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毓政苑
律師解答:
第一、清算期間不得以下列形式轉移財產:(一)無償轉讓財產的;(二)以明顯不合理的**進行交易的;(三)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五)放棄債權的。即使沒有債務也不能,有沒有債務還要債權人申報,清算組審查。
第二、贈與行為的規範按照《合同法》關於贈與的規定處理。
第三、既然清算期間不能贈與,清算結束後,公司法人資格就不存在了,也沒有公司財產了,就只能是個人財產贈與了
第四、相關法規,請參考《合同法》《企業破產法》。
2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法》第十一章贈與合同
第一百八十五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七條 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第一百八十八條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條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條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一百九十一條 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條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條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第一百九十五條 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3樓:
1、不能按照自然人之間的贈與處理,即使是法定代表人的贈與,如果房產是公司的財產,而這個贈與行為沒有經過董事會決定,法定代表人私自贈與房產的行為(贈與合同)同樣是無效的。
2、可以。公司依法決定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公司財產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才能依法進行分配。清算未結束,公司債權債務就沒有定論,因此,不能在此期間贈與房產,否則可能損害債權人利益。
(是否有負債,不是自己說了算,得看清算期間有無債權人主張債權)
3、沒有實質區別。
4、你說的情況,不是破產清算,因此主要依據是《公司法》第八章。
4樓:
首先,根據《公司法》資本三原則的要求,公司在正常運作期間不的隨便處置公司註冊資本,如需變動必須經過法定程式;
其次,公司在清算期間不得轉移、變賣公司資產,但你公司無外債且經過清算人同意也是可以的;
最後,股份公司與****因資本性質不同在決策程式上也是不同的,根據法無規定即自由的原則,只要你的贈與行為不影響註冊資本,不損害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就是可以的。
5樓:匿名使用者
清算期間肯定不能辦理贈與的.因為這個房產屬於清算財產的範圍.
6樓:
1 可以 無特別規定 2 無負債可以 3 區別就在於一些程式吧 無本質區別 4 合同法 公司法
7樓:黃鵬律師
普通清算在公司法裡有規定
贈與的相關法律規定
8樓:四川文典律師事務所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五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六條無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人代為行使。
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人代為行使,或者徵得法定**人同意後行使。
第二十一條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七條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法律上的贈予關係
9樓:聆聽雨媗
法律上的贈與(贈予)關係,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行為。這種行為的實質是財產所有權的 轉移。贈與行為一般要通過法律程式來完成,即簽訂贈與合同(也有口頭合同和其它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91條規定:「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0樓:回憶綿長的
一般來說並沒有什麼太大的差異。
只是「贈與」往往只是贈與某人,如小王將乒乓
球拍贈與小劉。
「贈予」則可以是某物,如,小王生日那天,小劉對其說生日快樂,並 贈予 乒乓球拍。
因為「予」本身就含有給某人的意思,所以有時候可以不用接人,直接接物;但是,「與」後面就只能是接人,指向受贈物件。
1.兩者都是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行為。這種行為的實質是財產所有權的 轉移。
贈與行為一般要通過法律程式來完成,即簽訂贈與合同(也有口頭合同和其它形式)。
2.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是在贈與合同成立後,贈與物交付之前,贈與人得基於自己的意思表示撤銷贈與的權利。《合同法》第186條規定了贈與人享有任意撤銷權,即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3.其目的就是賦予贈與人與受贈人達成合意後法定要件實現前以悔約權,使贈與人不致因情緒衝動,思慮欠周,貿然應允將不動產等價值貴重物品無償給與他人,既受法律上的約束,遭受財產上的不利益。
4.「贈與」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行為。這種行為的實質是財產所有權的 轉移。
贈與行為一般要通過法律程式來完成,即簽訂贈與合同(也有口頭合同和其它形式)。
5.送財物或他物給人。亦指贈給的財物等。當財產、物品等標的物的所有權出現了單方向的轉移時,這種行為就是「贈予」。
11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上的贈與是一種合意,是雙方的法律行為。贈與合同雖為單務、無償合同,也需有當事人雙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如果一方有贈與意願,而另一方無意接受該贈與的,贈與合同不能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對於的贈予的相關規定如下:
第186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不得撤銷贈與,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189條: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190條: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191條: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192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 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 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 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193條: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第194條: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第195條: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12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從形式上分為書面合同和口頭合同,像這種情況是屬於法律上的贈予的。如果是附條件的,那麼如果條件沒有達到,則可以要回,例如訂親的彩禮。這在以前是有案例的。
13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一般情況下的贈與,送出去就送出去,但是如果有明顯證據證明,是為了結婚才送的,分手可以要回,舉例:結婚戒指,婚房,彩禮等,其他的,說句實話,難道你送東西會讓別人給你留收條?人家一句說沒收到過,就可以抵消很多了
14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不算。一般無法要求償還。
贈與 贈予 的法律 區別是什麼?
1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贈與與贈予含義相同。兩者都是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行為。
這種行為的實質是財產所有權的轉移。
兩者的區別如下:
1.贈與需要有當事人雙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如果一方有贈與意願,而另一方無意接受該贈與的,贈與合同不能成立;贈予只有一方的給予 ,不需要另一方的接受與否,只要贈予方同意即可成立實行。
2.贈與是法律語言,是一種極為嚴謹的表達方式,一般要通過法律程式來完成。贈予是文學語言,並不是一個法律用語,從法律角度無此定義。
3.贈與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行為;贈予是指送財物或他物給人,是一種單方面的行為。
4.「予」本身就含有給某人的意思,所以贈予有時候可以不用接人,直接接物;而「與」後面就只能是接人,指向受贈物件,所以贈與之後所接的只能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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