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開始之前,放棄繼承是否有效,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前放棄繼承有效嗎?

2021-08-04 21:40:55 字數 3276 閱讀 5984

1樓:華律網

一般來講,繼承人放棄繼承應該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明確的表示,但是現實生活中,在繼承開始前,繼承人表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還是較為常見的,往往有些人在表示放棄後,繼承開始時又想參與遺產分割,這就涉及繼承開始前的放棄遺產申明有無效力的問題了。針對這個問題,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依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繼承人對繼承權的放棄必須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進行。

繼承開始前,繼承人放棄的並非繼承權,僅為繼承期待權。繼承期待權系因特定身份關係而產生的繼承資格,這種資格不能放棄,即使放棄也不發生效力。因此事先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第二種意見認為,繼承開始前,繼承人是否可通過協議明示放棄可能存在的遺產利益,法律沒有作限制性規定。如果繼承發生時,遺產與協議簽訂時相比並未發生變化。該行為屬於附期限行為,因此,當被繼承人死亡,該承諾便生效,而根據民法上的誠信原則,承諾一旦生效,不可以隨意撤銷。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繼承人是被迫或者被威脅而作的承諾,則可以撤銷。

2樓:匿名使用者

繼承人身前放棄的是繼承期待權,繼承開始之後繼承期待權就直接轉變成了繼承權。所以放棄繼承的承諾是生效的,其子女不可以代位繼承

3樓:卞鳳華

按第二種觀點。繼承權可以在繼承開始前放棄。但繼承權的放棄不應附加條件。

你叔叔放棄繼承權,在實踐中要注意以下幾點:1、有沒有書面的放棄材料;2、有沒有相應的證據證明你叔叔已經放棄了繼承權;3、如果沒有的話,公證處是不會做這樣的公證的;4、如果發生繼承糾紛,就需要到法院訴訟。

4樓:舞林高手二世

同意第一種觀點。

在我國繼承的開始時間是被繼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之時,而根據《繼承法》第25條、《繼承法意見》第49、51條的規定,在繼承開始後,遺產處理前,繼承人有權以明示的方式做出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不做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一經放棄,溯及繼承開始之時。

被繼承人尚在世,繼承不開始。繼承開始之前放棄財產繼承權不發生效力。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放棄繼承權是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25條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前放棄繼承有效嗎?

6樓:狂湛藍

繼承權是繼承人的一項特殊的民事權利,繼承人可以自由選擇接受或者放棄。但繼承權必須是在被繼承人死亡後才可開始履行,因此,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表示,也只能在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開始前作出,才具有法律效力。

《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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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樓:乙小甲

有效。根據《繼承法》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繼承法》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8樓:華律網

遺囑可以選擇公證以保障特殊情況下遺囑的施行這個知識瞭解的人越來越多,但是放棄遺產是否需要公證瞭解的人卻並不多。公證是採取自願原則的,也就是做出放棄遺產的意思表示,自己通過書面表述明示出來,就發生效力.但是為了避免以後的糾紛,辦理公證可能更有法律效力.

費用要按照遺產**的比例來收取,你可以到當地公證處問問具休的收費**.《繼承法》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所以,公民申請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有很強的時間性,一定要在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處理前這段時間提出。

過了這段時間,公證處均不予受理。如果繼承人不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則視其為接受繼承,但在遺產分割前,一旦繼承人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則溯及其自繼承開始不為繼承人。當繼承人要求只繼承部分遺產時,公證機構應當為當事人辦理繼承權公證,再為其辦理遺產的析產協議或放棄遺產的公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

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9樓:超級無敵豬八戒

不行,這個必須經過公證。

雖然公證不是效力的唯一證明,但是這是房產部門的要求,必須經過公證才能辦理產權轉移。

10樓:鞏迎絲

兒女在父母遺囑,簽字手印,同意放棄,協議是否合法有效?

11樓:深圳商務律師

依《繼承法》規定,繼承權人可以放棄繼承權,放棄繼承權須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一般是書寫放棄繼承權宣告書。只要作出宣告的繼承人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放棄繼承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宣告書就有法律效力。例外情況是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公證不是生效條件,只是為了避免法律爭議,在過戶的時候,房產局會要求提供。

1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民法通則》以及相關法律規定,只要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的,協議有效。

縱橫法律網-廣東德城律師事務所-貴鑄律師

13樓:伯柏

協議有效。

但過戶時,房管部門要求公證機關的公證書或法院的判決書。

這裡的公證跟協議是否有效無關,而是房管部門在審查過戶檔案時需要有權機關對檔案進行確認。

14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就是有效的,公正不是必須的過程。

15樓:匿名使用者

有效。放棄繼承權,不要求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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