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侷限於此
用人合同或規章制度有表達當事人意思知道或應當知道的要件因素
如果當事人有疑問諮詢人事後得不到確切答覆,或合同中沒約定 用人單位這樣的行為不合理,可以通過協商或仲裁請求返還扣除不合理的部分
2樓:匿名使用者
我很想爆粗口,真的,公司給新職員培訓都是明確規定要免費的
3樓:北京
如果是培訓機構,可能要扣培訓費吧,反正沒有免費的午餐.
4樓:風兒別吹
不合理屬違法。勞動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這裡指的是經過培訓的員工必須完成約定的工作期限,對違約的員工分攤培訓費。
5樓:
不合理的....................
關於公司從員工工資內扣除培訓費的合理性和金額規定
6樓:匿名使用者
企業不能在事前在員工工資中扣除培訓費用,這是不合法的,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中規定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法律準繩是公正的:
也就是說企業對員工進行必要的培訓才能讓員工上崗工作,
員工培訓要進行投資(培訓費),員工在培訓後要為企業做一定的工作,為企業創造一定價值。
單位可與員工就服務期限簽定一個協議,以約束員工的個人行為,(辭職對企業帶來的損失)。
7樓:王元頁
1,公司從員工工資內扣除培訓費屬於違法的。
2,公司對員工提供專項培訓的,可以和員工約定服務期,如果員工服務期內辭職,需要對公司賠償剩餘服務期內的費用。
3,《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8樓:法揚光大
屬於無辜剋扣員工工資的違法行為。
法律上規定只有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或勞動合同裡有明確約定的情形,再或者經過民主程式表決通過的公司規章紀律裡規定了對範圍紀律可以扣工資的情形,以及員工請事假無薪休假等假期公司可以相應扣減工資的情形。其他的情形都屬於違法扣除工資。
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申訴,要求公司限期補回扣你們的工資,如果不補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行政部門可以對公司加以扣額50~100%的金額賠償給你們。
帶薪培訓3個月,然後分配工作,從工作開始每月從工資里扣一部分錢當之前的學費,這種培訓公司可信嗎?
9樓:匿名使用者
關鍵看要你為它工作多久?1年?2年?還是5年?
10樓:m自在隨心
請問一下您現在怎麼樣了
入職前要進行崗前培訓,以後每個月從工資里扣寫合法嗎
11樓:兆信防偽技術****
不合法,關於培訓方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培訓費不應從勞動報酬里扣除。
12樓:匿名使用者
崗前培訓當然是免費的。。。。
面試工作,培訓期間有工資,但說轉正後要從工資里扣除培訓費用,靠譜嗎? 5
13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議的相關條款,並且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了專業的技術培訓,並且支付了培訓期間的費用以及能提供培訓費用期間的發票的,勞動者辭職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提高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14樓:奇藝小也
我一個同學就是題主的這種情況,也是it類的,結果證明挺靠譜的。
15樓:匿名使用者
我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而是簽訂了實訓協議和入職協議,協議裡漏洞也很多,離開公司公司要求付分期手續費
16樓:白黎蘆醇果汁
不需要你交錢,就沒事的
入職前培訓,,入職後每月從工資里扣款一定的錢作為培訓你的費用,這些都靠譜嗎 20
17樓:
是你去那培訓就要籤一年合同,我是面試設計助理崗位,與設計不沾邊的
18樓:射死這妹子
培訓完後公司如果不要你,錢是不是還自己給
19樓:匿名使用者
你去了嗎,我現在也面臨這樣的問題
20樓:葉
騙你們這些傻孩子呢 , 去看看勞動法。
21樓:軒兒的小星星
我也想知道你去了嗎?我也面臨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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