適用規範,具有其自身獨特不同。
1,內容和作用
衝突規範並不直接規定涉外民商事法律關係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能直接夠成當事人作為或不作為的準則,因而對涉外民商事法律關係僅起間接調整的作用。
由於衝突規範是一種法律適用規範,它僅指明某一種涉外民商事法律關係應如何適用法律,因而有別於能直接確定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實體規範。
就其調整作用來說,它必須與經過它援引的某一特定國家的實體規範(準據法)合起來,才能發揮法律規範調整當事人權利義務的作用,因而只是間接調整的作用。
2,性質
衝突規範是一種不同於實體規範也不同於程式規範的特殊型別的法律適用規範。儘管衝突規範不直接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是實體規範,而是通過指定適用何種法律調整涉外民事法律關係,但它終究在本質上同以訴訟關係為調整物件的程式不同。
所以衝突規範也不是程式規範。就其性質上講,它是指明某種法律關係應如何適用法的法律規範。
3,結構
衝突規範具有非常特殊的法律規範結構。一般法規包括假定、處理、制裁三部分,而衝突規範則由“範圍”、“系屬”、“關聯詞”三部分組成。
7樓:雪音淼
衝突規範是由國內法或國際條約規定的,指明某種國際民商事法律關係應適用體積法律的規範。如中國民法通則第144條規定:“不動產的所有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就是一條典型的衝突規範。
連結點也稱為連結因素或連結根據,指衝突規範藉以確定某一法律關係應適用什麼法律的根據。
衝突規範由三部分構成:一部分稱為"範圍"或"連線物件";另一部分稱為"系屬"或"衝突原則"它規定衝突規範中"範圍"所應適用的法律;還有一部分為"關聯詞"。
8樓:匿名使用者
如"扶養適用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絡的國家的法律"其中"有最密切聯絡的國家"就是連結點,又比如“遺產的法定繼承,動產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中"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以及"不動產所在地"都是連結點,結合概念再在看這兩個例子,不知道對你理解它有沒有幫助
國際私法學,在《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中,找十個雙邊衝突規範。 求助~~~~
9樓:大豆芽和小豆芽
雙邊衝突規範:是隻其系屬既不明確規定適用內國法,也不明確規定適用外國法,而是提供一個以某種標誌(即連結點)為導向的法律適用原則。
《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
第十一條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適用經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條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適用經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三條 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適用自然人經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五條 人格權的內容,適用權利人經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六條 **適用**行為地法律,但被**人與**人的民事關係,適用**關係發生地法律。
第三十一條 法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動產法定繼承,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四條 遺產管理等事項,適用遺產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五條 無人繼承遺產的歸屬,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產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六條 不動產物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第四十條 權利質權,適用質權設立地法律。
10樓:heart巴布亞
所謂雙邊衝突規範,是指衝突規範的系屬並不直接規定適用內國法還是外國法,而只是規定一個可推定的系屬,再根據這個系屬並結合民商事法律關係的具體情況去推定應適用某法律的衝突規範。
第六條 涉外民事關係適用外國法律,該國不同區域實施不同法律的,適用與該涉外民事關係有最密切聯絡區域的法律。
第八條 涉外民事關係的定性,適用法院地法律。
第十一條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適用經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條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適用經常居所地法律。
第二十七條 訴訟離婚,適用法院地法律。
第三十四條 遺產管理等事項,適用遺產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五條 無人繼承遺產的歸屬,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產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六條 不動產物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第四十條 權利質權,適用質權設立地法律。
第四十八條 智慧財產權的歸屬和內容,適用被請求保護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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