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述無罪推定與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不得確定有罪原則的關係

2021-09-06 22:38:08 字數 5569 閱讀 5161

1樓:天津胡律師

1.在刑事訴訟中,確定被告人有罪的權利由人民法院統一行使。在刑事訴訟中,審判權依法只能由人民法院統一行使,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審判權包括定罪權與量刑權。

人民法院是惟一有權確定某人有罪和判處刑罰的機關。在刑事案件的偵查和審查起訴程式中,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和證據,可以對犯罪嫌疑人移送起訴和提起公訴,但它們對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認定,只會帶來訴訟程式意義上的效果,而不是終局的有罪判定。只有人民法院依法所作的定罪判決,才是國家對被告人有罪結論的權威宣告。

2.人民法院的判決必須依法作出。在刑事訴訟中要確定被告人有罪,人民法院必須按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經過**審理查明事實,以法律為依據作出有罪的判決,並且將其公開宣告。未經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人民法院不得確定任何人有罪。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原則與無罪推定原則的關係? 5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原則與無罪推定原則的區別

2樓:答百問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原則,是e69da5e887aa62616964757a686964616f31333264633462《刑事訴訟法》第12條的內容,是針對我國以前的做法作出的更改。以前嫌疑人一經被公安機關抓獲,即被視作“有罪”,並稱為“人犯”,其邏輯是:如果你沒罪,為什麼會抓你?

2023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中,吸收了無罪推定的部分理念,加強了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權利的保障。疑犯稱作“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訴訟法》第12條明確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不得確定有罪。

”這是無罪推定的理念在《刑事訴訟法》中具體體現。在法律上首次以是否起訴為標準,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加以區別,即起訴前稱為犯罪嫌疑人,起訴後稱為被告人。樹立了被告不等於罪犯的觀念意識,體現了無罪推定的思想。

《刑事訴訟法》第162條第3款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這一規定是無罪推定原則在審判實踐中的貫徹和落實。

無罪推定的含義是被判定為有罪之前,推定為無罪,而我國僅僅在刑訴法總則中表述為,“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不得確定有罪”。一個是“推定為無罪”,一個是“不能確定為有罪”,看似相同,實則差別不小。不能確定為有罪,事實上,還有一個潛臺詞,那就是,也不能推定為無罪。

但無罪推定在我國並未完全地被適用。按新刑事訴訟法原則,採用“疑罪從無”的原則,雖然這是中國刑事司法的進步,但“疑罪從無”僅是無罪推定原則的其中一個派生標準。疑罪從無與無罪推定既有區別,又有聯絡。

區別主要表現在:無罪推定是一種刑事訴訟的一般原則和精神,較為抽象,適用於判決前的各個訴訟階段,是一種假定,是一種態度;而疑罪從無則是一個操作性的原則,很具體,主要適用於事實存在疑問的情況下,是一種解決方法;無罪推定是判決確定有罪前,直接推定為無罪;而疑罪從無是在具體事實搞不清楚的情況下,做有利於被告人的推定,即視為沒有發生過這種事實,事實上就是要求寧可放縱犯罪,也不能冤枉無辜。當然,二者的聯絡也很明顯,二個原則都體現了“存疑有利於被告”的刑事法思想。

就我國而言,我國已經通過規定證據不足的無罪判決和存疑不起訴確立了“疑罪從無”原則。但嚴格說來,我國還沒有確立無罪推定製度,因為無罪推定的含義是被判定為有罪之前,推定為無罪,而我國僅僅在刑訴法總則中表述為,“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不得確定有罪”。在我國,是要講實事求是原則的,能不推定就不推定。

不能確定為有罪,但也不等於推定為無罪,而是實行“疑罪從無”原則。

無罪推定原則具體包括以下內容:1.不得強迫嫌疑人自證其罪。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訴訟中享有法定的沉默權。2.“疑點歸於被告”原則。

又稱為“存疑時有利於被告”原則,是指在刑事訴訟中遇到事實無法查清或查清事實所需成本過高的情況,依有利於被告的原則判決,該原則是刑法通過限制國家的刑罰權從而保障行為人自由的機能的體現。當公安、檢察機關所獲取的證據都不能達到使人們消除合理懷疑的程度,理所當然只能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判決。即控訴方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認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時,應當作無罪處理。

也就是說“不能完全得到認證的事實,不能轉嫁到被告人身上而不利於被告人,因此,在對判決具有重要意義的事實上存有懷疑的情況下,應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裁決。”即證據不足,應當作有利於被告人處理。3.

由控訴方承擔證明有罪的舉證責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擔舉證責任。這是由於相對國家機關的強大,被告人的力量要小的多,公安、檢察機關的偵察能力、執行力量都遠勝於被告人個人的辯護能力與保護力量。

因此“在起訴人證明被告人有罪並排出了關於有罪的一切合理懷疑之前,被告人總是被推定為無罪的。”

而在我國,上述三原則尚未明確規定。修正後的刑事訴訟法立足於本國國情和當前刑事訴訟法的客觀實際,在法律條文上沒有明確規定沉默權,而是在重申“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等規定的同時,仍然規定“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說,我國修正後的刑事訴訟法並未真正地完整地確立起無罪推定原則,而是在充分考慮我國國情的基礎上,吸收了這一原則的合理內容,使之在揚棄過程中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

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的關係。二者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對立關係,需要妥善處理。如規定對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權,就將影響到被告人供述的獲取;對警察權力限制過多,就將影響打擊犯罪的力度;對犯罪控制不力,就將影響社會治安,發展改革就將成為一句空話。

反過來,如果一味地強調打擊犯罪,忽視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司法人員恣意妄為,就將使民眾失去對國家司法的信任,其後果同樣是可怕的。

總結:因為我國目前尚未完全實行無罪推定,但已經確立了“疑罪從無”原則。只是在無罪推定的理念下以事實確定其是否有罪,證據不足的作無罪判決、存疑的不起訴,既不去推定其有罪,但也不會推定其無罪。

所以“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原則,是《刑事訴訟法》對無罪推定理念的折中表述;無罪推定原則的含義是被判定為有罪之前,推定為無罪。我國目前尚未完全實行無罪推定,故只能按折中表述為前者。

3樓:匿名使用者

無罪推定強調的主體是被告人後者強調的是人民法院 並且無罪推定的被告人無自證其罪的義務這是最大的不同

4樓:匿名使用者

無罪推定,又可稱為無罪類推(與有罪類推相對應),簡單地說是指任何人在未經版證實和判決權有罪之前,應視其無罪。無罪推定所強調的是對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須有充分、確鑿、有效的證據,如果審判中不能證明其有罪,就應推定其無罪。

參考內容:法律界**法務通vv

無罪推定與未經法院判決不得確定為有罪有什麼區別???

5樓:鹽山小夥啊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原則,是《刑事訴訟法》第12條的內容,是針對我國以前的做法作出的更改。以前嫌疑人一經被公安機關抓獲,即被視作“有罪”,並稱為“人犯”,其邏輯是:如果你沒罪,為什麼會抓你?

2023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中,吸收了無罪推定的部分理念,加強了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權利的保障。疑犯稱作“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訴訟法》第12條明確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不得確定有罪。

”這是無罪推定的理念在《刑事訴訟法》中具體體現。在法律上首次以是否起訴為標準,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加以區別,即起訴前稱為犯罪嫌疑人,起訴後稱為被告人。樹立了被告不等於罪犯的觀念意識,體現了無罪推定的思想。

《刑事訴訟法》第162條第3款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這一規定是無罪推定原則在審判實踐中的貫徹和落實。

無罪推定的含義是被判定為有罪之前,推定為無罪,而我國僅僅在刑訴法總則中表述為,“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不得確定有罪”。一個是“推定為無罪”,一個是“不能確定為有罪”,看似相同,實則差別不小。不能確定為有罪,事實上,還有一個潛臺詞,那就是,也不能推定為無罪。

但無罪推定在我國並未完全地被適用。按新刑事訴訟法原則,採用“疑罪從無”的原則,雖然這是中國刑事司法的進步,但“疑罪從無”僅是無罪推定原則的其中一個派生標準。疑罪從無與無罪推定既有區別,又有聯絡。

區別主要表現在:無罪推定是一種刑事訴訟的一般原則和精神,較為抽象,適用於判決前的各個訴訟階段,是一種假定,是一種態度;而疑罪從無則是一個操作性的原則,很具體,主要適用於事實存在疑問的情況下,是一種解決方法;無罪推定是判決確定有罪前,直接推定為無罪;而疑罪從無是在具體事實搞不清楚的情況下,做有利於被告人的推定,即視為沒有發生過這種事實,事實上就是要求寧可放縱犯罪,也不能冤枉無辜。當然,二者的聯絡也很明顯,二個原則都體現了“存疑有利於被告”的刑事法思想。

就我國而言,我國已經通過規定證據不足的無罪判決和存疑不起訴確立了“疑罪從無”原則。但嚴格說來,我國還沒有確立無罪推定製度,因為無罪推定的含義是被判定為有罪之前,推定為無罪,而我國僅僅在刑訴法總則中表述為,“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不得確定有罪”。在我國,是要講實事求是原則的,能不推定就不推定。

不能確定為有罪,但也不等於推定為無罪,而是實行“疑罪從無”原則。

無罪推定原則具體包括以下內容:1.不得強迫嫌疑人自證其罪。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訴訟中享有法定的沉默權。2.“疑點歸於被告”原則。

又稱為“存疑時有利於被告”原則,是指在刑事訴訟中遇到事實無法查清或查清事實所需成本過高的情況,依有利於被告的原則判決,該原則是刑法通過限制國家的刑罰權從而保障行為人自由的機能的體現。當公安、檢察機關所獲取的證據都不能達到使人們消除合理懷疑的程度,理所當然只能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判決。即控訴方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認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時,應當作無罪處理。

也就是說“不能完全得到認證的事實,不能轉嫁到被告人身上而不利於被告人,因此,在對判決具有重要意義的事實上存有懷疑的情況下,應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裁決。”即證據不足,應當作有利於被告人處理。3.

由控訴方承擔證明有罪的舉證責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擔舉證責任。這是由於相對國家機關的強大,被告人的力量要小的多,公安、檢察機關的偵察能力、執行力量都遠勝於被告人個人的辯護能力與保護力量。

因此“在起訴人證明被告人有罪並排出了關於有罪的一切合理懷疑之前,被告人總是被推定為無罪的。”

而在我國,上述三原則尚未明確規定。修正後的刑事訴訟法立足於本國國情和當前刑事訴訟法的客觀實際,在法律條文上沒有明確規定沉默權,而是在重申“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等規定的同時,仍然規定“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說,我國修正後的刑事訴訟法並未真正地完整地確立起無罪推定原則,而是在充分考慮我國國情的基礎上,吸收了這一原則的合理內容,使之在揚棄過程中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

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的關係。二者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對立關係,需要妥善處理。如規定對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權,就將影響到被告人供述的獲取;對警察權力限制過多,就將影響打擊犯罪的力度;對犯罪控制不力,就將影響社會治安,發展改革就將成為一句空話。

反過來,如果一味地強調打擊犯罪,忽視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司法人員恣意妄為,就將使民眾失去對國家司法的信任,其後果同樣是可怕的。

總結:因為我國目前尚未完全實行無罪推定,但已經確立了“疑罪從無”原則。只是在無罪推定的理念下以事實確定其是否有罪,證據不足的作無罪判決、存疑的不起訴,既不去推定其有罪,但也不會推定其無罪。

所以“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原則,是《刑事訴訟法》對無罪推定理念的折中表述;無罪推定原則的含義是被判定為有罪之前,推定為無罪。我國目前尚未完全實行無罪推定,故只能按折中表述為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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