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艾濱
既非擴張解釋,也非劉鳳科老師主張的平**釋,個人認為可以稱為補正解釋,而究其本質,其實就是縮小解釋。
這個選項的出現就是出題人思慮不周的結果,法考如此不必大驚小怪,為迎合答案而生造理由只會更使己昏昏,誤人子弟。如果依照嚴格的邏輯學推導,「公私財物」在邏輯上完全包含「他人的財物」是沒有任何問題的。我們就來推導一下:
我們首先採用最嚴苛的對公私財物的定義:有人說公私財物本質上是公有和私有的財物,立足點是所有制,所以忽略和排除了佔有的情況。好的,我們不在意這種說法本質上偷換了概念——沒有**的文獻明確說過公私財物就不能是公私佔有的財物,典型的如被扣押的車輛就可以被視為公物成為**罪的物件,他人財物可以是他人所有+他人佔有,公私財物就不能是公私所有+公私佔有,未免雙標——我們就依這種說法,把公私財物嚴格限定在公有和私有財物的概念上來推導。
即便說公私財物指的就是公有和私有的財物,真的就排除了佔有的財物了嗎?
他人佔有而不所有的財物,不恰恰就是他人之外的人所有而不佔有的財物麼?他人佔有,能跳得出被另外的人所有的圈子麼?無主物也基於先佔會被拾得人所有呢(除非是沒人要的無主物,既然沒人要自然不會有人佔有,公私財物和他人財物都包含不了)所以把這口鍋顛來顛去,結果不還都在這口鍋裡麼?
從邏輯學上說,公私財物,包容了世間所有可以和人發生關係的財物,至大無外,不是麼?
現在加入所有與佔有的考量,我們看看公私財物可以分成哪幾類,這很簡單,無非以下四類:
自所有自佔有之物,自所有他佔有之物,他所有他佔有之物,他所有自佔有之物。
這四類物拼起來,對全部的被人所有或佔有的物來說,也至大無外了對不對?
那麼所謂的「他人的財物」,又包含這四類物中的哪幾類呢?
顯然可以包含自所有他佔有之物、他所有他佔有之物、他所有自佔有之物,唯獨剔除的,只有自所有自佔有之物。
所以,引入所有和佔有的分類後,同一套體系下,公私財物包含四類物,他人財物包含三類物,從邏輯學上嚴格界定的話,他人的財物包含於公私財物之中,有任何可以質疑的地方麼?
如此,把公私財物解釋成為他人的財物,屬於限縮解釋,天經地義,何錯之有?法考說這是錯的,是不合邏輯的。
公私財物可以包含他人財物,那麼說他人財物是對公私財物的擴張解釋,是蛇吞象,是主張1>2;說他人財物是公私財物的平**釋,是說小等於大,1=2。這兩種主張都是滑稽的。
當然,公私財物這個說法,確實難以反映盜竊罪物件的本質——既然這個概念至大無外,那麼被用來定義一個犯罪物件,也就失去了起碼的意義。
盜竊罪的物件在理論上的通說是「他人佔有的財物」已無疑議,向著更準確的方向去解釋,跳出公私所有制的立足點,而專注於刑法理論上的區分,是觀察視角的改變,這種解釋方法,是勘誤,不能說是純粹的概念上的擴大縮小平義那麼簡單,這在法學的解釋技巧中也有專用的名詞,就是補正解釋。
所以如果一定要覺得說這個解釋方法是限縮解釋顯得low,那麼我們可以說這是補正解釋,但如果要說是擴張解釋或平**釋,個人認為,那就實在是指鹿為馬了。以上。
2樓:劍走偏鋒
刑法上的財產既保護財產所有也保護財產佔有關係的穩定,故「他人的財物」不僅包括他人所有的財物也包括他人佔有的財物。所以這屬於當然解釋。
3樓:匿名使用者
盜竊罪的物件「公私財物」都屬於他人佔有的財物,「他人的財物」的解釋,去除了「他人佔有」的限制,擴大了盜竊的物件,屬於擴張解釋。
是否構成故意損毀財物罪,故意損毀公私財物要達到多少金額才構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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