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別人家公司資質進行工程專案投標,保證金退不完怎麼辦

2021-08-02 07:15:15 字數 3335 閱讀 4864

1樓:匿名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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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卓璽集團代辦建築資質

借用資質是違法的,建議自家辦理資質有利於公司快速發展

3樓:工保網

投標保證金糾紛實務解析:如何依法請求退還投標保證金?-工保網

一般來說,對於投標保證金髮生糾紛,絕大多數都是投標人起訴招標人要求返還保證金的情況,因為一般的招標檔案會要求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日前繳納投標保證金,如果投標人沒有按要求繳納,那麼往往該投標人已經失去了投標資格,早早從招投標活動中退出了,也就不會產生糾紛。所以我們以下將以請求退還投標保證金的訴訟進行舉例。

1、確定管轄

在尋求司法救濟時,起訴的一方當事人面臨的首要問題即是案件的管轄。本文僅就建設工程招投標過程中的管轄問題進行**。

我們知道,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了建設工程糾紛的專屬管轄,即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那麼建築工程招投標活動中出現糾紛,是否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專屬管轄。

我們認為,可以分兩種情況:

第一,起訴時雙方早已簽訂了建設施工合同,而投標保證金糾紛是雙方就建設施工合同眾多爭議問題中的一個,此時不宜將投標保證金糾紛單獨列出要求當事人另案起訴,而應當作為整個建設工程施工專案的一個環節,在建設施工合同糾紛中一併處理。在這種情況下,無可厚非應當適用建設施工合同的專屬管轄。

第二,起訴時雙方沒有簽訂建設施工合同,此時糾紛出現在招投標階段,那麼應按合同糾紛管轄的規則進行處理,即有約定從約定,沒約定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

2、確定案由

查詢最高人民法院釋出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涉及招投標相關的案由有:招標投標買賣合同糾紛(屬於“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項下);串通投標不正當競爭糾紛、(屬於“不正當競爭糾紛”項下)。除此之外,如招投標糾紛屬建設施工糾紛的其中一項訴請,還可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作為案由;如既沒有簽訂建設施工合同,也不屬於上述的案由,可以以合同糾紛作為案由,因為招標檔案與投標檔案雖然並不成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但其中對於投標保證金等先合同義務的內容形成了一個合同;此外,還存在以不當得利作為案由的可能;締約過失責任糾紛也可作為案由。

3、退還投標保證金的請求權基礎

1、退還投標保證金的依據

第一,招標人中止招標。《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31條規定:“招標人終止招標的,應當及時釋出公告,或者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邀請的或者已經獲取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的潛在投標人。

已經發售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或者已經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及時退還所收取的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的費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投標人在截止時間前撤回投標。《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35條規定:“投標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檔案,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書面通知招標人。

招標人已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應當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內退還。”即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撤回投標的,應當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三,簽訂書面合同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57條規定:“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後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四,超過投標有效期且未獲得中標通知書。雖然實施條例中沒有這一條規定,但是根據《標準施工招標檔案》第3.3.

2條:“出現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招標人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投標人同意延長的,應相應延長其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許修改或撤銷其投標檔案;投標人拒絕延長的,其投標失效,但投標人有權收回其投標保證金。

”可見,投標有效期屆至,意味著投標作為一種要約,要約本身的特徵和效力具有有效期,有效期內未獲得中標通知書,則要約的效力即已失去,投標人應當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五,招標檔案中約定的超出上述三點的情形。我們認為雖然招標檔案屬要約邀請,但是對於部分有關先合同權利義務的內容屬於一個要約,故一般投標檔案會對招標檔案提出的內容通盤接受,故一旦投標截止,則對於部分先合同權利義務的內容,雙方已經形成了合同關係,所以招標檔案中的此部分內容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2、是否可以要求利息

我們注意到,上述實施條例的三條規定(第31、35、57條)中,招標人撤回招標及合同簽訂兩種情況下,規定了返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而投標人撤回的情況下則沒有規定退還利息。所以,如果招標檔案中對於是否一併退還投標保證金的利息進行了約定,則該約定對雙方有約束力,如果沒有約定,則可以參照實施條例中的規定來適用。

4、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情形

1、法定

對於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情形,有五種法定情形。

第一,投標截止後撤銷的。《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35條:“投標截止後投標人撤銷投標檔案的,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二,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

第三,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

第四,不按照招標檔案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上述第

二、三、四點的依據均為《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74條:“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檔案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的中標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專案金額10‰以下的罰款。

”第五,在簽訂合同時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這一點的依據是《工程建設專案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81條:“中標通知書發出後,中標人放棄中標專案的,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約保證金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中標人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可以看到,此處與實施條例第74條有一個細小的差別,即增加了第五種投標人在簽訂合同時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的情況。

2、意定

在上述法律法規規章的明確規定外,是否存在可以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情形呢?這個問題在實務中引發的爭議非常多,最為常見的就是主張“投標檔案內容虛假”及“投標人存在串標、圍標、低價中標、行賄等違法違規行為”這兩種情況應當也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

根據我們的案例檢索以及對投標保證金的擔保內容的理解,我們認為這兩種情況只有在招標檔案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可以作為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情形,反之,如果招標檔案沒有進行約定,則不能主張,但是招標人可以通過主張締約過失責任等來要求投標人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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