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1.你籤的勞動合同,上面只能體現你和這個公司的合作關係,你為它勞動,它為你付佣金,並保證你們雙方的基本利益,但合同裡沒有說明,公司內部不可以調動,也沒有註明,如果把你調離研發部,你的離職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這與應聘的職位沒關係,公司的內部調動是允許的,因為它沒有改變你的勞動所得,也就是佣金的變化。
無法以它侵害了你的利益控訴它違約,所以在合同的文字上,你沒有優勢,要離職,你所處的狀態就是違約,需要承擔責任。
2.其實,你公司對你還是比較認可的,不然,把你調到一個你認為沒有技術含量的部門,沒有下調你的待遇,還苦口婆心的勸你,挽留你,威脅你,說明,在你身上有不可磨滅的優點,才會讓他們如此的捨不得你,其實一個公司,少了一個人,也照樣運轉,畢竟你不是公司唯一的支柱,所以公司對你是重視的。但你的性格很倔強,可能是因為你在社會工作的時間太多,經歷太少,或是跳槽的機率太低,所以你只是一個角度想事情,或許你也可能嘗試一下,工程部的工作,既然這份工作在你眼裡,那麼的不屑,那麼你能在這個部門做到最好,最出色嘛!
我看未必!而且做為科研人員而言,不能總站在基本技術的角度考慮研發產品,也的瞭解,使用,加工,等等多方面的資訊反饋,所以對你日後的研發工作,也是有利的。
3.其實辭職的現象,在社會工作中,非常普遍,一般少有承擔責任的,基本就是自己的工資,或是押金不要了,如果不是什麼重大的利益牽扯,如果不是專利,或是重大的商業機密,或是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基本沒有公司有時間去起訴你。一般都是不了了之了,然後繼續正常的運營。
現在你也不用想太多,面對的就是兩個選擇,一個是很不情願的保持現有條件,轉部門工作體新環境,一個是挺而走險,直接辭職,讓自己的情續和心情舒服,繼續去別的公司,進行你的研發工作。看你是特別在乎違約金呢,還是特別在乎自己工作的心情。
2樓:王筱黑
看看 你的合同是怎麼籤的,一般情況下,員工有自由辭職的權利的,只要提前30天書面申請送到人力資源部,有人簽字就可以辭職走人了。要是對方不簽收的話,可以去郵局寄特快郵件,自己保留好存根底件,這是證據啊!
至於說違約金什麼的,還是那句話,看你合同是怎麼籤的,只要你的作為沒有涉及到損害公司利益,沒有違反合同內容的話,公司無權要你自支付違約金。
但話說回來,我倒是覺得工程部還是挺鍛鍊人的。你要是年紀不大的話,其實可以考慮去工程部鍛鍊鍛鍊,人也不能太講求安逸了吧?!
反正一個人一個想法,祝工作順利!
3樓:魂歸幸福
辭職只要提前一個月提出就可以了
如果你對公司、工作、薪酬讀都不滿的話,那麼你直接辭職了其實老闆的意思也很明確,就是你呆在研發部也是浪費糧食了。。
與其這樣混下去,不如主動辭掉好了
4樓:
這麼說吧,你提前一個月交出離職書面申請,如果他批了,就可以走人,如果不批,一個月後也可以直接走人。不會有違約的情況。具體的細節你可以去當地的勞動局諮詢下。
**也可以。所以沒必要這麼糾結。
5樓:匿名使用者
變相的,辭退,如果你真的覺得沒有意思了,這樣的老闆不跟也罷,忍一個月,走人,即可,
6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如果研發部真的沒啥活幹,你是可以考慮去工程部,第一,雖然工程部是比研發部等級低,但眼光放寬放長一點,因為再簡單的工作也是可以學到東西的,學而無止境,對自己以後是有幫助的,比如有一天你開公司了,而你對各部門運作等都非常瞭解熟悉是不會吃虧的!第二,如果你真的放不下高傲的堅持專業如一的心態,那你可以去當地的勞動局瞭解相關的勞動法律,去正確的爭取自己的利益!祝你成功解決現在的困擾!
7樓:匿名使用者
墨跡個蛋啊!我就不去,他能咬你啊!看他能怎麼著你!
公司突然提出給我調換工作崗位,我不同意該怎麼處理?
8樓:濤聲海韻
公司提出給當事人調換工作崗位,當事人不同意,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賠償。
單位要給當事人換崗位,沒有當事人同意,根據《勞動合同法》是不可以的。
勞動合同約定好的崗位,一方不得隨意要求變更的。除非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才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第八十六條 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9樓:我愛看明星
我也是遇到了這個問題
10樓:
有籤合同就好說,合同應該規定了工作內容,和工資職務,調換職務應該由本人同意的。 檢視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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